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在任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總統期間三次行使總統否決權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建立和運行,其所依據的1911年11月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其中規定: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爲然,得於呈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複議。參議院對於複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仍執前議時,臨時大總統須頒發執行。此即所謂總統制政體中的總統否決權。孫中山在任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大總統的期間,曾三次依此法行使否決權,留下了民國初建之時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依法運行的記錄。

否決以五色旗爲國旗的議案

武昌起義爆發後,湖北革命黨人使用的是十八星旗,江浙地區在宣佈獨立後,則普遍使用了紅黃藍白黑五色旗。1911年12月4日,在上海江蘇教育總會召開了共和聯合會大會上,陳其美、程德全、湯壽潛等人與留在上海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的部分代表商定,以五色旗爲中華民國國旗。他們認爲,此旗“既可表明革命行爲係爲政治改造而起,非專爲種族革命;又能緩和滿、蒙、回、藏各族的心理,與漢人共同努力贊助共和。”此議沒有遇到任何反對意見,此外,還確定以青天白日旗爲海軍旗,以十八星旗爲陸軍旗,並將圖案刊佈於報端。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建立後,1月10日,代行臨時參議院職權的各省代表會議決:“以五色旗爲國旗定式”,並諮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即飭部頒佈各省施行”。但是,孫中山否決了這個議案,於1月12日諮復各省代表會雲:

貴會諮來議決用五色旗爲國旗等因,本總統對於此問題,以爲未可遽付頒行……而欲俟滿虜既亡,民選國會成立之後,付之國民公決。若決定於此時,則五色旗遂足爲比較最良之徽志否,殆未易言。

一、 清國舊制,海軍以五色旗爲一二品大官之旗。今黜滿清之國旗,而用其官旗,未免失體。

二、 其用意爲五大民族,然其分配代色,取義不確,如以黃代滿之類。

三、 既言五族平等,而上下排列,仍有階級。

夫國旗之頒用,所重有三:一旗之歷史,二旗之取義,三旗之美觀也。武漢之旗,以之爲全國首義尚矣;蘇浙之旗,以之克復南京;而天日之旗,則爲漢族共和黨人用之南方起義者十餘年。自乙未年陸皓東身殉此旗後,如黃岡、防城、鎮南河口,最近如民國紀元前二年廣東新軍之反正,倪映典等流血,前一年廣東城之起義,七十二人之流血,皆以此旗,南洋、美洲各埠華僑,同情於共和者亦已多年升用,外人總認爲民國之旗。至於取義,則武漢多有極正大之主張;而青天白日取象宏美,中國爲遠東大國,日出東方,爲恆星之最者。且青天白日,示光明正照自由平等之義,著於赤幟,亦爲三色。其主張之理由尚多,但本總統以爲非於此時決定,則可勿詳論。因而知武漢所主張,亦有完滿之解說,究之革命用兵之際,國旗統一,尚非所急……故本總統以爲暫勿頒定施行,而俟諸民選國會成立之後。

諮文後並附有青天白日旗的樣式。

孫中山的真實想法是欲將青天白日旗作爲中華民國國旗,這在諮文中表現得很明顯。他甚至在總統府自己的辦公室內懸掛了一幅青天白日滿地紅的旗子,“總統府職員及賓客多見之”。

待南京臨時政府北遷後,北京臨時參議院續議國旗統一案,並於6月5日最終議決以五色旗爲中華民國國旗。那就是後話了。

否決建都北京

南北議和成功後,2月12日清帝遜位。2月13日孫中山踐約向臨時參議院提出辭職,舉薦袁世凱爲下一任臨時大總統,並提出以南京爲臨時政府所在地。但臨時政府定都南京的主張,在參議院內遭到大多數議員的反對。2月14日,臨時參議院開會討論建都地點,“先後發言者俱主張北京,間有主張南京者”,投票結果是:共有28票,其中20票主北京,5票主南京,2票主武昌,1票主天津。參議院的決議稱:“前經各省代表指定臨時政府地點於南京者,因當時大江以北尚在清軍範圍內,不得不暫定臨時政府適宜之地。今情勢既異,自應因時制宜,定政府地點於北京”,從而否定了孫中山的主張。

