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闖銀行劫持女職員索要 120萬 與警方對峙中還持刀傷害人質,男子經鑑定有精神障礙,一審被判14年)

男子闖銀行劫女職員索要120萬 有精神障礙被判14年2017年5月29日,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街道,一男子持刀劫持銀行女職員。

“給我120萬,我就放了人質。”2017年5月29日中午,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街道發生一起“闖銀行綁架人質”事件。挾持司機、持刀架住人質、勒索錢財、決定“撕票”,犯罪片中的驚險橋段在現實中上演。然而,抓捕過後,究竟該如何定奪其罪名卻成爲爭議的關鍵之處……

2017年5月29日中午,一名男子衝進望城區一家銀行,手持水果刀,抵住了一名銀行女職員的脖子。警察在對面與之對峙,眼見着逃走無門,情緒崩潰的男子最終選擇“撕票”。

案子過去一年,男子究竟應被判處什麼刑罰卻陷入爭議。望城檢察院以男子涉嫌綁架罪、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望城法院一審時僅認定了犯綁架罪判處14年。

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裁定書顯示,一審判決後檢方曾提起抗訴,但最終撤回。

現場持刀挾持銀行女職員要錢

男子名叫吳某陽,今年33歲,是湘潭縣譚家山鎮人。2017年5月29日11時30分許,吳某陽在長沙市望城區烏山街道,用兩把水果刀架在被害人黃某脖子上,劫持其駕車往銀行駛去。當行駛至望城區高塘嶺街道郭亮路某銀行望城支行時,吳某陽喊了停車。

帶着兩把水果刀,吳某陽衝進了銀行。此時,銀行內的一名女職員鄭某某成爲了吳某陽的目標,他用兩把水果刀將鄭某某挾持到非現金櫃臺,並以她爲人質向銀行索要錢財。

接警後,公安民警趕赴現場,但吳某陽並未放手,而是挾持人質與現場處置民警對峙。

“給我120萬才釋放人質。”吳某陽喊道。顧及到人質安全,吳某陽順利從銀行拿到了8萬餘元。然而當他挾持鄭某某準備離開時,發現已經沒有機會逃走,只能又挾持鄭某某回到銀行非現金櫃臺,繼續與警方對峙。

時間一分一秒過去,在雙方對峙過程中,吳某陽最終情緒失控,持水果刀割傷鄭某某的脖子,並揮刀砍鄭某某,當即被民警制服。

爭議是否犯故意殺人罪?

經長沙市望城區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鄭某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爲輕傷一級。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吳某陽目前診斷爲分裂樣精神障礙,實施危害行爲時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一審時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吳某陽以勒索財物爲目的,使用暴力綁架他人,並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輕傷,其行爲應當以綁架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數罪併罰。吳某陽在故意殺人的犯罪中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吳某陽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提出異議,認爲“吳某陽的行爲只能認定爲綁架罪一罪,不宜認定爲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兩罪”。

望城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吳某陽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爲已構成綁架罪,應依法懲處。但被告人吳某陽在實施綁架被害人的行爲過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對被害人實施砍殺並造成被害人輕傷的行爲,應爲實施綁架行爲的手段行爲,不應再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且被告人吳某陽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吳某陽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該案宣判後,望城區檢察院提出抗訴。但在審理過程中,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認爲抗訴不當,撤回了抗訴。最終,經長沙中院二審裁定,准許撤回抗訴。

釋法

持刀傷人是綁架行爲的延續

記者向湖南司法系統一位基層辦案人員瞭解到,綁架罪最核心特徵是以人爲質,索要財物。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爲是持刀劫持人質,要求給付錢款。因此直接定綁架罪。而在銀行中,被告人在逃跑無門的情況下,持刀傷害被害人,主觀上確實有殺人的故意,但是由於其持刀以人爲質的目的仍爲財物,該行爲是綁架行爲的延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人的,直接定綁架罪,不再單獨定故意殺人罪。從刑法理論來講,該案明顯屬於一個行爲觸犯兩個罪名,根據法條以及刑法理論,法院判處被告人犯綁架罪一罪,是妥當的。

羅嘉珍 本文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周凌如 牛雪靜 王承廣 責任編輯:羅嘉珍_NBJS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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