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數字中國建設,歡迎關注數字經濟智庫謝超:暴力方式與民心向背:尋找治理 族羣叛亂的條件組合

作者:謝超,清華大學國際與地區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來源:《國際安全研究》2018年第4期

【內容提要】治理族羣叛亂的目標既包括土地的控制,也包括人的控制,這是治理族羣叛亂區別於其他形式叛亂的特點之一。人的控制實際包含兩個內容,既包括人心向背,也包括人員數量的控制。人心向背關乎民衆支持,而爭取民衆支持的必要性在於,雖然擁有民衆支持並不必然導致叛亂的平息,但是沒有民衆支持是不能平息叛亂的。在族羣叛亂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國家政府只有贏得更多當地民衆的支持,才能成功治理叛亂。根據衝突各方的暴力行爲方式及其對當地民衆支持的影響,成功平息叛亂應具備國家政府有區別使用暴力、叛亂組織無區別使用暴力、當地溫和派主導平叛行動等三個必要條件,以爭取更多民衆支持。這三個條件構成的條件組合,可以有效控制和減少叛亂組織能夠招募到的人員數量,只要國家政府的平叛戰略能夠有效控制叛亂組織所招募的叛亂人員數量,叛亂組織就將走向衰敗並最終消亡,也就是說這一條件組合能夠成爲國家政府成功平叛的一個充分條件。通過對結合俄羅斯、印度和西班牙等國家治理族羣叛亂的經驗和教訓的分析,進一步證實了以上觀點。

【關鍵詞】族羣叛亂;族羣恐怖主義;有區別暴力;無區別暴力;治理族羣叛亂

【作者簡介】謝超,清華大學國際與地區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北京郵編:100084)。

DOI10.14093/j.cnki.cn10-1132/d.2018.04.004

【中圖分類號】D81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574X201804-0101-26

本文研究族羣武裝分離主義(又稱爲“族羣叛亂”)的治理問題。族羣叛亂區別於殖民叛亂和意識形態叛亂,殖民叛亂指的是一戰前後,持續到二戰後的宗主國或宗主國派駐殖民地的政府代表鎮壓殖民地叛亂的戰爭,這種叛亂往往以爭取民族獨立爲目標;意識形態革命主要指的是冷戰前後一些國家政權鎮壓國內出現的意識形態革命,這種革命往往以推翻既有政權爲目標;族羣叛亂,或者稱作族羣武裝分離主義,一方面,表現爲少數族羣對集聚區域提出主權要求,導致國家政府武力鎮壓的武裝分離主義叛亂;[1]另一方面,族羣叛亂又兼具殖民叛亂和意識形態叛亂的特點:首先,與殖民叛亂相似,族羣叛亂組織在族羣中擁有較大號召力和合法性優勢,更容易獲得當地民衆的支持。其次,與意識形態叛亂相似,族羣叛亂面臨的是一個很難在主權問題做出讓步的國家政府,後者有維護國家領土完整的決心,擁有主體族羣的支持,使得它可以在較長時間內承受較高的戰爭成本。因此,族羣叛亂往往需要面對政府的強力鎮壓,叛亂結果也因政府應對措施而不同。

在探討治理族羣分離主義問題時,本文關注重點不是國家政府是否應該採取武力打擊叛亂,而是如何打擊國內的武裝分離主義叛亂。[2]在這一研究重點下,第一個研究假定是國家政府相對於叛亂組織具備常規力量的優勢,即主體族羣組建的多數政府具備政治和軍事組織力量的優勢,但面臨少數族羣對特定聚居區的主權要求。爲了便於展開研究,第二個研究假定是在叛亂地區,只有一個族羣,或者是一個族羣(叛亂族羣)占主導地位。第三個研究假定是沒有外部勢力的直接軍事幹預,因爲類似軍事幹預可能直接改變政府與叛亂組織之間的實力對比性質,在某些情況下外部的軍事幹預甚至已經能決定戰爭結果,使得本文提出的第一個研究假定失效。當然,在外部直接軍事幹預之外,並不排除叛亂分子從外部獲得資金和武器支持的情況。[3]

一 平息叛亂的必要條件

本文主要研究國家政府如何打擊和平息國內的武裝分離主義叛亂。[4]特別是在族羣叛亂已經出現的情況下,地方族羣強烈的民族主義情緒加大了國家政府治理族羣叛亂的難度,與國家認同相對的地方認同越突出,治理的難度就越大。族羣叛亂的成功治理,既要實現土地的控制,也要實現人口的控制,這是治理族羣叛亂區別於其他形式叛亂的特點之一。本文認爲,相對於土地控制,人口控制的要求更加突出,在族羣武裝分離主義衝突中,國家政府和叛亂組織爭奪的核心是對叛亂涉及區域人口的控制,叛亂的結果通常取決於哪一方能夠贏得叛亂地區或族羣內部的非精英的平民支持,[5]也就是說民衆忠誠的分佈情況對叛亂結果有着很大影響。[6]在族羣叛亂導致的內戰中,國家政府和叛亂組織都需要爭取當地民衆的支持,因爲雖然有了民衆支持不一定確保成功,但沒有民衆支持的話,肯定無法成功(國家政府無法平息叛亂/叛亂組織無法實現獨立),這也構成本部分尋找平息叛亂必要條件的邏輯支撐點。

國家政府要想實現平息叛亂的結果,所需的必要條件是強調人心,即能否幫助國家政府贏得更多當地民衆的支持。如果政府無法爭取更多民衆支持,就不能有效平息叛亂。爲了贏得與叛亂組織對於當地民衆支持的競爭,政府打擊叛亂的策略需要區分武裝分子與非武裝分子,需要在打擊武裝叛亂分子的同時爭取得到當地同族羣民衆的支持。做到這一點的困難在於叛亂分子與民衆是生活在一起的,在叛亂已經發生的前提下,後者或多或少已經得到當地民衆或同族羣人員的同情和支持,本質上他們是在進行一場游擊戰,國家政府難以有效區分武裝人員和非武裝人員,這也是大部分國家在反族羣叛亂時普遍面臨和必須克服的問題。

本文將從衝突各方使用暴力的方式考察民衆支持的走向。從本質上看,暴力是一種手段,行爲體對特定對象使用暴力的目的是:通過改變特定行爲帶來的預期價值,塑造目標聽衆的政治行爲。[7]根據衝突各方在使用暴力時是否區分武裝人員與非武裝人員,本文將暴力使用方式分爲有區別暴力和無區別暴力。對於國內衝突來說,無區別暴力可以定義爲施暴方確定暴力使用對象的原則是,對象是否屬於特定羣體而不是根據對象的行爲。[8]具體到族羣衝突中,無區別暴力指的是民衆成爲暴力目標的原因不在於其行爲,而是因爲他們的長相、種族、宗教、居住地或僅僅是因爲他們更靠近叛亂或衝突地點。[9]因此,對於族羣衝突來說,當施暴方沒有采取可信的措施區分武裝人員和平民,把對方平民作爲暴力對象時,可以認爲是在無區別使用暴力。[10]這就如同漁民打魚,使用漁網捕撈是有區別暴力,因爲這時可以討論網眼大小帶來的區別,從策略屬性上看這對捕魚的種類做了區分;使用電網捕撈就是無區別暴力,因爲這種策略並不區分大魚和小魚、成魚和幼魚。

對於無區別暴力來說,施暴方要實現的目標與暴力對象的行爲沒有直接聯繫,或者說暴力對象無論是否合作都無法避免暴力。打個比方,當一個小孩被拷打審問關於某人下落時,對於施暴方來說,小孩既是暴力對象又是暴力目標;當小孩對特定人的下落並不知情,拷打小孩的目的是迫使小孩父親說出某人下落時,那麼小孩是暴力對象,小孩父親纔是暴力目標。小孩父親可以選擇合作或不合作,即父親的行爲可以影響施暴方的行爲,但小孩是否合作都無法避免暴力。[11]具體到族羣叛亂與反叛亂中,對於政府來說,有區別鎮壓指的是根據是否屬於武裝叛亂組織成員來確定打擊對象,無區別鎮壓指的是不區分當地民衆與武裝分子的打擊策略。對於叛亂組織來說,有區別襲擊指的是根據是否屬於政府安全部隊和警察來確定襲擊對象,無區別襲擊指的是不區分當地民衆與安全部隊的襲擊策略。[12]

對於叛亂與反叛亂雙方來說,對非武裝的平民使用暴力的目的是藉此塑造他們的政治行爲,例如迫使後者提供支持或停止支持對手,獲取關於對手的行動信息等。本文討論的是叛亂已經發生的情況,一般來說,在政府與叛亂組織之間的衝突開始之前,民衆不喜歡政府的打擊行動,但他們更擔心叛亂組織的報復,因此政府決定開始打擊行動前,民衆將選擇安全靠叛亂組織的策略,此時民衆的選擇是寧可損失一些財產也會對叛亂組織在身邊的活動採取容忍甚至支持的態度。對於普通民衆來說,他們既不喜歡政府打擊行動對生活帶來的衝擊,也不喜歡叛亂組織開展分離活動所採取的恐嚇和襲擊。雖然有叛亂組織的族羣動員因素所起的作用,但當叛亂涉及民衆的安全利益時,民衆判斷是支持政府還是支持叛亂組織的依據是,究竟哪一方的行爲給他們帶來的安全好處更大。如果雙方都不帶來好處,則取決於哪一方的行爲帶來的安全損害更小。當衝突一方對包括族羣內人員在內的民衆使用暴力的時候,意味着無論民衆是否與之合作,都可能成爲暴力行爲的目標,此時投向衝突的另一方反而可以提高生存概率。[13]

