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看到輕兵器公衆號上的一篇有關於警察射擊訓練實戰化的文章【一線觀點】如何推動我國公安民警射擊訓練向實戰射擊訓練模式轉變?個人認爲,實戰化射擊訓練只是一方面,此外,還有一些工作要做。

05式轉輪手槍連續發射6發槍彈,猛犬未打死,實在沒辦法,只好把79式衝鋒槍請出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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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先要有一支好槍

自建國以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沒有專用的警用槍械。就手槍而言,我國警察所用手槍如早期的毛瑟(二十響)、各種各國軍用半自動手槍(擼子、花口)、轉輪手槍,後來配裝的如54式、64式、77式、92式等嚴格來說都是軍用手槍,它們都是以消滅敵人有生力量爲目標,威力巨大,並不符合警察的實際需求。

54式手槍

後來05式轉輪警用手槍配發警察。05式警用9mm轉輪手槍故障率較低,故障率低於0.1%。該槍的配發解決了專用警用槍械有無的問題,但在實際使用中,很多一線警察反應,該槍威力實在太低,很難一槍擊中即可制止犯罪分子,使其喪失繼續侵害能力,並戲稱其爲“娘娘槍”。目前,國內警察的配槍已不再是鐵板一塊,國內部分地區甚至直接採購奧地利產格洛克各型手槍裝備警察隊伍。

有了這種先例,對警察來說可算福音,各地可根據經濟狀況、實際執法需要,改善或改變警察的配槍現狀。

05式9mm警用轉輪手槍

警察首先需要一支性能可靠、威力適中、通用性高的手槍。一支隨時可能卡殼,甚至開火時彈匣會掉下來,彈道高低不一致的手槍……對一線執法警察來說就是災難,沒有人願意用,也不敢用。

05式轉輪手槍實彈射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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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還要敢用槍 能用槍

在警察羣體內還存在這樣一種現象,那就是——即便警員有資格配槍,但不願意配槍,更不願意隨時配槍。配槍就存在丟槍的可能性,丟槍後果就嚴重了。丟槍要處以警告或者記大過,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開除。

當然,除了丟槍之虞,警察還有濫用槍支的可能。比如2000年,河南禹州一名幹警,因租住房的水電費問題與房東爭吵,並藉着酒勁, 掏槍將房東及房東的女兒、女婿打死。

爲了嚴防此類事件發生,公安部在2003年出臺了“五條禁令”,於是,爲了避免“出事”,有些領導對持槍問題就更加謹慎小心,並制定了極爲繁瑣的持槍申請制度,很多地方把槍集中起來統一保存——“刀槍入庫”,遇到緊急情況要逐級上報到分管領導,得到批准才能領槍。這樣過分謹慎的後果是,幹警處置案件時,往往手無寸鐵。在2011年泰安“1•04”持槍殺人案中犧牲了 3 位民警和 1 位協勤就是慘痛的教訓。

沒有配槍,或者有資格配槍卻沒配槍,再或者因噎廢食乾脆刀槍入庫、馬放南山。對大部分基層警察來講,槍都不願配,不給配,如何應對實戰化射擊訓練?

77式手槍

這個問題解決起來並不太難,深圳市早已做出表率,其他警察部門也可以參考借鑑——對警務人員進行心理測試,綜合職務和參加工作時間以及所面臨的不同日常執法情況,梳理出合乎規範又易於操作的配槍制度。只要按規定配槍,槍損壞了、被搶了……按不同情況,配槍人員是否盡到責任等定出處分條例,而不是一出事就打翻一船人,讓大家不願也不敢配槍。

92式9mm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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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建設勢在必行

目前警察機構並未按槍型且對槍械射擊水平嚴格劃分等級。換句話說,用槍最多的部門和機構,最多評一下幾等射手,卻完全未按槍支型號劃分等級。一名步槍優秀射手未必就能打好手槍,同樣手槍用的好,不代表步槍也打得準。這個問題從長遠來看,還是要重視起來。

建立槍械分級和射擊水平等級資格認證體系,綜合任務威脅等級,分派警員使用不同等級槍械(非致命性電擊槍、網槍、手槍、衝鋒槍、半自動步槍……),讓大家明白,什麼樣的情況可以用什麼槍,什麼樣的水平可以用什麼槍。

格洛克19 Gen4手槍

目前,不少警察並不能明確知道,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如何合理使用槍械,使用何種槍械,是以威懾爲目的、以制止爲目的還是以直接擊斃爲目的,大多數都是通過現場領導指揮或者個人主觀判斷做出選擇的。

發生在昆明火車站的恐襲

警察首先要有一支好槍,且要建立精細、嚴格、科學、合理的槍械分級和射擊技能分級體系,以切實提升警察的實戰技能水平。

編輯:劉蘭芳

校對:王曉濤 曾振宇 魏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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