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11月9日,由郓城县检察院对环境污染案的被告江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郓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郓城县首起公开审理的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首例公益诉讼开庭

通过法庭审理和辩论,被告当庭表示认罪,庭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法庭将择期宣判。

开庭现场

开庭现场

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郓城县检察院在对江某污染环境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江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利用危险废物生产防水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行为污染了涉案土地,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判令江某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并承担鉴定费,如不能处置和修复,则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受污染土壤修复费、公安机关支付给鉴定机构的鉴定费及检验报告编制费等,共计90余万元。

(文中皆为化名)

污染现场

污染现场

公益诉讼保护绿水蓝天

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环境资源等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公益诉讼打破了无利益则无诉求的传统观念,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郓城检察院受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郓城县公益诉讼迈出了第一步,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希望此案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守护美丽郓城,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来源: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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