需要指出的是,民衆支持是個相對意義的比較。在既定的分離主義叛亂環境下,雖然中央政府與叛亂組織的政策都具備相同的拓展性質,但社會支持度的比較是先從中央政府開始來衡量的。當地民衆是否支持政府平叛行動,判斷標準是對比叛亂組織。政府平叛行動採取有區別的暴力時,更有可能得到當地民衆的支持。但是,叛亂組織可以通過恐嚇和威脅(intimidation and coercion)等手段威脅與政府合作的民衆,而且很多情況下叛亂組織不會因此受到懲罰,也就是說叛亂組織通過讓他們噤聲的方式來削弱這部分人羣對政府行動的潛在支持,或者導致政府在當地民衆中支持度高的優勢無法顯現出來,從而相對地提高叛亂組織的支持度。同樣的道理也可以被用來提高政府的支持度,即政府通過成功的有區別平叛行動,實現和加強對叛亂組織恐嚇和威脅行爲的懲罰力度,保護和鼓勵敢於發聲反對叛亂的民衆,可以相對地提高政府在當地民衆中的支持力度。此時,處於競爭相對劣勢的叛亂組織有對普通民衆使用無區別暴力的動力。當叛亂組織對當地民衆不加區別地進行報復,或者加大恐怖行動威懾溫和派時,此時民衆會更擔心自己的安全而選擇與政府合作。此時如果國家政府能夠爭取當地溫和派的支持,由後者主導平叛並加強其平叛力量,那就有機會通過執法手段恢復族羣秩序。

根據衝突各方對於暴力手段的使用策略及其對民衆支持的影響作用,本文認爲國家政府平叛行動成功應具備如下三個必要條件:第一,國家政府有區別使用暴力。第二,叛亂組織無區別使用暴力。第三,當地溫和派主導平叛行動。必要條件的意義在於具備這些條件不能決定特定結果,但缺乏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決定了特定結果不會發生。根據必要條件假言推理的規則,本文將通過兩種方式進行推理。一是否定前件式推理:只有p,才q;非p,所以非q。對應本文,可以解釋爲:只有條件p存在,才能導致結果q;條件p不存在,所以沒有導致結果q。二是肯定後件式推理:只有p,才q;q,所以p。對應本文,可以解釋爲:只有出現條件p,才導致結果q;出現結果q,所以條件p存在。因此,爲了進一步釐清以上三個條件對於成功平息叛亂的必要性,實際上需要進一步回答以下問題:爲什麼國家政府需要堅持使用有區別暴力鎮壓策略?爲什麼政府使用無區別暴力無法平息叛亂?爲何叛亂組織堅持使用有區別暴力襲擊的方式時,政府無法平息叛亂?爲什麼叛亂組織使用無區別暴力有助於平叛?如果說叛亂組織需要依靠族羣內民衆的支持以實現分離主義目標,那麼在什麼樣的條件下,族羣叛亂組織會選擇對同族羣民衆使用暴力?鑑於本文關注的是如何平叛,當族羣叛亂已經發生,此時表明溫和派並不能有效控制族羣內極端思想的暴力化,那麼在平叛行動中爲何仍需要強調溫和派的作用?爲何不是溫和派主導的平叛,政府就無法平息叛亂?族羣分離主義叛亂與遊擊叛亂類似,武裝分子與當地民衆混雜在一起難以明確區分,與叛亂分子屬於同一族羣的情況下,國家政府如何才能相信溫和派會加入和主導平叛?

接下來,本文將圍繞以上問題進行回答和論證,第二部分主要是通過論證國家政府無區別暴力鎮壓無法有效平息叛亂,提出堅持有區別暴力鎮壓對於成功平息叛亂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是說明叛亂組織進行無區別暴力襲擊爲何有助於平息叛亂,並進一步分析在哪些情況下叛亂組織有動力使用無區別暴力。第四部分主要論證溫和派主導平叛行動對於成功平息叛亂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還討論了國家政府應該如何爭取溫和派主導平叛。第五部分主要是結合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方法,分析和論證三個必要條件構成的條件組合是如何幫助國家政府平息叛亂的。第六部分是結論。

二 國家政府的策略選擇

關於叛亂的研究文獻很早就發現,政府採取區別對待的策略使得民衆免受政府暴力傷害可以爭取民衆更多的支持,但是很多情況下國家政府仍可能使用無區別暴力手段。究其原因,有研究認爲是因爲使用區別暴力鎮壓的成本較高,當面臨的叛亂較弱的話,政府更傾向於使用無區別暴力,以充分利用叛亂組織無法爲族羣民衆提供安全保護的弱點。[14]有些研究則傾向於這是因爲叛亂很弱的時候,政府的無區別暴力鎮壓更可能生效。[15]另外,國家政府還傾向於將無區別暴力作爲一種手段,以報復叛亂組織發起的暴力恐怖襲擊。還有一種情況,當地民衆出於族羣團結或意識形態目的而堅決支持叛亂時,政府可能會認爲區別鎮壓的手段不足以動搖當地民衆對叛亂的支持和控制叛亂形勢,此時有動力採取無區別鎮壓策略以便更能有效地嚇阻民衆。[16]特別是當叛亂與反叛亂戰爭進入持久戰和消耗戰階段,政府一方出於獲勝和減少己方傷亡的強烈考慮,有動力選擇無區別暴力手段,以迫使對手退讓。

也就是說,國家政府使用無區別暴力是因爲很多政府認爲它是一種有效的成本控制手段。實際上,無區別暴力平叛的使用範圍已經超越政體類型。常識認爲,民主國家堅持的自由平等理念禁止其政府在國內和國際戰爭中屠殺平民,因此相對於民主國家,非民主國家更有可能將平民作爲暴力對象。[17]雖然有研究指出,民主國家面對叛亂暴力時往往面臨強大的國內壓力,使得政府很難堅持使用無區別暴力鎮壓策略,最終會迫使民主國家政府妥協,接受不利條件以結束叛亂。[18]但是熟悉民主制度的學者很快指出,正是由於民主國家領導人更容易受到民意的影響,因此爲了減少戰場損失和儘快結束戰爭,民主國家反而更可能在戰爭中以平民爲目標。[19]尤其是當戰爭進入消耗戰階段時,民主國家比非民主國家更可能採取無區別暴力手段。[20]從國際政治事實來看,民主國家使用無區別暴力平叛的策略也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因爲正是基於同樣的民主體制因素,民衆要求儘快結束國內衝突,民主國家領導人在民衆壓力之下可能採取無區別暴力手段,以向民衆表明政府強硬應對問題的決心。

但是,姑且不論無區別暴力是否是一種有效的平叛手段,藉助無區別暴力平叛能有效幫助平叛的觀點面臨重大挑戰。懲罰對手的平民而迫使對手讓步的前提是對手願意保護民衆免受政府暴力,但在實際的族羣叛亂情況中這種假設往往難以成立。對於國內少數族羣發起武裝的分離主義來說,叛亂組織很少願意承擔保護族羣民衆的責任,很多情況下這也超出了他們的實力範圍。因此,針對當地民衆的政府暴力並沒有最終成爲叛亂組織需要支付的成本,國家政府的無區別暴力作爲一種強制手段就失去了效果,是無法迫使對手放棄武裝分離主義目標的。現實情況進一步削弱了這一懲罰機制的效果,因爲叛亂組織的常用策略之一就包括挑起和升級衝突以迫使政府採取無區別暴力報復行動,叛亂組織藉助類似事件可以展示政府的殘暴,以鞏固和加強己方的民意基礎。也就是說,國家政府對民衆的暴力行爲最終成爲叛亂組織進行族羣動員的素材,幫助叛亂組織鞏固和擴大在族羣內支持的同時,還使得政府一方失去當地民衆的支持。

除此之外,在治理族羣武裝分離主義叛亂時,無區別暴力鎮壓手段的平叛效果也並不理想,往往無法幫助國家政府實現成功平叛的目標。[21]第一,從定義和包含的內容來看,無區別暴力本質上是一種脅迫(coercion)戰略,包含威懾(deterrence)和強制(compellence)兩種策略選擇,前者是“威脅對手不要採取特定行動”,後者是“迫使對手採取特定行動”。[22]兩者的區別在於威懾是靜態的,一方發出威脅後,不需要採取實質行動,而是等待對手的反應,目的是讓對手意識到可能面臨的懲罰而退讓屈服。強制策略則不同,發出威脅後還需要設定一個最後期限而不是一直等待,到達期限後需要通過施加成本的方式迫使對手按照自己的意願採取特定行動。在開展威懾時,如果對手沒有屈服,那麼實際懲罰行動的發生也意味着威懾策略的失敗,轉而進入強制階段。但是,政府在平息族羣叛亂中使用無區別暴力,又違反了強制策略的基本邏輯,因爲正如前文所強調的,懲罰不是根據對象的行爲來制定的,懲罰對象會因爲擔心無論自己做何選擇都可能受到懲罰而缺少合作的動力。

