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张艺兴诉称,2017年9月, 在微梦创科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上,杨某某通过个人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转发了多条针对张艺兴的微博博文,其中带有大量恶俗咒骂、诋毁内容,公然贬损其人格,使其遭受极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微博发文称,张艺兴诉某网友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此网友曾发布严重侮辱、诽谤张艺兴的博文,被判构成对张艺兴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中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十日向张艺兴赔礼道歉,并赔偿张艺兴相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微博发文称,张艺兴诉某网友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此网友曾发布严重侮辱、诽谤张艺兴的博文,被判构成对张艺兴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中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十日向张艺兴赔礼道歉,并赔偿张艺兴相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张艺兴名誉纠纷案一审胜诉!天网恢恢,赔偿金将全做公益

法院认为,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增多,而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张艺兴为知名演艺人士,应属公众人物范畴,应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无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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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艺兴诉称,2017年9月, 在微梦创科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上,杨某某通过个人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转发了多条针对张艺兴的微博博文,其中带有大量恶俗咒骂、诋毁内容,公然贬损其人格,使其遭受极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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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梦创科公司为杨某某提供信息发布的网络服务,对涉案微博账号具有管理职权,有义务及时删除、屏蔽相关涉嫌侵权内容,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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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兴方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须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微梦创科公司立即删除被告杨某某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转发的针对原告的所有侵权博文,同时披露该等博文截至删除时的阅读量。

2、判令被告杨某某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涉案微博置顶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 3、判令被告杨某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上两项共计25万元。张艺兴先生将全部贡献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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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案件审理流程化,标准化,以及法院受理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都说明了“互联网法治”的进程正在逐步推进中,近年来,网络上也有很多名人维权的事件,像一些“高流量”明星,李晨,王迅,吴亦凡,白宇等也用法律对自身名誉权进行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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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源在七月的采访中也说到“大家都本着说我骂你一句也无所谓,但你有没有想过一千个或者一万个人骂一句造成的伤害有多大!”当代网民中黑粉无数,昔日无数明星也因此经受不住网民的恶意评论,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而黑粉也早晚会因自己的行为而付出代价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大家都能生而为人,务必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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