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即宫殿监的条例要少于各处首领太监的,而且涉及内容也不一样。乾隆八年(1743年)之法令:一、凡属从京都内务府直接发配来乌拉地方的太监人犯,或者已被朝廷通缉在逃的人犯,一旦拿获后,先鞭责一百,后发配打牲地区。

众所周知,吉林市乌拉街是满族发祥地之一,清代在此设“两衙”,管理有关贡品采集、运送事宜。然而,这里作为清宫太监重罪者的发配地,却鲜为人知。

史海钩沉:吉林市乌拉街这块地儿,在清代挤满了重罪太监!

据《乌拉史略》载:雍正、乾隆、道光年间,朝廷均出台了太监人犯发配乌拉及宁古塔的法令,在此仅以乾隆年间出台的法令为例。

乾隆八年(1743年)之法令:一、凡属从京都内务府直接发配来乌拉地方的太监人犯,或者已被朝廷通缉在逃的人犯,一旦拿获后,先鞭责一百,后发配打牲地区。二、凡属内监、太监人犯,一律脚置重链,进深山割荒草充役。三、一年期满后,可再发回北京交春园处继续充役,但不准走出园大门。四、凡三次逃亡者,将永远发配乌拉或宁古塔两地充重役。乾隆十三年(1748年),朝廷又做出补充规定:一、凡逃亡的内监人犯,若有更名改姓者,或者私投某王公、大臣、宗室、额附、宗室之女等门下潜居者,令在一年之内自首。二、若有主动投首者,可承认留居某门下为奴或为仆。三、若不能在限期内主动投首者,一经查获,不论逃次多少,一律发配至乌拉、宁古塔地方永充苦役。

清代宫廷针对太监犯法所制定的惩处规则是:

凡在宫廷外犯法者,由刑部负责处理;在宫廷内犯法者,由内务府处理。但除犯有专权干政、图谋不轨者处以极刑外,对于违犯宫中规则的太监,一般都以杖刑处之。

轻者由所在处所总管首领太监依规杖责;重者则交由慎刑司(内务府所属掌管惩处宫中服役人员如太监、宫女、匠役等违规犯罪的机构)依据情节轻重,按宫规处理。

在具体实施中,宫殿监(上层太监)与各处所首领太监的处罚是有区别的。即宫殿监的条例要少于各处首领太监的,而且涉及内容也不一样。

例如,宫殿监的条例为三等十二条:一等罪五条,二等罪三条,三等罪四条。

条款内容主要是对徇情、失职、假公济私、怀挟私忿等行为的惩处。

在一等罪中规定:凡宫殿监在选拔、调补及升迁各处首领时,不秉公办理,或心怀私念以徇情枉法者,罚一年月例银(月俸禄)。

在二等罪中规定:宫殿监对宫内发生的违犯禁约之事,不予稽查或遇事推诿者,罚月例银六个月。

三等罪中规定:宫殿监不按规则办事,仼意处分各处首领,随意浪费柴、炭、油、蜡等日常生活用品者,罚三个月的月例银……

各处所首领太监处罚规则是三等十五条:一等罪两条,二等罪八条,三等罪五条。

条款内容主要是惩处渎职和违犯宫中规则的行为。如在禁地饮酒行凶、口角斗殴、烛火失误、不守法度、喧哗无礼、宣召不应、抗违不至、超假不归等。但惩处都是以杖责或者罚月例银为手段……

发往乌拉的太监人犯,系外逃和多次潜逃的重犯,因触犯刑律,不在总管内务府的处罚条例之内。考究太监这个特殊群体,他们来自京城周边各地。

途径有三:

一是家境贫寒,父母听信有人当太监发迹,便不惜断送儿子做正常人的权利,迫使他们走上太监这条路,想以此来改变命运。

其实,太监发迹者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太监结果凄凉,他们老了被驱逐出宫,有的因没有家,或年久与家失联,无地栖身,只能在寺庙里度过余生。

二是人贩子拐来别人家的男孩,卖给有背景专做阉割、包括办理一切入宫手续为营生的黑心人家。

三是这类黑心人家蓄意买来或收养失亲的男孩,伺机卖入宫中。

这些被迫送入宫中的太监,往往不能适应宫中太监的生活,因为太监是奴,低人一等,毫无人格和尊严可言,他们无时无刻都面临着主子无端侮辱、谩骂、殴打的境遇。

有资料记载,光绪年间,慈禧有时一日责罚的太监不下百人。

而且一人犯错,他所在处所的太监要全部连坐,受到同等的处罚。因此太监每人都备有两块长一尺、宽五寸的牛皮,当班前捆绑在两条大腿上,以减轻挨打时的痛苦。

太监内部的等级也十分森严。上层太监比如督领侍、总管太监、首领太监等,他们享有同主子一样的待遇,生活穷奢极欲,主子府中有的他们几乎都有,可以肆意欺凌、殴打下层小太监。

当师傅的太监也作威作福,起居饮食一切都让徒弟伺候着,稍有疏忽,非打即骂……太监进入宫中,就如同进了牢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想家不能回,家人也不能随意来探望,既使来了,见面时宫里要派人监视。有的太监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便选择了逃离。

乌拉地方地处边远的关东,冬天寒冷漫长,条件恶劣,朝廷在此又设有政权机构,属下拥有兵甲,是理想的太监重犯发配地。发配来的太监人犯或充苦役,或做八旗兵丁的奴仆,想再次逃跑,很难。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作者:于贵才

编辑:吴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