第二,無區別暴力是一種短視的策略,在造成巨大傷亡的同時,並不能有效迫使對手讓步。在一些情況下,無區別暴力鎮壓還可能導致反叛亂形勢惡化,即雖然短期可能取得軍事效果,但民衆最終選擇遠離使用無區別暴力的政府一方,使得平叛效果適得其反。[23]國家政府無區別暴力鎮壓適得其反的例子並不鮮見,實證研究也表明,在政府堅持使用無區別武力鎮壓的情況下,只可能在短期內壓制叛亂,但無法平息叛亂,往往導致叛亂轉變成曠日持久的游擊戰,叛亂將一直持續。[24]

20世紀80年代初,面對錫克人在旁遮普掀起的武裝分離主義運動,印度政府選擇無區別鎮壓策略,標誌性的事件是1984年6月印度軍隊在“藍星行動”中攻入哈爾曼迪爾寺(HarmandirSahib,以下簡稱“金廟”或“大金廟”)以及其他數個寺廟,[25]行動目標是抓捕躲在金廟內組織和指揮錫克教徒叛亂的核心人物賓德蘭瓦里(JarnailSingh Bhindranwale),但是整個行動計劃的指揮和執行都忽略了一個重要因素,6月3日是錫克人的重要宗教節日,從這天開始,成千上萬的信徒將聚集在金廟內開始爲期數天的慶祝活動。根據事後估計,到6月5日“藍星行動”開始的時候,大量錫克民衆仍在金廟參加宗教祭祀活動,據估計當時廟內仍聚集了大約一萬錫克人。[26]根據印度退役陸軍中將洪(P. N. Hoon)的估計,“藍星行動”共造成一千多人死亡,其中包括336名士兵,其他大部分是平民。[27]印度政府在當地民衆中的形象甚至要比極端分子更加惡劣,當地民衆對政府的反感和牴觸情緒開始上升,錫克人叛亂並未因此平息,反而很快再次出現並升級。[28]這一現象也符合叛亂與反叛亂鬥爭的基本觀點,即如果在戰場上使用無區別暴力,民衆最終會忠於你的對手。

第三,在無區別暴力平叛手段中,集中營或種族清洗(種族屠殺)政策是比較特殊的,其特殊性在於無區別暴力的使用範圍達到包含特定族羣或特定區域範圍內全部人口的極端情況。但是依靠無區別暴力成功平叛,對涉及區域的面積和族羣的人口數量都有要求,只有當叛亂涉及的區域面積小且涉及的族羣人口少時,政府纔有可能實行種族清洗或集中營政策,以實現將無區別暴力的對象範圍覆蓋所涉區域或族羣的全部人口。[29]在族羣叛亂之外的叛亂類型中,歷史上不乏通過無區別暴力平息叛亂的先例,但主要集中在一戰後和二戰後出現的民族獨立解放運動,平叛的原因在於殖民政府首要目標是控制領土,而不是控制領土上的人口(或居住在該片領土上的特定族羣),就有可能導致種族清洗或集中營政策。但是在族羣叛亂與反叛亂中,由於涉及人口控制的目標,國家政府較少使用種族清洗(種族屠殺)等極端策略,而且隨着二戰後國際規範的演變,類似政策面臨國際人道主義干涉的風險,有時候外部力量的直接軍事幹預可能導致該國政府軍喪失常規實力優勢。比較近的例子有1994年4-6月發生的盧旺達大屠殺。當時圖西族武裝組織盧旺達愛國陣線(RPF)與胡圖族政府軍爆發內戰。當盧旺達總統的專機被擊落後,胡圖族政府軍對圖西族及胡圖族溫和派展開無區別大屠殺,在約三個月內共造成約100萬人死亡。最終,鄰國烏干達和圖西族難民的武裝部隊於當年7月攻入盧旺達首都基加利,擊敗了胡圖族政府。[30]

即使國家政府能夠抵禦國際指責和可能的國際干預,從策略效果本身來看,依靠無區別暴力平叛也無法有效平息叛亂。獨立後的印度政府曾經在阿薩姆邦實行類似集中營政策,稱之爲“集中村落”(groupingvillages),通過將叛亂區域的居民遷往指定地區集中居住,從而實現居民與叛亂分子的物理隔離。1967-1972年,80%的米佐人(居住在印度東北部米佐拉姆中央直轄區的米佐丘陵)被強制遷往新村莊,即所謂的“進步保護區(Protectedand Progressive Villages)”。[31]印度軍方強調,人口控制策略對於成功平息叛亂來說至關重要,但是強制遷徙造成的侵犯人權事件層出不窮,一些擁有幾百年歷史的村莊遭到破壞。整個強制遷徙由印度軍方主導完成,到1972年,在這102個村落裏一共居住了24萬人。即便如此,印度政府的集中營政策並沒有能平息叛亂,米佐人的暴力反抗一直持續,直到1986年印度政府與當地的主要叛亂組織米佐國民陣線(the MizoNational Front,MNF)簽訂《米佐拉姆和平協議》(theMizoram Peace Accord),政府同意單獨設立米佐拉姆邦,也就是說是在自治權訴求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後者才承諾放棄武力反抗。[32]所以,對於目標是平息少數族羣叛亂的國家政府來說,平息叛亂包括土地控制和人口控制兩個目標,尤其是人口控制的目標更是要求國家政府選擇採取有區別的暴力鎮壓策略。

三 叛亂組織的策略選擇

國家政府平定叛亂的第二個條件是叛亂組織使用無區別暴力策略。在考察叛亂組織在何種情況下會採取無區別襲擊的恐怖暴力策略之前,有必要理解叛亂組織堅持有區別使用暴力對於政府平叛行動所產生的影響。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叛亂組織堅持有區別使用暴力的策略,獲得收益包括穩定的族羣內部民衆支持,從而至少使得族羣叛亂持續下去。可能獲得的更大收益則來自更有利條件的出現,例如政府的有區別策略的執行出現失誤或對民衆的間接傷害擴大時,特別是當政府選擇無區別暴力鎮壓時,叛亂組織將可以鞏固和擴大族羣支持。隨着族羣內民衆支持基礎的擴大,叛亂組織在族羣內能夠不斷招募到新成員時,此時叛亂將升級乃至最終取得成功,使得叛亂組織有可能成功實現分離主義目標。

儘管叛亂組織堅持有區別使用暴力存在諸多潛在收益,但叛亂組織在很多情況下會對它們宣稱所代表的族羣民衆無區別使用暴力,有時候其暴力程度甚至超過政府暴力。叛亂組織採用無區別暴力襲擊策略將極大地損害自己從族羣內部能夠獲得的民衆支持,叛亂組織自身的合法性也因此受損。當叛亂方堅持使用無區別暴力襲擊的策略時,其所在族羣的民衆將加大對政府平叛行動的支持,從而使叛亂組織及其成員暴露在政府更加嚴厲的打擊之下,爲國家政府有效執行有區別暴力的平叛策略提供有利條件。此時需要研究的是,在哪些條件下,叛亂組織將對自身族羣內的民衆使用暴力。

既有文獻認爲,叛亂組織採用恐怖主義襲擊等無區別暴力手段,很多時候無法迫使國家政府做出主權讓步,最終的結果適得其反,反而會激發政府更加嚴厲的鎮壓行動。但是這種看法忽視了叛亂目的的多層次性和複雜性,無法幫助人們正確理解族羣分離主義運動採用無區別暴力的動力。從歷史現實來看,恐怖暴力手段可以實現的目標至少包括:(1)日程設定;(2)創造革命條件;(3)激起政府無區別暴力鎮壓。[33]早在18世紀末,激進的雅各賓黨人就已經認識到暴力恐怖活動是激發民衆關注的有力手段,當民衆對族羣分離主義運動的關注上升,要求變革族羣政策就成爲政治議程的一部分。恐怖暴力事件還可以爲叛亂升級創造條件,叛亂組織傾向於通過挑戰國家政府的權威和法制秩序,激起羣內民衆的反抗情緒,從而越過或縮短武裝分離運動所需要的民衆組織和動員過程,暴力恐怖活動也因此成爲推動族羣叛亂的捷徑。叛亂組織發動暴力恐怖襲擊最具爭議的目標之一是藉此激發政府的無區別鎮壓,上文提到族羣叛亂組織選擇無區別暴力襲擊違反常識,實際上如果考慮到族羣叛亂可以通過激發政府的過度暴力反應來確立叛亂事業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話,叛亂組織由此獲得的收益是加強了族羣身份認同。對於叛亂組織來說,激發政府的無區別暴力鎮壓可能需要承受一定的叛亂人員損失,但這未必是最糟糕的結果,例如,西班牙巴斯克民族分裂組織埃塔(ETA)自1958年成立以來,它的策略就非常明確,那就是製造暴力事件迫使政府展開盲目報復,從而鞏固該組織的民衆基礎。[34]這一策略幫助埃塔成爲長期活躍在西班牙北部的叛亂組織,巴斯克地區的分離主義運動也得以長期持續。

