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11月26日電 26日,江蘇省政府網站發佈《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申報登記信息,未按照規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申報登記信息。出租人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管理租賃住房的,還應當申報登記受委託人基本信息和委託內容。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之日起7日內申報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出租人可以通過哪些渠道申報登記信息呢?共有五種渠道:(一)通過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自主申報;(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申報;(三)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出租住房的,可以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申報;(四)通過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轉報;(五)通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轉報。

  其中,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申報登記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收到登記信息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內轉報公安機關。

  已經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信息推送至公安機關,出租人不再申報登記信息。

  《規定》明確,承租人應當依法遵守以下要求:(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經辦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信息;(二)屬於流動人口的,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三)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並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四)留宿他人居住超過7天或者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五)發現實際居住人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六)安全使用租賃住房,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導,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七)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江蘇新規:出租房屋不登記信息將被計入信用記錄

  中新經緯資料圖

  《規定》還指出,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

  《規定》強調,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租賃住房治安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中新經緯APP)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