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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中国驻英国大使馆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向国际海事组织(IMO)秘书长林基泽递交中国加入《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文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

该公约将于2019年1月22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

芬兰特命全权大使、芬兰驻IMO常设代表Päivi Luostarinen向IMO秘书长林基泽递交了压载水管理公约批准文书

《压载水公约》是全球第一部应对船舶压载水携带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公约,旨在通过对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减少和最终消除由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危害。

01

压载水公约生效历程

2004

《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在国际海事组织外交大会获得通过

2016.9.8

芬兰加入了《压载水公约》,公约正式达到生效条件

2017.9.8

《压载水公约》正式实施

2018.10.22

中国递交加入《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文书

2019.1.22

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02

压载水公约内容

公约分为正文、附则及导则。

(1)正文共22条,均为一般性的条款。

(2)附则共5个部分,是公约的技术要求。包括总则(A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B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C部分)、压载水管理标准(D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E部分)。引用公约正文即视为引用附则,正文和附则是强制性的要求。

(3)公约包含14个导则。导则是对公约正文和附则某一条款的详细说明和技术标准。G8、G9为强制性要求,其他12个导则为非强制性要求。

03

船舶压载水管理要求

公约目前认可两种压载水管理标准,即压载水置换D-1标准和压载水处理D-2标准。船舶在要求符合D-2标准之前要求满足D-1标准。在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IMO MEPC)71次会议上,同意对2017年9月8日前建造的现有船允许推迟2年至2019年9月8日或以后的首次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换证时符合D-2标准。综上,对公约附则B-3条款关于压载水处理标准实施时间归纳如下:

(1)新船(2017年9月8日以后建造的)需要在公约生效后满足D-2标准。

(2)现有船(2017年9月8日之前建造的)应当在以下情况满足D-2标准。

①第一次换证检验。2019年9月8日后完成换证检验或在2014年9月8日之后2017年9月8日之前完成的初次或换证检验,下次检验视为第一次换证检验。

②第二次换证检验。第一次换证检验在2019年9月8日前完成且该检验不在2014年9月8日之后2017年9月8日之前完成。

(3)不适用上述检验的船舶满足D-2标准的时间应当由主管机关确定但不应晚于2024年9月8日。

表1 D-2 标准实施时间表CCS总结版

补充:压载水管理标准

第D-1 条:压载水更换标准

(1)船舶按本条进行压载水更换,其压载水容积更换率应至少为百分之九十五。

(2)对于使用泵入-排出方法交换压载水的船舶,泵入-排出三倍于每一压载水舱容积应视为达到第1 款所述标准。泵入-排出少于压载舱容积三倍,如船舶能证明达到了至少百分之九十五容积的更换,则也可被接受。

第D-2 条:压载水性能标准

(1) 按本条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的排放,应达到每立方米中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 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 个,每毫升中最小尺寸小于50 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 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 个;并且,指示微生物的排放不应超过第2 款中所述的规定浓度。

(2)作为一种人体健康标准,指示微生物应包括:

①有毒霍乱弧菌(O1 和O139):少于每100 毫升1 个菌落形成单位(cfu)或小于每一克(湿重)浮游动物样品1 个cfu;

②大肠杆菌:少于每100 毫升250 个cfu;

③肠道球菌:少于每 100 毫升 100 个 cfu 。

04

相关证书文书

1.压载水管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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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载水管理计划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携带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此种计划应由主管机关批准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压载水管理计划是各船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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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载水记录簿

(1)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至少载有附录II 规定信息的压载水记录簿。该记录簿可以是一种电子记录系统,或可以被合并到其它记录簿或系统中。

(2)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在船上至少两年;此后应在至少三年的期限内由公司控制。

(3)在依据第A-3 条(免除)、A-4 条(例外)或第B-3-6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将压载水排放到其设计考虑了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的接收设施中的船舶)条排放压载水时,或在发生本公约未以其它方式予以免除的压载水的其它意外或异常排放时,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记录,说明排放的情况的理由。

(4) 压载水记录簿应在所有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查;对于被拖带的无人船舶,可放在拖船上保存。

(5)每一压载水作业均应及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完整记录。每一记录均应由负责有关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均应由船长签字。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事项应以该船的工作语言填写。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该记录事项应载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当填写的记录事项也使用了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官方国家语言时,在发生争端或有不一致时,应以此种语言填写的记录事项为准。

(6)经当事国正式授权的官员,当船舶在该当事国的港口或离岸码头时,可在本条适用的任何船上检查压载水记录簿,并可制作任何记录事项的副本和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真实副本。经此种证明的任何副本应在任何诉讼中被允许作为记录事项中所述事实的证据。压载水记录簿的检查和被证明的副本的制作应从速进行,不应造成船舶不适当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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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压载水管理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目前全球用于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的技术多达十几种,处理技术的原理、操作方法、使用和限制条件各不相同,经BWMS 处理后的压载水排放不符合D-2 标准大多由船舶操作不当所致。因此,为实现对BWMS 有效管理,在压载水系统使用和维护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在港区排放压载水时,船长应向港口当局申请,被允许后方能实施排放。

(2)当需要排、注压载水前,大副应计算水舱变动前、后的船舶稳性及强度,确认在安全范围内后填写《压载水记录簿》,在排、注压载水过程中,应及时测量舱柜,做到不满溢,以免损坏船体和设备,大副应告知值班驾驶员保持对压载水操作过程的监控。