叛亂組織使用無區別暴力的其他目標至少還包括在民衆中製造恐慌情緒。本文強調爭奪民衆支持,對於叛亂組織來說,一是爭取絕對意義上的支持,即更多的民衆能夠支持叛亂;二是爭取相對意義上的支持,即確保民衆不與政府合作,使得政府能夠獲得的民衆支持不增加。顯然,通過暴力恐怖襲擊的方式製造民衆的恐慌情緒,至少有利於實現後者目標,民衆由於擔心叛亂組織的報復而不敢與政府合作,從而使得叛亂組織與國家政府之間的相對民衆支持基礎不出現此消彼長的局面。[35]從更廣泛的層次上看,叛亂組織的行動目標往往還包括叛亂區域內包括主體族羣在內的其他族羣民衆,通過在他們中間製造恐慌情緒,目的在於強迫其他族羣遷徙出當前聚居區。當其他族羣的民衆不再在該地區居住時,該少數族羣在區域內的人口比例上升,從而加強本族羣在當地事務的影響力和控制力。這一策略的長期收益來自叛亂可能成功後的談判劃界,冷戰結束後諸如南斯拉夫聯盟解體後,波斯尼亞與黑塞哥維那的邊界劃定都是以族羣聚居區爲基礎劃定的。

當然,族羣分離叛亂製造恐慌的另一個結果也可能是使得主體族羣更加團結,即加強國家認同。即便是在這一點上,叛亂組織也可以說是部分實現了目標,因爲主體族羣加強相對於少數族羣的身份認同,有利於叛亂組織塑造族羣對立,可以相對地加強所在族羣的身份認同。例如1983-2009年間,斯里蘭卡的泰米爾伊拉姆猛虎解放組織(LTTE)開展的暴力襲擊活動,極大地增強了主體族羣僧伽羅人的國家認同,主體族羣民衆對於打擊和鎮壓叛亂的決心之大,使得政府失去對泰米爾人叛亂進行讓步的政治空間,也就是說猛虎組織的暴力恐怖活動的結果之一就是塑造了與主體族羣之間的尖銳對立情緒。[36]對於叛亂組織來說,製造高度對立的族羣關係,可以防止本族羣溫和派與政府談判可能達成的解決方案,從而有助於叛亂在較長時間內持續下去。

因此,不管人們承認與否,鑑於行動的多重目的性,越來越多的族羣叛亂組織堅定地認爲恐怖主義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是推進分離主義運動的理性選擇,即使因此誘發政府的無區別鎮壓,也可以幫助加強少數族羣的身份認同,加大族羣之間的對立和分歧。以上分析的是叛亂組織在哪些情況可能主動選擇無區別暴力襲擊的手段以追求分離主義目標,但這並不意味着國家政府只能被動地等待叛亂組織做出選擇。實際上,國家政府並不是完全地處於被動防守地位,而是可以通過自身行動製造和加劇叛亂組織面臨的集體行動困境,迫使叛亂組織放棄有區別暴力而採用無區別暴力襲擊策略,從而爲政府平息叛亂提供必要條件。

一般情況下,族羣叛亂面臨的集體行動困境在於並不是所有族羣內民衆都關心政治和期待用暴力手段來改變處境。對於族羣民衆來說,決定他們行爲的往往是更短期的生存和安全考慮,即使是對於那些關心政治的族羣民衆來說,他們也需要衡量參與叛亂所帶來的風險與潛在獲利。集體行動的困境還在於“投機者”的存在,叛亂組織招募到的武裝人員當中,不是所有人都虔誠地熱衷於分離主義目標。叛亂帶來的工資、戰利品收益和安全收益可以吸引一些“投機者”的加入,他們在面臨政府的嚴厲懲罰時可能成爲叛逃者。對於叛亂組織而言,這些人在組織內部的經歷使得他們變得更危險,與政府合作時可能帶來的損害更大,因而是必須嚴格防止和嚴厲懲罰的。叛亂組織防止背叛的策略有很多種,但是所有的策略都意味着成本,此時就有了無區別使用暴力的動力。

對於叛亂組織來說,選擇無區別暴力手段克服集體行動困境的機制是:首先,可以實現所謂的“槍口下的合作”。叛亂者使用無區別暴力,因爲它比有區別的暴力或提供正面激勵等手段的成本更低。[37]其次,可以改變民衆關於保守中立所帶來的收益,在面臨嚴重暴力的情況下,民衆更可能選擇站邊,以增加逃脫暴力的幾率。[38]再次,對於那些可能與政府進行合作的潛在背叛者,叛亂組織的無區別暴力可以凸顯政府無能力(或無意願)保護民衆的事實。如果民衆認爲政府沒有能力或沒有意願保護他們的安全,那麼他們抵制或背叛叛亂的意願會下降。

國家政府還可以通過改變叛亂組織面臨的戰略環境,迫使叛亂組織採取無區別暴力襲擊策略。本文確定的研究假定之一就是國家政府擁有常規力量的優勢,但是這種相對實力優勢並不足以帶來平叛勝利,原因在於叛亂組織擁有的比較優勢。首先,叛亂組織往往擁有社會、人文和地理環境方面的優勢。它們活躍在特定地區,是當地居民的一部分或者擁有當地居民的支持,熟悉當地的文化和人文環境,熟悉地理環境,這構成叛亂組織相對於國家政府的當地資源的優勢。其次,叛亂組織還擁有不對稱優勢,組織成員來自當地族羣,政府的平叛行動往往難以確定精確的抓捕對象,即便確定了對象也面臨定位藏身位置的難題。此外,即使確定了藏身位置,還面臨能否順利抓捕的問題。這使得在叛亂與反叛亂的戰鬥中,雙方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相持態勢。此時國家政府通過自己的平叛行動,有可能改變這種戰略形勢,作用機制在於衝突雙方戰略實力對比的變化會帶來策略的改變。當叛亂組織的實力相對於政府變弱的時候,前者對平民動用暴力的可能性會上升,目的是加強自身的戰略地位,因爲此時對資源的需求增加,但相對實力的下降導致組織汲取資源的能力下降,原先非暴力的平民控制策略難以帶來足夠威懾力,使用暴力手段的動力增加。[39]

因此,當戰略環境不利於叛亂組織實現目標時,叛亂組織有動力對平民使用暴力,目的包括爲了突破戰略困境、[40]獲得資源或佔據資源優勢、[41]或者提高族羣凝聚力和推動族羣動員。[42]戰略環境的變化,特別是當與對手的實力對比進一步擴大或遭遇戰略性的戰場失利時,往往會推動叛亂組織調整與族羣民衆之間的關係模式,叛亂組織有動力採用更多強制策略進行資源動員,這其中就包括強制徵兵和對平民的暴力。例如在斯里蘭卡,政府的平叛進攻態勢加大時,泰米爾伊拉姆猛虎解放組織的實力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在這種情況下猛虎組織也大幅增加了對平民的暴力。[43]再例如烏干達的國民抵抗部隊(NRA),叛亂組織早期採用的是典型的有區別襲擊策略,行動目標主要是政府軍警,而且隨着實力的增強,NRA一度在控制區內建立了治理機構,爲民衆提供日常的治理服務。但是隨着衝突的升級和部分戰略區域的失守,叛亂組織開始暴力驅逐民衆,以便將資源集中於與政府的戰爭中。[44]當然,這種戰略實力對比形勢的實現往往還需要其他條件,特別是當地溫和派的配合,溫和派策略選擇將對政府平叛行動發揮關鍵作用。

四 溫和派的策略選擇

國家政府成功平息叛亂要求具備的第三個必要條件是平叛行動必須由當地溫和派主導。傳統路徑往往將溫和派的行爲視爲前兩個變量的結果,即國家政府和叛亂方的行爲決定溫和派的行爲,這種處理方式如果不是說忽略了、也至少是低估了溫和派行爲對於叛亂走勢的影響。溫和派的策略選擇與政府和叛亂組織對平民使用暴力的情況有着系統關聯,但是它們之間並不是簡單的因果關係,而是相互影響、相互建構的關係。例如溫和派選擇與政府對話解決族羣訴求時,將影響政府應對族羣自治要求的方式,但這種影響是分化的,此時政府可能會選擇讓步並讓溫和派主導解決族羣內部問題,但政府也可能認爲溫和派的妥協是前期鎮壓的效果,從而進一步加強鎮壓力度。同樣溫和派與政府談判可能會遏制叛亂勢力的發展,也可能會使叛亂組織失去耐心,轉而對族羣內民衆使用暴力。因此與國家政府是否採取和能夠執行有區別暴力鎮壓,和與叛亂組織是否願意和有能力堅持有區別襲擊一樣,溫和派是根據叛亂形勢和內部情形等因素做出的選擇,是一個與其他兩個因素共同發揮作用的自變量。

之所以強調溫和派的作用,是因爲溫和派主導平叛可以幫助國家政府解決平叛時面臨的一系列難題。在治理族羣武裝分離主義時,國家政府主導的有區別鎮壓策略往往陷入兩難境地。第一個難題是難以化解分離組織借政府平叛行動發起的族羣動員。叛亂分子本就認爲自己是族羣的救世主,政府的譴責和追捕只會加強他們的類似心態,並不會把被捕和進監獄看作是自己追求事業的失敗,相反會相信自己是在爲族羣獨立事業獻身,獻身和殉道本就是叛亂組織進行思想動員的重要方面。第二個難題是政府無法通過平叛行動實現宣傳和警示效果。政府平叛的目的之一是警告和威懾可能支持叛亂的人員,即參加叛亂將受到嚴厲制裁,如果靜悄悄地處罰,則無法讓民衆知曉,也就談不上達成上述效果,而一旦大張旗鼓地宣傳,則符合恐怖分子製造政治影響的目的。