孫中山、黃興聞知後,當天即召集參議員中的同盟會員開會,“嚴責不應爲袁張目,黃興尤怒不可遏,雙手插入軍服口袋中踱來踱去。李(肇甫)、黃(復生)以交回複議爲請,黃興遂曰:‘政府決不爲此委曲之手段,議院自動翻案,盡於今日;否則吾將派憲兵入院,縛所有同盟會員去。’”孫中山則行使總統否決權,諮復臨時參議院複議此案。2月15日,臨時參議院開會時,“忽有廣東、廣西議員起言,臨時政府地點須重議,非改在南京,吾輩願以身殉會場。衆謂不可如此,即欲重議,亦須俟總統不以前議爲然,交令複議乃可。言未畢,而交複議之諮文已到,遂重議。”其結果27票中,19票主南京,6票主北京,2票主武昌。複議雖推翻了原案,仍以南京爲都城,但孫中山和黃興的做法業引起了參議員們的普遍不滿,甚至有一些參議員主張辭職。這無疑加劇了臨時參議院與臨時政府的對立情緒。

但到3月初,孫中山迫於各種壓力,放棄了袁世凱來南京就職、臨時政府設於南京的要求,於3月6日向臨時參議院提出政府諮文,其中稱:“袁世凱君可否就北京行正式就職禮與臨時政府地點暫設北京一節,請由參議院決定。” 4月2日,臨時參議院正式議決臨時政府地點,其結果是:主北京者20票,反對者6票。孫中山定都南京的主張歸於失敗。

否決對司法部次長的彈劾

1912年2月中下旬,臨時參議院因臨時政府司法部次長呂志伊“擬捕懲”參議院鄂籍議員劉成禺,對呂志伊提出彈劾,但被孫中山所否決。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劉成禺在臨時參議院的一次會議上,“出言不慎,謂明朝如何如何,本朝如何如何”。呂志伊得知此事後,遂於2月10日致函湖北軍政府軍務部長孫武,並請轉呈兼任湖北軍政府都督的副總統黎元洪,指控劉成禺“違背國憲”,而請示處理辦法,函稱:“該參議員若果爲民國之參議員,尚何本朝之有,若清國之參議員,則不惟民國之參議院中不能容此違背國憲之人,恐貴省人士亦不承認此人也。夫議員之言論行政官原無權干涉,然違背國憲與叛逆重罪則各國憲法均許司法警察捕交裁判所訊辦。對於此事,本宜即行使弟之職權,惟念此次民國之成立全仗貴省人士首先起義,厥功甚偉,故弟未敢遽行派人捕懲,特先函達吾兄聲明理由,祈代轉呈黎副總統請示辦法如何”。

黎閱此函後,大不以爲然,徑致電孫中山及司法部總長伍廷芳稱:“查劉君此次由本省舉爲參議院議員,議論過激或所不免,至如來函所云明朝本朝等字樣是否屬實,未能臆斷,即有該項字樣,亦不過歷舉前史,信口流露,偶失檢點,由議長當場糾正足矣。該函徑指爲違背國憲之人,殊堪詫異。夫文字興獄實亡國之大羰,……參議院爲立法機關,議員爲全國代表,應如何尊重其權限確保共和體制,呂君系司法之人,何反欲藉一字之差,羅織成獄。”

隨後,臨時參議院聞知此事,遂以“呂志伊既不明議院法,並不知司法部是否有逮捕之權,實屬違法”,對其提出彈劾。臨時參議院在《彈劾司法部次長呂志伊違法諮大總統請核辦文》中稱:“此案關係行政官逮捕議員,苟非有違背國憲之確據,而欲施行其逮捕,實爲各國憲法所不容。……此等言論之有無如姑置弗論,即令有之,亦不過出言偶爾失慎,斷不能指爲違憲之確據。且議員在議場院發言,對於院外不負責任,該次長身爲司法行政官,何得濫行干涉。又以湖北省首先起義,未敢遽行捕懲治,並向黎副總統請示辦法,種種違憲,實難姑容。……倘置不糾繩,則立法機關可以隨時橫遭蹂躪,民國前途何堪設想。”

孫中山否決了此彈劾案,發回《諮復參議院彈劾司法部次長呂志伊違法文》。此諮覆文爲呂的行爲進行了辯解:“此次司法次長呂志伊所發之函,系私人書信,在法律上無施行之效力,不能認爲正式公文。該私函所述,僅系發表個人之意思,並無行爲。在法律上亦無徒據個人之意思,不問其有無行爲遽認爲有效之理。來諮以‘欲施行’三字斷之,未免重視意思而忽略行爲矣。貴院議員劉成禺現仍在參議院照常發言,身體言論毫無阻礙,據此即不能斷定呂志伊有不法干涉之行爲。”此彈劾案臨時參議院未能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議決,遂告無效,風波漸息。

孫中山在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的期間,三次行使大總統的否決權,否決國家臨時參議院議決的議案。其中之是非曲直,雖見仁見智,但毫無疑義,這是民國曆史上一段值得關注的記錄。(李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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