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2016年8月,21世紀經濟報道曾獨家報道了一起電票詐騙案件,有不法分子利用虛假材料和公章,在工商銀行廊坊分行開設了河南一家城商行“焦作中旅銀行”的同業賬戶,以工行電票系統代理接入的方式開出了20億元電票。歷時兩年,在司法機關的介入下,曾經轟動一時的工行“電票”大案諸多細節逐步浮出水面。那麼,詐騙罪如何判?

歷時兩年,在司法機關的介入下,曾經轟動一時的工行“電票”大案諸多細節逐步浮出水面。

2016年8月,21世紀經濟報道曾獨家報道了這起電票詐騙案件(見《21世紀經濟報道》2016年8月12日頭版《電票首現十億級風險事件:真假同業賬戶疑雲》),有不法分子利用虛假材料和公章,在工商銀行廊坊分行開設了河南一家城商行“焦作中旅銀行”的同業賬戶,以工行電票系統代理接入的方式開出了20億元電票。這些電票開出時,採用了多家企業作爲出票人,代理行是工商銀行,承兌行是焦作中旅銀行,最後這些電票輾轉流入恆豐銀行等機構貼現,最終資金流進了幾家民企。

案件爭議的幾個焦點:一是焦作中旅銀行聲稱電票並非該行開出,系不法分子冒用該行名義在工行開設的同業賬戶;二是同業戶的開立是否合規,工行是否按照規定對中旅銀行的真實性進行覈查;三是恆豐銀行等機構最後貼現,實際承擔了約20億元的損失,該如何索賠?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多方獲悉,目前,進行詐騙的崔某、逯某、張某等人,已被上海檢方以票據詐騙等罪名提起公訴,並且兩次開庭審理,但尚未宣判。不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一份勞動爭議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透露了該案更多的細節,該文書顯示,中旅銀行保衛部總經理趙某,曾因違規出借辦公室、嚴重失職等原因,被該行免職並解除勞動合同。

工商人士當時的回覆稱:“開立代理接入賬戶的機構到焦作審覈時,這些所謂的‘假員工’是在中旅銀行的辦公大樓裏接待他們的。同時,該代理機構爲了進一步確認,還撥打了焦作中旅銀行在當地其他銀行同業預留的固定電話,結果不僅能撥通而且還對查詢的事項給予了肯定的答覆。”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到,不法分子借用了焦作中旅銀行保衛部總經理趙某的辦公室,找人扮演了中旅銀行的董事長,以此來騙過了工行的核查人員。並且,涉嫌犯罪的逯某此前也曾是中旅銀行的員工。

票據中介被指獲利1.87億

一位消息人士透露,根據檢方指控,2016年崔某、逯某、張某以幫助他人融資爲名,假冒焦作中旅銀行接入央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並以焦作中旅銀行名義,對事先串通好的企業所開具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虛假承兌,再轉貼現給其他銀行,騙取轉貼現資金。

一位知情人士介紹,逯某此前曾爲焦作中旅銀行員工,因此對票據業務和焦作中旅銀行都很熟悉;張某也有銀行工作經歷。

2016年6、7月,崔某、逯某、張某等人僞造了焦作中旅銀行證明文件等材料,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與工行票據營業部鄭州分部簽訂代理接入協議。隨後,崔某、張某等人夥同企業負責人胡某向工行廊坊開發區支行提交了僞造的焦作中旅銀行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等文件,並僱用李某在借來的辦公室,假冒焦作中旅銀行法定代表人,騙過了工行開戶行人員的上門覈查,成功在工行廊坊支行開設同業賬戶並開通電子票據代理接口。

隨後,利用“焦作中旅銀行”賬戶給有融資需求的企業簽發票據。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融資企業主黃某等,之前並不認識這些票據中介,都是通過朋友介紹的。”

2016年7月25日至28日,崔某、張某、胡某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家酒店內,在明知無真實交易關係的情況下,通過企業主黃某、胡某名下或控制的關聯企業之間,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電子匯票,再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進行虛假承兌、貼現,開具了40份共計20億元的電子匯票。之後,崔某、張某等人通過票據中介到恆豐銀行上海分行、邢臺銀行等進行轉貼現,扣除相關手續費後,騙得轉貼現資金19億餘元。

上述知情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所謂“焦作中旅銀行”的貼現是假的,真正拿出真金白銀的是轉貼現的恆豐銀行。

獲取上述轉貼現資金後,在崔某等人的安排下,將4億餘元轉至胡某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將14億餘元轉至黃某實際控制的企業銀行賬戶。黃某在收款後,在崔某的要求下,又分款5億餘元供河南三家企業使用,後崔某再從三家河南企業處分款使用1.4億餘元。

消息人士透露,根據檢方指控,在這期間,融資方胡某、黃某、三家河南企業等共計轉款1.87億餘元的佣金至崔某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其中,逯某分得5000萬元,張某分得4400萬元。

銀行辦公室內扮演董事長

這一騙局之所以能成功,關鍵是工行有沒有盡到覈實義務,焦作中旅銀行方面是否存在員工管理和資料、印章等管理不到位的情況。

焦作中旅銀行此前曾聲明稱:“有不法分子通過僞造我行證照和印章的手段,冒用我行名義在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同業賬戶,並違法辦理簽發電票業務。”

工行方面人士2016年8月給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回應中表示:“開立代理接入賬戶的機構到焦作審覈時,這些所謂的‘假員工’是在中旅銀行的辦公大樓裏接待他們的。”

銀行大廈辦公室內的接待無疑給不法行爲提供了便利。

前述勞動爭議判決書顯示,2016年7月14日上午,焦作中旅銀行退居二線的職工鄭某向保衛部總經理趙某借用辦公室,稱中午去趙某辦公室喝茶。趙某在該行工作約30年,在擔任焦作中旅銀行保衛部總經理期間,在該行大廈辦公室的9層909室獨自有一間約20平米的辦公區。趙某當天中午下班後離開辦公室,並將辦公室鑰匙留給保安,安排將辦公室出借給鄭某中午使用。之後,鄭某並沒有去趙某位於9層909的辦公室,而是由逯某從保安處拿走辦公室鑰匙,並帶領其他人員前往該辦公室,利用僞造的印章及找人冒充中旅銀行的董事長,實施了電票詐騙行爲。

案發後,趙某因嚴重失職和徇私舞弊被撤職並解除了勞動合同。

焦作中旅銀行給出的理由是:“出借辦公室的行爲給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活動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是整個犯罪活動得以實施的必要條件。趙某出借中旅銀行爲其配置的獨立辦公室,是營私舞弊的行爲。並且趙某作爲保衛部總經理,更應當嚴格遵守金融機構的各項管理規定,其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對非正常工作時間外來人員應當進行登記覈查並且妥善保管自己的辦公室鑰匙,而其卻肆意將自己的辦公室出借給犯罪分子,對外來人員也不予審覈,這是其嚴重失職之處。”

趙某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爲使中旅銀行遭受了重大損失。電票詐騙案案發後,中旅銀行收到了恆豐銀行要求支付20億元的付款請求書。

詐騙案如何判?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補充: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具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量刑指導意見如下: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爲罰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爲管制刑;5 000元的,基準刑爲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爲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爲拘役刑;

(三)詐騙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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