國家政府陷入兩難境地的根本原因在於前文提到的威懾手段本身的侷限性,民衆只有認爲國家政府有能力逮捕和懲罰違法者,纔會擔心因此受到懲罰而遠離叛亂。但是在平叛行動面臨的兩難境地之下,政府可用的譴責、追捕和擊斃等法律和宣傳手段很難奏效。加劇這一狀況的還有族羣文化和認同因素,對於當地民衆來說,他們很難區分國家政府主導的平叛活動是代表當地族羣還是代表主體族羣,因此平叛行動可能被叛亂組織宣傳爲主體族羣對少數族羣的壓迫,同時政府的打擊和搜捕行動不可避免地影響當地民衆的生活,例如進屋搜捕和不可避免會產生的身體接觸等,都可能招致當地民衆的反感。

國家政府主導的有區別鎮壓策略無法解決的另一個問題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對稱問題表現爲在政府打擊叛亂時難以區分武裝人員和非武裝人員。一般來說,在族羣叛亂中,武裝分子的訓練水平和裝備水平都比較低,使得他們與非武裝分子之間的差異很小,雖然這體現了族羣分離主義叛亂中雙方實力不對稱的特點,但也增加了政府區分武裝人員的難度。進一步增加這種難度的是,很多叛亂分子甚至不是全職打仗。例如一個巴斯克武裝分子,白天在工廠勞動,晚上可能在製作簡易爆炸裝置。面對政府的抓捕和鎮壓,返回田地或工廠勞動的他們是應該被視爲武裝分子還是非武裝分子?至少在當地民衆看來,這是需要進一步解釋的問題,當國家政府試圖向民衆宣傳平叛行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時,又特別容易受到當地民衆的質疑,那麼情況又回到上文提到的兩難境地問題。

對於政府平叛行動來說,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影響至少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面臨信息不對稱難題時,國家政府將使用暴力的對象擴展到平民是一個低效但合理的反應。由於沒有當地族羣權力機構和警察力量的合作,政府的安全部隊很難獲得和鞏固當地民衆的信任和支持,也很難精準地定位、抓捕和消滅武裝分子。在類似情景中,政府最終無法有效地執行有區別鎮壓策略,從而有動力擴展暴力使用範圍,以扭轉信息劣勢帶來的被動局面。政府將被迫選擇無區別暴力的方式解決信息收集困境,但類似策略會增加政府獲得叛亂分子消息的成本,最終反而削弱政府的平叛能力。[45]當政府不得不在實質上執行無區別暴力鎮壓策略時,會進一步削弱和疏遠那些願意與國家政府合作的當地溫和勢力,使得叛亂組織在族羣內的影響力相對上升。

第二,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另一個影響就是對平民的間接傷害(collateral damage),導致國家政府無法有效地實行區別鎮壓策略下的獎懲措施,甚至可能導致無辜民衆受到懲罰,或實際支持叛亂的人反而受到獎勵,前者造成人身傷害,後者造成精神傷害。研究發現,在第二次車臣戰爭期間,與全部由俄羅斯軍人構成的政府軍打擊行動相比,親政府的溫和派力量開展同樣的打擊行動之後,激發的報復襲擊減少了約40%,呈現了明顯的同族羣優勢”(coethnicity advantage),而且這種優勢是不必然傳遞的,即俄羅斯軍人和當地警察混合編隊的打擊行動並不必然享有這種優勢。[46]可以發現,產生“同族羣優勢”的原因並不僅是因爲車臣當地警察力量可以通過更直接和準確的定位打擊武裝分子,減少對民衆的間接傷害,還在於族羣文化和認同因素,即溫和派行動被認爲是族羣內部爭鬥,不會被認爲是主體族羣的壓迫。

因此,國家政府使用有區別暴力平叛的策略必須依靠當地族羣內的溫和派來執行,這一點非常重要,不僅是因爲他們比族羣外人員更瞭解情況,還因爲沒有溫和派的支持,政府的打擊和鎮壓行動會適得其反,會進一步損害溫和派的聲譽,使得叛亂組織在族羣內的影響力相對上升。當然需要強調的是,這不是說有了當地溫和派的支持,有區別使用暴力的平叛行動就不會造成間接傷害,而是在當地溫和派主導平叛的情況下,造成的間接傷害要麼是可以避免和減少的,要麼是可以被轉嫁到叛亂組織的。同時因爲族羣文化和認同因素,溫和派主導的行動可以減輕對當地民衆造成的心理衝擊,國家政府不會成爲責備對象並因此失去當地民衆支持,從而不給叛亂組織藉此進行思想動員的機會。

那麼國家政府如何確定溫和派會參與和主導平叛呢?本文認爲,國家政府應該認識到叛亂組織面臨的集體行動困境,充分利用溫和派和叛亂組織之間關係的兩面性。一方面,溫和派可能成爲叛亂組織最大的盟友,從叛亂組織掀起的暴力行動中獲利,因爲通過利用後者發起的族羣分離主義動員和極富政治象徵意義的暴力襲擊行動,溫和派可以在政治體制內推動關於族羣地位的政治議程,並藉此鞏固民衆的支持,在未來可能舉行的地方選舉中擴大本族羣選票。例如在西班牙,巴斯克民族黨(PNV)和巴塔蘇納政黨聯盟(HerriBatasuna)爲爭取自治權舉行抗議和遊行示威,但效果往往並不理想,而埃塔以政府不響應地方訴求的藉口發起報復性的暴力襲擊後,兩個政黨反而從政府隨後抓捕埃塔分子的行動中獲利,有了更充分的遊行示威理由。[47]藉助類似的政治聯動,巴斯克民族主義政黨獲得可觀的選舉收益,擴大了自己的選票基礎。

另一方面,溫和派也可能成爲叛亂組織最大的威脅,因爲一旦溫和派與政府合作,可以幫助政府發現、定位甚至消滅叛亂分子。溫和派與叛亂組織之間的根本差別在於實現族羣利益的路徑選擇不同,雙方也在競爭族羣民衆的支持,從而獲得對族羣事務的更大影響力。溫和派反對叛亂組織提倡的暴力襲擊方案,因爲武裝反抗可能引發政府對族羣整體實行打擊鎮壓,導致當地進入一場成本高昂且持久的武裝衝突。這使得溫和派有動力與政府談判達成和解協議,一旦溫和派與政府達成類似協議,則會削弱武裝叛亂對族羣民衆的吸引力,甚至直接導致叛亂的終止。也因爲如此,溫和派和叛亂組織之間的策略分歧可能會不斷激化,甚至導致族羣內部的暴力行爲。例如,當族羣內的溫和派代表考慮與政府談判解決族羣衝突時,泰米爾猛虎組織把他們當作族羣的叛徒,並對溫和派展開暗殺,很快泰米爾族羣的受害者數量甚至超過僧伽羅人。[48]在西班牙,埃塔開展的很多暴力恐怖襲擊活動,目的也是震懾和清除族羣內例如巴斯克民族黨等立場更溫和的派別,防止後者與政府談判達成解決方案。[49]通過在族羣內製造恐怖氣氛,叛亂組織希望能阻止族羣內溫和派主張與政府談判或妥協的聲音。因此,作爲一種策略,國家政府可以在族羣政策上做出適當的讓步,以滿足族羣提出的部分社會和政治訴求的方式爭取溫和派支持。當溫和派對於與政府談判的結果感到滿意時,可以降低族羣對於暴力手段實現訴求的願望,而叛亂分子並不願意在族羣身份認同上做出讓步,此時政府的讓步有望加深兩派之間的分歧。

因此,在處理溫和派的抗議和訴求時,政府需要避免取得過大的政治勝利,否則這相當於向整個族羣展示溫和派力量弱小,無法在與政府的談判中取得成功,反而會擴大極端組織在族羣內的相對影響力。當高度政治化的族羣缺少通過體系內政治博弈實現訴求的機會時,從政治抗爭轉向暴力抗爭的可能性會上升,在族羣內已經出現小股極端派的暴力行爲時尤其如此。[50]對於國家政府來說,這種情況更加棘手,因爲相對於溫和派的訴求,極端思想暴力化問題更難處理。如果國家政府非但不爭取溫和派甚至打壓溫和派,則可能犯下更嚴重的錯誤,例如土耳其政府就經常逮捕那些不主張暴力行動的庫爾德溫和派,意圖消除那些在明處的政府反對派,但是這些逮捕和噤聲行動損害和削弱了溫和派在族羣內的影響力,反而使得治理族羣衝突的前景更加黯淡。

但是政府爭取溫和派的支持並不意味着應當對溫和派做出太多的讓步,或者甚至對叛亂組織做出妥協讓步。政府做出的讓步必須與溫和派及其領導人控制和約束族羣暴力恐怖分子的切實行動相聯繫,過多的讓步會被認爲是暴力恐怖手段奏效的結果,此時叛亂組織甚至可以宣稱正是自己的暴力恐怖手段發揮了作用,才迫使政府滿足了溫和派的要求。這種情況可能會成爲叛亂組織加強民族動員的工具,助長族羣內以暴力手段爭取政治權力的願望,例如斯里蘭卡政府對泰米爾溫和派的分權要求一度做出了很多自治權讓步,但是猛虎組織隨即宣稱如果不是該組織暴力恐怖活動施加的壓力,泰米爾人可能永遠無法從政府得到那麼多的自治權。鑑於暴力手段的有效性,猛虎組織掀起了更大規模的恐怖活動。[51]在冷戰後剛出現車臣危機時,俄羅斯政府在1996年8月31日與車臣武裝簽署的《哈薩維尤爾特和平協議》實際上是對叛亂組織的巨大讓步,相當於已經承認車臣的高度自治,但是政府的妥協和退讓並沒有能解決問題。[52]1999年8月,車臣武裝兩次進攻俄聯邦達吉斯坦共和國,叛亂武裝掀起的恐怖襲擊活動還蔓延到莫斯科和俄羅斯南部好幾個城市,叛亂反而因此升級。

