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猎杀两只鸟 获刑一年半

法制与新闻记者 王春 本刊通讯员 钱俊皓 柴禾

近日,在山上猎杀了两只漂亮鸟儿(经鉴定为白鹇、整体价值1万元)的被告人朱某,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应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要求,判令朱某赔偿国家损失1万元。

此案是浙江范围内审结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不仅进一步震慑了犯罪,而且对促进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冰箱里冻着两只白鹇

白鹇,又名银鸡、银雉,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8年1月29日,接群众举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朱某家的冰箱里,发现速冻的若干动物尸体,其中有两只野鸡模样的尸体,遂送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

经立案侦查,朱某的犯罪行为浮出水面。原来,朱某家位于森林茂密的衢江山区,依山傍水,是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区域。朱某看见家门口的野味心里痒痒,于是到集镇上买来铁夹等捕猎工具,设套安放在附近山场上。2017年9月起,朱某先后猎捕到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捕到后主要用于自己食用。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朱某在山场上又先后夹到两只类似野鸡一样的漂亮鸟儿(实为白鹇),发现时已经死亡,他把两只鸟拔毛去脏速冻在冰箱里,打算过年过节时拿出来享用。不料,被森林警察发现端倪而案发。

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确定白鹇的基准价值为1000元,根据该评估方法第四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的规定,白鹇单只价值为5000元,两只价值合计为1万元。

检察院首提民事赔偿

2018年4月28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首次向衢江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人朱某向国家赔偿两只白鹇的整体价值1万元。

衢江区人民法院5月10日开庭时,法院院长程品方担任审判长,成立了由3名法官4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衢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吴刚出庭支持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时,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无犯罪前科,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朱某赔偿两只白鹇的整体价值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人朱某亦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环保公益劳动折抵赔偿金

应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要求,法院判令朱某赔偿国家损失1万元。然而,万元的赔偿金对朱某一家而言是一笔巨额费用,无力承担。考虑到这一情况,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与法院、林业局等部门沟通协调,探索性地开展以生态公益劳动的方式,来替代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的履行。

“我们主要采用以巡山、环保宣传等多种环保公益劳动的方式来折抵赔偿金。”衢江区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主任俞向成介绍道,“像朱某这样,巡山宣讲野生动物保护法,每宣讲一天抵扣一百元,也就是说他只要做满一百天就能抵消1万元的民事赔偿。”

对朱某而言,这样的惩罚更合理、更人性化,既能教育自己,也能影响他人。“我现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蛮熟悉了,以后再也不会捕野生动物了。”朱某告诉记者,“我还要多向周围的人宣传保护野生动物。”

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朱某监外执行活动依法监督的同时,也创新采用“网格+检察”的形式监督民事执行活动。依托乡镇基层网格员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切实保证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进一步提升了当地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

(编辑:周洁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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