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父母逼婚,还是子女不婚反逼婚,都有各自的原因出处。但如果把他们各自的原因放在一起比较就能发现,不仅亲子两代人对这个婚姻的决定问题充满了矛盾,支撑他们认识与行为的原因也存在矛盾,这种矛盾不再是个人或者某一群体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背景下社会变迁的产物。

一、市场经济先行与婚姻文化

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在《社会变迁》一书中提出了“文化堕距”的概念及理论,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物质条件已经发生改变,但与物质条件相适应的文化却远远落在后面”。对这一理论可以理解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有更适应它的文化,其中包括了婚姻文化。也就是说,当经济快速发展并呈现出一种完全不同于过去的模式时,人们应当顺应经济发展潮流调整与之符合的文化生活取向及方式。但在“中国式逼婚”中,逼婚父母(也包括一部分子女)在婚姻价值上却与经济的快速发展状态背道而驰。这时,逼婚父母强迫子女接受的传统婚姻文化价值并未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这就是一种“文化堕距”。

造成经济与婚姻文化间堕距的原因有很多,因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社会中的地位价值还很高。之前的婚姻决定权分析的过程中指出了,这种婚姻观念以制度的形式存在,且存在时间较长,从而形成了一种社会习惯、默认的准则,如果待婚青年未婚,会遭受异样的眼光。在案例访谈中,多对父母甚至子女都表达过这方面的压力,群体的压力迫使人们趋同。

文化堕距并不是为了证明父母逼婚行为是多么的错误不合潮流(但也不是说它就是正确的,只是不以此为证据而已),而是说明在社会变迁中,普罗大众的婚姻价值取向及婚姻需求该何去何从,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传统的婚姻价值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而新的婚姻价值体系还没有建成。

二、社会制度滞后于婚姻文化

奥格本的“文化堕距”理论提出的社会的理想状态是指,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协调一致。我们可以拓展地理解为:社会需要它的各功能部门互相联合来保证社会高整合性。从“中国式逼婚”里去可以看到,仅针对婚姻而言,除了经济发展与婚姻文化之间的堕距,与婚姻文化相配套的社会制度也存在滞后现象。

首先,父母对于子女婚姻状态的担忧是对于传统婚姻模式的墨守成规。这只是其中一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制度滞后于婚姻文化造成的。社会分化带来的是社会功能系统的重新结构化,这导致了本来家庭的“义务与负担”外移到了社会。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除了维系情感,几乎所有功能都外移出去”。虽然趋势如此,可现实却并不尽如人意。

由于社会关于养老制度、生育政策等原有家庭功能方面的制度结构并不完善,造成两者接洽不良,青黄不接。本身脆弱又充满风险的家庭要负担的责任却越来越重。简言之,家庭功能外移到社会,但承接此功能的社会制度并不完善。这一切让逼婚的父母们对自己养老和孩子未来充满担忧。

再者,相关的婚姻法规并不完善。在子女反逼婚的理由中提到过法律对婚姻自由的明文规定。依照此规定,父母作为第三方没有权力干涉子女婚姻,父母逼迫子女成婚的行为应当是法律禁止的。但法律对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作何处罚却并不完善。只有《刑法》第257 条规定了:“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法规很明显只强调了“暴力干涉”,反过来是否可以认为,不用暴力的干涉就不需要法律管理呢?显然这是对婚姻自由狭隘的理解。因为无论何种程度的干涉,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应置之不理。这使得关于婚姻自主的法律成为“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的“一纸空文”,这样的法律条文折损了它的权威性,在“中国式逼婚”中,亲子两代人就可以各执一词没有结果地争论下去。

总结来看,承接婚姻家庭功能的社会制度,以及该为现代婚姻自由提供支持的法律都“拖了后腿”,滞后于现代的婚姻家庭文化。如此“孤立无援”缺乏保障的现代化婚姻家庭模式本身就是摇摇欲坠,容易引发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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