需要注意的是,溫和派的力量往往較弱,既有的警察隊伍也往往無法與叛亂組織展開有效競爭,因此需要結合國家政府的常規力量優勢,培訓和加強溫和派警察力量,類似舉措除了可以爲包括溫和派在內的當地人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特別是防範、牽制和打擊叛亂組織的能力,從而進一步解決溫和派平叛的意願問題之外,還使得溫和派有能力解決自身的安全需求和通過平息叛亂來解決民衆的安全需求。此時溫和派主導的平叛行動,可以控制和減少對當地民衆的間接傷害,降低平叛行動對族羣整體的負面影響,從而爭取民衆對平叛行動的支持。

五 平息叛亂的條件組合

根據衝突各方的暴力行爲方式及其對當地民衆支持的影響,前文詳細論述了國家政府有區別使用暴力、叛亂組織無區別使用暴力、當地溫和派主導平叛行動等三個條件對於成功平息叛亂的必要性。前文也提到,必要條件的意義在於具備這些條件不能決定特定結果,但缺乏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決定特定結果不會發生。作爲國家政策成功平叛的必要條件,如果上述三個條件有一個不具備,那麼國家政府就無法平息叛亂,但是它們單個存在並不能導致成功平叛,因此它們都不是充分條件。尋找充分條件的意義在於具備導致結果產生的條件可能有多個,但不妨礙本項研究先行確定其中的一種情況。當三個條件合在一起就已經能導致結果的發生,那麼就可以認爲這三個條件合在一起構成決定國家政府能否成功平叛的充分條件(如圖2所示)。

圖2 國家政府平息族羣叛亂的充分條件

資料來源:作者自制。

國家政府要想實現平息叛亂的結果所需的充分條件,其基本的論證邏輯是強調人力,即國家政府能否控制叛亂組織的人員招募和補充,只要控制叛亂組織能夠招募到的人員數量,叛亂組織就將走向衰敗並最終滅亡。叛亂組織能否發展組織實力和努力實現分離主義,主要取決於能否獲得族羣內更廣泛民衆的支持,這種支持包括提供庇護、後勤補給、消息來源等,但最重大的支持是提供和補充武裝人員。如果叛亂組織能夠招募的人員不足以補充在開展襲擊活動和抵抗政府平叛行動中失去的戰鬥力,那麼叛亂將逐漸萎縮直至失敗;如果能夠招募的人員與失去的戰鬥力能大致保持平衡,那麼叛亂組織開展襲擊活動的武裝人員數量就可以保持不下降,叛亂能夠持續;如果招募到的人員能夠超過開展襲擊活動中失去的武裝人員,那麼叛亂隊伍將發展和擴大。因此圖2條件組合能否構成平息叛亂的充分條件,其考察機制在於條件組合形成過程是否有利於阻止叛亂組織招募新的成員。

上述機制是本文分析圖2所列出的條件組合是否構成平息叛亂的充分條件的基本原則。根據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規則,可以通過兩種方式推理該條件組合的充分性。一是否定後件式推理:如果p,那麼q;因爲非q,所以非p。對應本文,可解釋爲:如果條件組合p存在,那麼導致結果q;結果q不存在,所以不具備條件組合p。二是肯定前件式推理:如果p,那麼q;因爲p,所以q。對應本文,可解釋爲:如果條件組合p存在,那麼導致結果q;因爲條件組合p存在,所以導致結果q。在很多情況下,國際現象的發生都是多個條件共同作用的結果,即多個條件共同構成特定現象發生,其表達式爲A+B+CD,也因此從條件性質上看,每個條件都是同等重要,但是一般情況下,這些條件並不總是同時具備的,只有當最後一個條件發生時,充分條件才得以最終形成。[53]因此,在對上述條件組合進行否定後件式推理時,意味着如果缺省p1、p2或p3中的任意一個,即如果國家政府無區別使用暴力、叛亂組織有區別使用暴力和/或溫和派未能主導平叛,那麼結果q都不會出現,即叛亂無法被平息,將持續甚至升級。在對上述條件組合進行肯定前件式推理時,則主要是審查當具備其他兩個條件的情況下,第三個條件的有無是如何影響平叛的。[54]

首先,考察p2、p3具備的情況下,有無p1對於結果的影響。在叛亂組織實行無區別暴力恐怖襲擊策略,且溫和派有意願有能力主導平叛的情況下,說明叛亂族羣對於族羣道路選擇的矛盾已經非常尖銳,內部分歧已經難以調和並上升至族羣內部暴力的程度。叛亂組織的人員招募將遭受溫和派的競爭,此時國家政府如果堅持無區別使用暴力進行平叛的話,將失去平息叛亂的有利時機;此時國家政府也有可能及時調整策略,充分利用叛亂族羣發生內部爭鬥,轉變暴力使用方式,並選擇和支持當地溫和派主導平叛。隨着溫和派具備主導平叛的意願和能力,國家政府將迎來平息叛亂的有利時機。在蘇聯解體後的歷次車臣危機中,俄羅斯政府的平叛策略都具備很強的無區別暴力特徵,第一次車臣戰爭(1994-1996年),俄羅斯的平叛行動造成約35 000名平民傷亡。[55]第二次車臣戰爭(1999-2002年),新任總統普京承受平民傷亡的決心更大,造成的平民傷亡數字因爲敏感且缺少權威統計,保守估計不會低於上次車臣戰爭,但都沒有有效平息車臣叛亂。直到2006年以後,時任車臣總理拉姆贊·卡德羅夫(RamzanKadyrov)成爲當地親俄羅斯中央政權的溫和派代表,並在反恐問題上的立場非常明確,被俄羅斯政府認爲是在打擊車臣反政府武裝的不二人選。[56]在叛亂組織與當地溫和派力量此消彼長之時,普京政府最終調整了策略,加強了對拉姆贊·卡德羅夫領導的當地政府在經濟、政治和軍事支持,這一策略發揮了作用,叛亂組織的實力日益衰落,如今的車臣已經不再是國家政府與地方族羣的內戰問題,而是更多體現在溫和派與武裝派別之間的內部鬥爭。

第二,考察p1、p2具備的情況下,有無p3對於結果的影響。前文的論述已經充分表明,國家政府堅持有區別平叛策略,而且叛亂組織也具備明顯的無區別暴力特徵,在爭取到溫和派的支持之前,國家政府仍無法克服信息不對稱問題,將無法實現有區別暴力鎮壓時可能帶來的戰略收益,叛亂與平叛進入相持階段,無法有效平息叛亂。但是當溫和派能夠參與並主導國家的有區別暴力平叛策略時,反映的是叛亂族羣內部溫和派反對採取武力手段追求族羣獨立,此時族羣內部關於族羣道路選擇的分歧將加劇叛亂所面臨的集體行動的困境,族羣叛亂將轉變爲族羣內部之間的爭鬥。在國家政府的有力支持下,溫和派在面對叛亂組織時將獲得民衆優勢,後者因爲採取無區別暴力襲擊將逐漸失去族羣民衆基礎。對於巴斯克地區的叛亂,西班牙政府在較長的時間內都堅持政治談判解決,執行的是有區別使用暴力的策略,但是西班牙政府始終無法獲得巴斯克溫和派的支持。巴斯克溫和派傳統上更同情極端派,與西班牙政府的距離較遠,直到後期由於對西班牙政府那裏獲得的較高自治權感到滿意,溫和派獲得的選舉收益越來越大。到2009年,巴斯克溫和派政黨巴斯克民族黨幾乎單獨控制或作爲政黨聯盟的主導政黨控制巴斯克地區的全部基層政府,隨着溫和派獲得的民衆支持越來越多,極端派的主張開始失去吸引力,年輕人加入極端組織的意願開始下降。當溫和派主導了地方局勢,巴斯克極端組織的反政府行動也就意味着與溫和派形成正面衝突。[57]溫和派開始完全與國家政府站在一起反對和打擊叛亂,這也是當地叛亂形勢日益得以緩和的原因,巴斯克問題也主要成爲族羣內溫和派和極端派之間的內部鬥爭,叛亂組織在民衆中的吸引力大大降低,能夠招募到的人員不足以彌補戰鬥中損耗的力量,叛亂勢力日益衰落,能夠造成的傷亡已經大大減少。2011年,埃塔組織正式宣佈永久停火,西班牙政府基本實現治理目標。

