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在自己工作的銀行貸款,然後到期不還是一個特別尷尬的局面,一般人是不會這麼做的,但是就有人這麼做,也是一種無奈。而作爲擔保人則更是一種無奈。

首先,關於貸款在借款人不償還的情況下,貸款機構應該不應該直接向擔保人要求償還的問題,有兩種明確的不同態度

我們依據的法律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債權法和擔保法。但是現實中卻出現了截然不同的說法:

一種說法認爲,只要貸款到期而借款申請人沒有償還,貸款機構就可以直接向借款的擔保人進行追償。

根據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債權法的規定: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因此,認爲貸款擔保是借款償還的連帶責任,只要是借款人沒有按時償還貸款,不管是什麼原因,銀行都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的責任!這也許就是上面所說的銀行沒有對借款人採取任何措施,而直接向擔保人追償借款的重要原因和主要依據。如果按照這個說法,那麼銀行向擔保人追償借款就是合理合法的。

另一種說法是貸款銀行必須首先向借款人追償,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再向擔保人追償貸款

理論依據是,根據債權法的相關規定,在進行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同時規定,除非因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債權請求權,否則債權人在要求債務人還債之前不能要求保證人還債。

如果以這種理論依據來判斷,銀行在借款人出現不償還借款時,應該首先向借款人追償,只有在要求債務人償還而不能償還時,纔可以向擔保人追償。如果是這樣的話,上面所說的銀行在借款人不償還銀行借款的情況下,直接向擔保人追償就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

上面兩種說法似乎都有道理,那麼,哪一個理解纔是正確的呢?

其次,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確實上面的兩種情形同時存在,是首先向借款人追償還是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追償,主要取決於擔保的類型

也就是說,在借款到期借款人無力或者不想償還時,應該不應該直接向擔保人追償借款,主要取決於在貸款合同中擔保的方式。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保證就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因此,這裏面實際上出現了根本的分歧點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那麼是債務人不願意履行債務還是債務人無能力履行債務?這是出現問題的根本核心點。因爲如果理解爲只要債務人不履行還款責任,保證人就要承擔還款責任,就是上面的第一種說法;而如果理解爲沒有能力履行還款責任,而擔保人要承擔還款責任,則債務人的沒有能力償還就需要貸款銀行進行追產並取得權威機構的證明,纔可以向擔保人進行追償。

但是,《擔保法》第六條又做了進一步的界定:保證人根據不同的保證方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經審判或者仲裁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的,才承擔保證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即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這裏就很明確了:如果貸款擔保是一般保證,那麼就要經過審判或者仲裁以後纔可以向擔保人進行債務追償;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貸款,那麼只要出現借款人不還款的情形,銀行就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追償。這是最根本的要點。

其三,銀行在沒有對借款人進行任何追償的情況下,直接向擔保人追償合法嗎?有效嗎?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你首先要看看你的擔保合同是哪一種擔保方式,如果是一般保證擔保,那麼銀行的做法就是錯誤的;但是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那麼銀行的做法就沒有什麼錯誤。所以,在擔保時一定要搞清楚你的擔保是什麼樣的擔保方式?你在擔保中承擔什麼樣的擔保責任?這是你在決定擔保時必須考慮的問題。

一般來講,根據麒鑑幾十年的銀行工作經驗,銀行貸款的擔保合同都是連帶責任擔保,那麼,貸款銀行在借款人不還款的情況下,直接向擔保人要求清償借款本息就是自然而然的。

而且爲了在貸款出現逾期時處置方便,有的銀行還直接對貸款進行公證,就是在貸款發放之前簽訂貸款合同及貸款擔保合同後,對貸款合同和貸款擔保合同的法律行爲和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雖然貸款公證不能爲當事人解決爭議,但是在貸款公證的情況下,銀行可以不經過法律訴訟直接處置可以處置的標的資產,特別是在住房抵押貸款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法院的判決和仲裁直接處置抵押的房產。

其四,如何對待本銀行同事貸款的擔保問題

很多銀行的工作人員特別是一些領導人員喜歡在本銀行貸款,首先當然是爲了方便,爲用到其他銀行多次往返。但是即使是在自己工作的銀行貸款,即使貸款人是支行的行長甚至分行的行長,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貸款需要的擔保人一樣都不能少。而且,一般的貸款擔保都是連帶責任擔保,因此,一般情況下的貸款擔保人都是本銀行的員工或者是自己的同事。所以,對待同事之間的貸款擔保問題也要慎重。

一般來說,銀行自己的員工貸款出現逾期或者不償還貸款,對銀行和員工都是一件十分尷尬的事情,對銀行來說自己的員工貸款出現逾期在同業中會出現笑話,說明員工的道德修養和誠信狀況不佳,也說明銀行對員工的管理有問題,更說明銀行的貸款審查審批不夠科學審慎;對於貸款人來講,在自己的銀行貸款出現逾期,如何面對銀行的催收呢?如何面對自己的領導和同事因爲自己貸款逾期而受到考覈或者處罰呢?

實際上,最尷尬的是貸款的擔保人,貸款出現了逾期,借款人或者是自己的同事,或者是自己的領導,如果自己不還貸款自己也會上失信名單,如果自己償還了貸款又覺得很委屈和冤枉,這纔是最難的。

銀行員工本行貸款到期不還,銀行直接要求擔保人償還合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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