(3)值班轮机员按大副指令,开泵排、注压载水,在《压载水记录簿》的“操作人员记录栏”中记录开、停泵的时间及使用泵的编号,大副应在BWMP 做好船舶压载水管理记录。

(4)船舶经过大风浪或在港区内需要变动压载水前,值班轮机员应提前检查各类管路、阀门处于良好状态。排放压载水时,应连续监控排出压舱水的情况,如果有任何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驾驶员并立即停止排放,以避免可能的污染事故。

(5)冬季要预防压载水结冰危及舱柜安全,注水时要注意保证空气管畅通,在气温低于0 ℃时,双层底舱柜水位要低于主甲板空气管下,顶边舱柜不能压满,保留少许空间。

(6)《压载水公约》要求营运船舶在加装压载水时尽量避免吸入沉积物,并定期对压载舱的沉积物进行清除和处理。当船舶在修理港清除压载舱内的沉积物时,应根据《压载水公约》和相关导则、BWMP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港口的具体要求,清除压载舱内的沉积物,送至港口接收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船舶压载水置换

为了控制海洋有机物、沉积物、淤泥,最现实可行的方法,就是在深海或者公海水域进行压载水的更换。更换压载水最好在水深超过2000 m的水域进行。达到下列情况可被允许:置换地点至少离最近的陆地200 n mile以外,水深至少在200 m,并且很少受沿岸和河口影响。必要时通过代理向港口当局了解下一港口的特殊要求和规定,并采取特殊的控制措施,满足港口要求。当船在港内或在大陆架水域时,要注意清除的沉积物,不能排放到这些水域里。沉积物必须根据当地港口的规定要求向岸上处置。同时记载入航海日志,并保留收据。

06

可滞留缺陷

《压载水公约》第9条授予港口国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包括取样检查的权力。PSC检查主要检查船上要求的文件和记录,确认负责船员能力,核查BWMS 的正确使用、维护和运行情况。在履行其职责时,PSCO应根据专业判断来确定是否滞留船舶,直至任何明显的缺陷得到纠正,或允许船舶在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合理的危害的情况下带缺陷航行。以下非详尽地列出了可能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

(1)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缺失;

(2)压载水管理计划缺失;

(3)压载水记录簿缺失;

(4)船舶或其设备与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和/ 或压载水管理计划中所列不一致;

(5)指定责任人员不熟悉压载水管理相关重要船上程序;

(6)船上未实施压载水管理程序;

(7)未指定责任人员负责压载水管理;

(8)船舶未按压载水管理计划管理和处理压载水;

(9)压载水管理计划要求的设备缺失、严重恶化或无法正常运行;

(10)取样结果显示不符合;

(11)压载水未按公约规定排放。如果在详细检查中发现可滞留缺陷,港口国应要求船舶禁止继续排放可能不符合公约要求的压载水。

07

管理建议

(1)熟悉管理程序

BWMP 中的详细说明包括: 实施《压载水公约》要求的船舶和船员安全程序; 实施压载水管理的操作程序; 压载水和沉积物在海上或排至岸上的处理程序; 压载水排放水域相关国家的协调程序; 《压载水公约》规定的报告要求; 等等。船员应熟悉掌握船公司( 在设备制造商的参与下) 对BWMS原理和操作手册的编写,包括其处理压载水方法的原理、设备构成和特点、操作和维护保养程序、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等。

(2)明确船员职责

《压载水公约》要求船舶指定具体负责实施BWMP 的驾驶员。船长、驾驶员和其他船员应熟悉并履行《压载水公约》、实施压载水管理中承担的职责,以及与职责相对应的BWMP 内容。通常,船长是确保船舶压载水符合《压载水公约》的总负责人;大副负责BWMP 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程序,以保证船舶压载水排、注过程中稳性、强度与吃水的安全,并确保压载水操作不会造成污染; 值班驾驶员监控木匠或水手长排、注压载水操作过程,填写船舶《压载水记录簿》; 木匠或水手长负责执行大副压载水排、注指令,并联系值班轮机员,及时调整压载水排、注顺序。

(3)加强培训和演习

建议船公司与BWMS 制造商一起就BWMS 原理、操作、维护保养、常见故障处理及人员防护等内容对船员进行充分培训和定期演习。高级和普通船员应熟知其在供职船舶实施具体压载水管理方面的职责,并应熟知与其职责相应的BWMP。船公司应组织船员学习《压载水公约》及相关导则,明确履约要求,以保证能够满足《压载水公约》实施的要求。培训内容既要有针对船上所有人员的综合性知识,也要有针对船上不同岗位的压载水操作人员的理论和实践要求。

(4)注意某些港口的特殊要求

有些港口国可通过单边立法管理船舶压载水,进出这些港口的船舶应熟悉该区域关于压载水管理的特殊要求。如装设有压载舱停靠在美国港口的船舶,需要安装获得由美国海岸警卫队( USCG) 认证的压载水处理系统( BWTS) ,或者采用替代的压载水管理系统( AMS) 方法,但应注意该AMS 只允许在时间表规定的日期后运行不超过5 年,同时建议AMS 及时获得USCG 认可。

来源:宁波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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