第三,在考察p1、p3具備的情況下,有無p2對於結果的影響。當國家政府使用有區別暴力、溫和派也願意參與和主導平叛時,叛亂組織的暴力使用策略將成爲能否成功平息叛亂的關鍵條件。在國家政府實行有區別使用武力鎮壓的情況下,溫和派主導平叛將限制叛亂組織堅持有區別暴力襲擊策略可能獲得的收益,叛亂與反叛亂進入相持階段,這也符合本文關於叛亂方堅持使用有區別暴力情況下叛亂將持續的分析結果。此時,對於堅持有區別暴力平叛策略的國家政府來說,通過談判和政治讓步爭取溫和派的意義在於,通過溫和派發揮的作用使得叛亂可以不升級,此時如果叛亂方不滿意叛亂僅僅保持持續的情況,或者面臨的戰略環境出現不利於己方的改變時,叛亂組織將有動力改變策略,從而轉而使用無區別暴力。前文提到,印度英迪拉政府開展“藍星行動”,開啓了政府對錫克叛亂的無區別鎮壓,但效果適得其反,接任的拉吉夫·甘地(LajivGandhi,1984年10月至1989年12月間擔任印度總理)決定調整平叛策略,選擇與當時錫克溫和派代表、時任阿卡利黨主席的隆格瓦爾(HarcharanSingh Longowal)合作打擊叛亂。但是叛亂組織在有區別暴力襲擊策略下,繼續強調錫克族羣的認同和生存危機,樹立了自己是族羣利益代言人的有利形象,在錫克民衆中的支持基礎不斷擴大。因此,雖然一段時間內,印度政府堅持了有區別使用暴力的平叛策略,當地溫和派政府前期有主導平叛的動力,但叛亂組織堅持有區別暴力襲擊策略,使得自身民衆基礎得以保持,叛亂與反叛亂局勢陷入僵持階段。

印度政府平息錫克叛亂的轉機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早期,叛亂組織呈碎片化發展趨勢,當時主要的四個叛亂組織(包括巴巴爾·哈爾薩、賓德蘭瓦里猛虎組織、卡利斯坦突擊隊和卡利斯坦解放力量)實力不斷發展,各個組織之間發展出的行動小組數以百計。[58]但是叛亂進入相持階段,各叛亂組織對於叛亂形勢日益失去耐心,不僅叛亂組織之間相互爭奪叛亂領導權,各行動小組之間爭奪地盤等現象也層出不窮,這給了前文提到叛亂“投機者”可乘之機,加劇了叛亂組織面臨的集體行動困境。叛亂“投機者”並不熱衷於分離主義目標,吸引他們的是加入叛亂可能帶來的工資或戰利品,被捕之後的叛變則可能對組織帶來巨大損害。爲了維繫自身的生存和日常行動的開支,很多叛亂分子日益依靠對普通錫克民衆進行暴力恐嚇來獲取收入和資源,普通錫克民衆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的威脅日益增多,對叛亂組織的反感也日益加強,[59]這直接削弱了叛亂的民衆基礎。納拉辛哈·拉奧(P. V.Narasimha Rao,1991年6月至1996年5月間任印度總理)上臺後,及時調整了在旁遮普的平叛策略,不僅強調有區別鎮壓,還加強了對地方溫和派的支持。爲了讓溫和派在有意願的同時還有能力主導平叛,拉奧政府大力擴張了當地警察力量,警員數量從20世紀80年代初的20 000人上升到1992年的60 000人,印度軍方還加強了對警員的反叛亂專業技能培訓。這些都直接反映在當地警察局預算的增加上,從1981年的2億盧比大幅增加到1993年的70億盧比。[60]當地溫和派政府大規模招募警察和提高從警待遇,吸引了大量年輕錫克人,壯大了警察力量和解決年輕人就業的同時,還減少了極端組織可能招募到的武裝人員基數。印度政府的系列平叛策略調整,正逢叛亂組織升級無區別暴力恐怖襲擊之時,也就是說三個條件的實現爲平息叛亂奠定了基礎。

六 結論

本文致力於探討國家政府通過與叛亂組織爭奪當地民衆的社會支持以平息族羣叛亂的問題。如何在打擊恐怖分子的同時得到當地族羣民衆的支持,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是治理族羣衝突尤其是族羣恐怖主義過程中必須克服的,本文的研究是這一領域的有益嘗試。本文認爲,在治理族羣叛亂,特別是當族羣叛亂髮展到族羣恐怖主義階段時,國家政府仍應該秉持一個基本觀念,即任何時候一個民族或宗教都不等於恐怖主義。當前全球治理族羣恐怖主義的問題之一在於過多強調正義性,而忽略了什麼樣的策略能得到當地社會的支持。治理族羣恐怖主義光有正義性是不夠的,過於強調正義性的缺點在於此類戰略實踐容易模糊道德界限,無論戰爭包括反恐戰爭具有怎樣的正義性,如果在戰爭中針對手無寸鐵的平民,都會損害戰爭的正義性。當政府開展反族羣恐怖主義行動造成的傷亡大部分是平民百姓時,你無法讓當地民衆相信,因爲行動的主體是國家,對自己的損害就合理合法,而行動的主體是其他武裝組織,那就是恐怖和罪惡。當地民衆的遭遇將影響他們對於政府行動的社會支持,也影響他們對叛亂分子的態度,前者關係到政府平叛策略能否有效執行,後者關係到叛亂組織能否招募新的成員。

[1]Shale Horowitz and DeeptiSharma, “Democracies Fighting Ethnic Insurgencies: Evidence from India,”Studies in Conflict & Terrorism, Vol. 3, No. 8 (August 2008), p. 750.

[2]在面臨武裝分離主義時,國家政府的策略選擇包括談判解決和武力鎮壓等多種選擇,特別在是否採取武力鎮壓策略時,需要考慮多種因素,例如族羣的特性,包括是否集中居住、所在地區是否有利於開展游擊戰、是否緊鄰邊境等。相關文獻可參見Alicia Levine, “PoliticalAccommod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Secessionist Violence,” in Michael E.Brown, ed.,The International Dimensions ofInternal Conflict,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6, pp. 311-340;James D. Fearon and David Laitin, “Ethnicity, Insurgency, and Civil War,”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7, No. 1 (October 2002), pp. 75-90; SameerPrem Lalwani,Selective Leviathans:Explaining State Strategies of Counterinsurgency and Consolidation, PhD Dissertation,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2014

[3]資金和武器是重要的干預變量,如果叛亂組織能夠獲得更多或更先進的武器,那麼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武器殺傷力的提升意味着同樣數量的武裝分子可以造成的殺傷效率更高,抵抗政府抓捕的能力更強。同樣地,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叛亂組織能夠獲得的資金越多,意味着其策劃和開展襲擊行動的能力就越強,這些情況下叛亂組織的戰鬥力都會得到提高。族羣武裝分離主義運動的資金來源,很多時候來自民衆主動和被動的資助以及外部援助,但是相對於外部勢力直接軍事幹預支持叛亂,這種資金和武器的獲得一般不足以改變雙方實力對比的性質。

[4]本文對叛亂的取值和判斷標準採取認定的方式,叛亂產生的判斷標準是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叛亂導致的死亡人數超過100人;叛亂持續和升級則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都是相對前一年的情況而言,叛亂持續是指相對前一年,第二年度造成的死亡人數持平;叛亂升級是指相對前一年度,第二年度造成的死亡人數成倍數以上增加;叛亂平息指的是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叛亂造成的死亡人數下降到100人以內並能持續保持五年或以上。

[5]David Mason, “Non-eliteResponse to State-sanctioned Terror,”Western PoliticalQuarterly,Vol. 42, No. 4 (December 1989), p. 476.

[6]Lisa Hultman, “Battle Lossesand Rebel Violence: Raising the Cost of Fighting,”Terrorism and Political Violence, Vol. 19, No. 2 (April 2007), p. 207.

[7]Hannah Arendt,On Violence,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World, 1970, p. 51.

[8]Stathis N. Kalyvas, “TheParadox of Terrorism in Civil War,”The Journal ofEthics, Vol.8, No. 1 (2004), p. 97.

[9]Alexander B. Downes, “Drainingthe Sea by Filling the Graves: Investiga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Indiscriminate Violence as a Counterinsurgency Strategy,” Civil Wars, Vol. 9, No. 4 (December 2007), p. 425.

[10]Jason Lyall, “Does Indiscriminate ViolenceIncite Insurgent Attacks? Evidence from Chechnya,”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53, No. 3 (June 2009), p. 358.

[11]Onora O’Neill, “Which Are the Offers YouCan’t Refuse?” in R. G. Frey and Christopher W. Morris, eds.,Violence, Terrorism, and Justic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172-173.

[12]本文把叛亂地區的人口分爲叛亂組織、溫和派和其他民衆。叛亂組織是族羣內支持採用武力實現族羣獨立或高度組織目標的極端派所成立的武裝組織,溫和派指的是族羣內能夠對族羣事務發揮一定影響力的政治和經濟精英,他們可能支持族羣獨立、高度自治或留在國家體系內,因此溫和派與叛亂組織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所持的思想,而在於行爲的不同,即是否拿起武器追求目標。其他民衆指族羣內非精英的平民,在更廣泛的情況下本文所指稱的民衆也包括生活在叛亂地區的其他族羣平民。

[13]Stathis N. Kalyvas, “Wanton and Senseless?The Logic of Massacres in Algeria,”Rationality andSociety, Vol.11, No. 3 (August 1999), p. 251.

[14]Nathan Leites and Charles Wolf,Rebellion and Authority: An Analytic Essay on Insurgent Conflicts, Chicago, IL: Markham, 1970,pp. 112-115.

[15]Stathis N. Kalyvas, “The Logic ofTerrorism in Civil War,”Journal of Ethics, Vol. 8, No. 1 (2004), pp. 133-134.

