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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被起诉,法律上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事件回放】

2016年12月15日,董明珠携10亿元,联手王健林等明星企业家,共计30亿元共同入股银隆新能源,共持股22.388%。随后,董明珠又对银隆新能源进行增持。

2018年11月7日,董明珠大力投资的银隆新能源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发了一份“致银隆新能源公司各股东函”,在文中称,3月25日感刚刚组建的新一届董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近10亿款项被侵占,经过多方取证,发现与原董事会的几位重要成员有关,为了维护企业和股东利益,除了报案之外,也已经诉讼至法院,而且都已经被受理!

名为“银隆新能源”的认证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证实了此前网上流传的一份《致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函》确为其官方发布。

《致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的函》主要内容:

1、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部分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2、三起关联交易标的总额超过7.8亿,其中本金部分6.8亿。公司已经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关联交易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已经向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报案。

董明珠被起诉,法律上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它合法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此条法律,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破产前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给国家、中小股东、债权人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

【律师分析】

头条号“胜诉有招”诉讼专家雷敬祺律师对本案分析如下:

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追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部分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立法模式对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刑事制裁面非常狭窄,即只对特定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定场合(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特定方式(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实施的不正当关联交易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而对于其他数量众多危害严重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3、除非在关联交易中存在伪造、虚构或者侵占等行为,否则不正当关联交易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很小,本案大概率仅是涉及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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