摘要:但問題來了,3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爲什麼道歉裏面寫的是:在他申請3個月病假期間,公司按時發放了病假工資,並在今年9月19日,一次性給予“n+1”的補償。原作者文章裏面寫的是:3月底主管找我談績效,說他跟代理主管談過了,這次準備給我評d績效,因爲我現在不適合在這裏繼續工作了。

近日一篇名爲《網易裁員,讓保安把身患絕症的我趕出公司,我在網易親身經歷的噩夢!》的文章引爆了網絡。

作者發文稱,14年從上海交大畢業後就進入網易工作,在網易工作5年,在身患絕症的情況下親身經歷逼迫、算計、監視、陷害、威脅,甚至被保安趕出公司。

其中種種描述一出,讓網絡譁然,知乎熱搜一度超過1億。

然而在事件發酵之後,網易發表了一則“道歉聲明”,拋開這道歉的“誠懇度“不談,這篇緊急公關稿,實錘了哪些原作者聲明呢?

網易道歉了:但道歉的背後,實錘了哪些殘忍的真相?

一.消失的6個月幹了什麼?

原作者文章裏面寫的是:3月底主管找我談績效,說他跟代理主管談過了,這次準備給我評d績效,因爲我現在不適合在這裏繼續工作了。

道歉聲明裏面寫的是:今年三月底,這位前同事主管因績效原因向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從雙方描述來看,事件開始時間肯定是一致的。

但問題來了,3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爲什麼道歉裏面寫的是:在他申請3個月病假期間,公司按時發放了病假工資,並在今年9月19日,一次性給予“n+1”的補償。

3月到9月,其中橫跨6個月的時間,我們不禁要問一句:爲什麼3月份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就沒有給予一次性“n+1”補償呢?這中間發生了什麼?

我們可以看原作者描述:

“說我現在已經不適合繼續在這工作下去了,只能接受這個結果並在一個月內離職,而且這個期間要吧我積攢11天的年假休完,並且年假前把離職申請發了。”

“我不願發申請,主管和hr就輪番談話,說拿n+1的話對我非常不利“

”僵持一段時間後,接下里hr和主管找我談話的時候,竟然鬆口可以給我約四分之一的補償。作者於是也退了一步,n+1不給,原本應得的績效獎金應該可以給吧“

”Hr表示績效獎金是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已經分完了“

但法律是怎麼規律的呢?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應得工資統計的是個人稅前工資,並且包括個人交納的養老、醫療、住房等個人賬戶的基金

因此,正常按照n+1賠償,企業可以不發“績效獎金”,但補償的部分肯定也需要均攤“績效獎金”的補償。

無論這個道歉聲明怎麼狡辯,中間這“6個月”拖延期都恰好佐證了原作者的聲明的逼迫、算計、監視、陷害、威脅的真實性——而且這最後的n+1不是網易主動“施捨”的,是作者自己爭取來的。

網易道歉了:但道歉的背後,實錘了哪些殘忍的真相?

二.工作績效不達標?

聲明裏面提到:文章裏展示的“績效排名”實爲工作量排名,不完全反映工作質量,經過複合,其績效的確不合格。

問題來了,原作者表示:公司有遊戲設計專家進行業績評審,我18年11月底剛剛通過評審晉升。

那麼魔幻的事情出現了,一個11月底晉升通過的人,到了次年3月被判定業績不合格!我不禁要問,業績評審專家眼瞎了嗎?還是說業績評審時弄虛作假作假,如果有弄虛作假,聲明時你們爲什麼不提?

退一步來說,原作者工作量排名第二,但績效“最差”這個說法也挺魔幻的。因爲對程序員來說,沒有工作質量不合格的問題(除非bug率很高),工作質量就是工作量,代碼沒有含糊的空間。

而且原文作者也說明了:我負責的功能bug率爲全組最低。

一個工作量第二,bug率最低的員工,不合格在哪裏呢?恕我想不到!

而且對於主管來說,一個工作質量倒數第一的員工,還要給他最多的工作做,從管理上也不符合邏輯?除非腦門被驢踢了!

網易道歉了:但道歉的背後,實錘了哪些殘忍的真相?

三.主動提出的額外“特殊關懷”。

最後這句更有意思了,我們可以看全篇聲明。

除了這裏有”主動“兩個字以外,其他任何地方都沒有”主動“兩個字,潛臺詞其他之前所謂的”n+1”都是被動的,被迫的?

而且,這裏面很有意思的一點是:在”n+1”方案上註明了具體時間9月19日,但主動補償只是說明了9月。

因此,這個“特殊關懷”是在9月19日前,還是之後提出的很難說。

按照原作者的說法:如果他同意主動簽字,可以給到高於“n+1”的金額,不過有附加條件。要分12期拿。

但是作者爲什麼沒有接受呢?

原作者說: 在公司後來給出的單方解除通知書上,明確寫着N+1和應發的工資會在9月9日前發放。然而9月9日我沒有收到一分錢。

最後N+1還是我去申請勞動仲裁後纔拿到的。(其他同事的大額賠償金也有被公司一直拖着不給,去申請了仲裁公司纔給的。)

繼續佐證了,從來沒有主動給“n+1”這件事,而且完全不守信,因此這個所謂的“特殊關懷”敢拿嗎?

要知道法律規律的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個所謂“特殊關懷”拖幾個月,最後不發了,超過追訴時間1年後,作者能找誰?

網易道歉了:但道歉的背後,實錘了哪些殘忍的真相?

綜上種種,這份道歉毫無誠意,通篇狡辯,掩蓋事實,混淆視聽,只是一味在甩鍋和推卸責任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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