[16]Stathis Kalyvas,The Logic of Violence in Civil Wa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pp. 146-172.

[17]Michael J. Engelhardt, “Democracies,Dictatorships, and Counterinsurgency: Does Regime Type Really Matter?,”Conflict Quarterly, Vol. 12, No. 3 (1992), pp. 52-63; R. J. Rummel, “Democracy,Power, Genocide, and Mass Murder,”Journal ofConflict Resolution, Vol. 39, No. 1 (March 1995), pp. 3-26; Gil Merom,How Democracies Lose Small Wars: State,Society, and the Failures of France in Algeria, Israel in Lebanon, and theUnited States in Vietna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8]Gil Merom,How Democracies Lose Small Wars: State,Society, and the Failures of France in Algeria, Israel in Lebanon, and theUnited States in Vietnam,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9]Bruce Bueno de Mesquita, et al., “AnInstitutional Explanation of the Democratic Peac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3, No. 4 (December 1999), pp. 791-807.

[20]Alexander B. Downes, “Desperate Times,Desperate Measures: The Causes of Civilian Victimization in War,”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30, No. 4 (Spring 2006), p. 156.

[21]相關研究可參見Caleb Carr,The Lessons of Terror: AHistory of Warfare against Civilians, New York: Random House, 2002; IvanArreguín-Toft, “The [F]utility of Barbarism: Assessing the Impact of theSystematic Harm of Non-Combatants in War,” paper presented at the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Philadelphia, PA,August, 2003

[22]Thomas Schelling,Arms and Influen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6, p. 69.

[23]Ivan Arreguín-Toft, “How the Weak Win Wars: ATheory of Asymmetric Conflict,”InternationalSecurity, Vol.26, No. 1 (Summer 2001), pp. 93-128.

[24]Stathis N. Kalyvas and Matthew A. Kocher,“How ‘Free’ is Freeriding in Civil Wars: Violence, Insurgency, and the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World Politics, Vol. 59, No.2 (January 2007),p. 177.

[25]哈爾曼迪爾·薩希卜,非正式俗稱爲金廟(Golden Temple),位於印度旁遮普邦阿姆利則,是錫克教最神聖的寺廟。

[26]Lieutenant General K.S. Brar,Operation Blue Star: The True Story,New Delhi: UBSPD, 1993, pp. 49-58.

[27]P. N. Hoon,Unmasking Secrets of Turbulence: MidnightFreedom to a Nuclear Dawn, New Delhi: Manas, 2000, pp. 80-89. 洪的身份使人們有理由相信這是一個相對保守的數字,實際上關於“藍星行動”造成的直接傷亡人數有多個版本,有研究認爲行動本身共造成包括賓德蘭瓦里在內的將近三千人死亡。洪於1970年晉升爲陸軍准將,負責指揮一個駐防在旁遮普印巴邊界的錫克旅。此後,洪先後擔任西部戰區參謀長、總司令,西部戰區總部位於哈里亞納邦的昌迪曼第爾(Chandimandir)。洪最後以陸軍中將銜退休。他撰寫了多部軍旅回憶錄和有關回憶文章,成爲研究他所處時期印度政府決策的重要資料。關於洪的生平,可參見http://www.hoonslegacy.com/bio/

[28]謝超:《聯邦制度與國內和平:淺析印度政府如何應對錫克教武裝分離主義》,載《南亞研究》2016年第4期,第95-96頁。

[29]Alexander B. Downes, “Draining the Sea byFilling the Graves: Investiga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Indiscriminate Violenceas a Counterinsurgency Strategy,” CivilWars, Vol. 9, No. 4 (December 2007), p. 438.

[30]李安山:《論民族、國家與國際政治的互動:對盧旺達大屠殺的反思》,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5年第12期,第7-15頁。

[31]William S. Latimer,What Can the United States Learn from India to Counter-Terrrorism? Monterey, CA: US Naval Post Graduate School, 2004, pp. 14-16.

[32]Alfred Stepan, Juan J. Linz and YogendraYadav,Crafting State-Nations: India and OtherMultinational Democracies, Baltimore, Maryland: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Press, 2011. p. 105.

[33]Martha Crenshaw, “The Logic of Terrorism:Terrorist Behavior as a Product of Strategic Choice,” in Walter Reich, ed.,Origins of Terrorism: Psychologies, Ideologies, Theologies, States of Mind,Washington DC: 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 1998, pp. 17-19.

[34]John Sullivan,ETA and Basque Nationalism: TheFight for Euskadi, 1890-1986, New York: Routledge, 1988, p. 44.

[35]Paul Wilkinson, “Terrorist Movements,” inYonah Alexander, David Carlton and Paul Wilkinson, eds.,Terrorism: Theory and Practice,Bolder: Westview Press, 1979, p. 104.

[36]Sehar Mushtaq, “Identity Conflict in SriLanka: A Case of Tamil Tigers,”International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Vol. 2, No. 15 (August 2012), p. 205.

[37]Stathis Kalyvas,The Logic of Violence in Civil Wa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p. 165.

[38]Mark I.Lichbach,The Rebels Dilemma, Ann Arbor, MI: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5, p. 58.

[39]Reed M. Wood, Jacob D. Kathman and StephenE. Gent, “Armed Intervention and Civilian Victimizationin Intrastate Conflicts,”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49,No. 5 (September 2012), pp.647-660.

[40]Lisa Hultman, “Battle Losses and RebelViolence: Raising the Cost of Fighting,”Terrorism and Political Violence, Vol. 19, No. 2 (2007), pp. 205-222.

[41]Danny Hoffman, “The Civilian Target inSierra Leone and Liberia: Political Power, Military Strategy, and HumanitarianIntervention,”African Affairs, Vol. 103, No. 411 (April2004), pp. 211-226.

[42]Daniel Byman, “The Logic of EthnicTerrorism,”Studies in Conflict andTerrorism,Vol. 21, No. 2 (1998), pp. 149-169.

[43]“Civilian Casualties Rising in Sri LankaConflict,” Amnesty International, April 21, 2009, https://www.amnesty.org/en/latest/news/2009/04/victimas-civiles-aumentan-conflicto-sri-lanka-20090421/.

[44]Nelson Kasfir, “Guerillas and CivilianParticipation: The National Resistance Army in Uganda, 1981-86,”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 Vol. 43, No. 2 (June 2005), pp. 271-296.

[45]David Siroky and Valery Dzutsati, “TheEmpire Strikes Back: Ethnicity, Terrain, and Indiscriminate Violence inCounterinsurgencies,”Social ScienceQuarterly,Vol. 96, No. 3 (September 2015), pp. 825-826.

[46]Jason Lyall, “Are Coethnics More EffectiveCounterinsurgents? Evidence from the Second Chechen War,”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04, No. 1 (February 2010), p. 18.

[47]John Sullivan,ETA and Basque Nationalism: TheFight for Euskadi, 1890-1986, New York: Routledge, 1988, p. 229.

[48]W. A. Wiswa Warnapala,Ethnic Strife and Politics in Sri Lanka, New Delhi: NavrangPublishers, 1994, pp. 76-180.

[49]John Sullivan,ETA and Basque Nationalism: TheFight for Euskadi, 1890-1986, New York: Routledge, 1988, p. 232.

[50]Paul Wallace, “Political Violence andTerrorism in India: The Crisis of Identity,” in Martha Crenshaw, ed.,Terrorism in Context, University Park, PA: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5, p. 407.

[51]同時,對於民衆個體來說,完全可以在不暴露對某方軍事忠誠的情況下,開展與另一方的合作。參見W. A. Wiswa Warnapala,Ethnic Strife and Politics in Sri Lanka, New Delhi: NavrangPublishers, 1994, p. 172

[52]趙龍庚:《從世界民族分裂主義看車臣危機》,載《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2002年第2期,第19頁。

[53]閻學通、孫學峯:《國際關係研究實用方法(第二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頁。

[54]當然還存在缺省兩個條件的情況,相關情形相當於單個條件的反條件情況,此時對於平叛結果的影響可參考前文對國家政府無區別暴力平叛(反p1條件)、叛亂組織堅持有區別暴力襲擊(反p2條件)和溫和派不主導平叛(反p3條件)的分析。

[55]Gail W. Lapidus, “Contested Sovereignty:The Tragedy of Chechnya,”InternationalSecurity, Vol.23, No.1 (Summer 1998), pp. 5-49.

[56]龐大鵬:《俄羅斯車臣共和國新總理拉姆贊·卡德羅夫》,載《俄羅斯中亞東歐研究》2006年第5期,第82頁。

[57]Arjun Chowdhury and Ronald R. Krebs,“Making and Mobilizing Moderates: Rhetorical Strategy, Political Networks, andCounterterrorism,”Security Studies, Vol. 18, No. 3 (2009), pp.392-393.

[58]Timesof India, February 9, 1992, p. 15,轉引自Paul Wallace, “Political Violence and Terrorism in India:The Crisis of Identity,” in Martha Crenshaw, ed.,Terrorism in Context, University Park, PA: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5, p. 394

[59]Stathis N. Kalyvas, “The Ontology of‘Political Violence’: Action and Identity in Civil Wars,”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Vol. 1, No. 3 (September 2003), pp. 475-494.

[60]Gurharpal Singh, “The Punjab Crisis since1984: A Reassessment,”Ethnic and RacialStudies, Vol.18, No.3 (1995), p.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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