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兴名誉权案胜诉,被告需公开道歉并赔偿10万元。

11月27日,歌手、演员张艺兴诉梁*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名誉权)胜诉。

被告梁*因在其微博账号“猩妃”中持续发布针对张艺兴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被判构成对张艺兴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对被告因被张艺兴起诉等事由发起打赏而非法获利的38698.31元予以全额收缴,并判决被告在涉案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十日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张艺兴赔礼道歉,并依法赔偿张艺兴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相关维权合理支出。

【案件始末】

这次张艺兴所起诉的,是一个流量较大的黑粉,长期在微博散播谣言,甚至侮辱、诽谤张艺兴,负面影响颇大

公然诽谤!张艺兴起诉猩妃获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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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该黑粉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以被起诉为由发起打赏行为,加重主观过错,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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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时间的取证搜证并审理过后,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张艺兴名誉权案一审获胜。判决结果责令黑粉“猩妃”微博置顶连续十日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10万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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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没有想到的是,此审判结果一出,这位黑粉依旧不服,理直气壮地将本来要执行的置顶道歉微博,发布为六个字:“是呀,坦坦荡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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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已经被判输的结果,竟然丝毫无悔改之心,这已经不仅仅是在对艺人本身的侮辱,更是对于法律威严的蔑视。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个人,根据裁判结果还有强制执行这一项,即使逞得一时英雄,但最终结果可能导致自己的侵权情节更加严重。

网络是一个传播速度极高的平台,现在互联网已经步入了我们的生活,网络造谣的危害性越来越大,当我们遇到网络名誉侵权,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可以选择在家门口打官司

“与传统的名誉权案件相比,涉网络名誉案件侵权言论的公开传播发生在网络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除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方加入到名誉权侵权法律关系中,使得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涉及被侵权人、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甚至网络社交公众等多元主体利益。”

网络名誉维权诉讼的第一步:网络言论受害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可以在何处何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网络言论的受害者该如何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呢?

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这意味着,网络言论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在家门口打官司”,即在其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立案。

二、要证明被影射的就是自己

在网络名誉权诉讼中,网络言论的受害者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但是,如何向法官证明网上的不利言论说的就是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联呢?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

(1)确定被控网络言论确实指向了网络言论受害者,尤其是在不指名道姓地影射表达的情况下,要以一般人能够理解接受的方式来确认该言论是被故意用来指向网络言论受害者的。

(2)确定网络言论受害者与被控网络言论指向的主体之间是直接对应的。简单来说,就是要证明“确实有倾向性言论出现并且指向了特定的人,而这个特定的人就是自己”。

举个例子:2015年,有媒体发文称一位在横店拍摄过多部金庸小说改编古装戏的H姓台湾男演员在拍摄期间“涉嫖”,不少网友认为该“H姓台湾男演员”为霍建华。更有网友转载文章,称其中的“H=霍建华”。为此,霍建华提起了名誉权侵权诉讼。

三、有两种渠道查找言论发布主体

名誉权案件的进行除了有原告,还需要有明确被告。但是,网络如此复杂,到哪里去找背后的人呢?

两个查询渠道,一个是自助查询,一个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网络平台披露。

如果侵权言论的发布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言论受害者可以通过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tbeian.gov.cn)进行查询,输入侵权言论发布页面域名信息后,可以显示域名注册主体实名信息。此外,网络言论受害者也可以通过侵权人发布涉嫌侵权网络言论的加V微博、微信公众号公开认证信息进行查询。

四、对侵权内容及时截屏保存

要赢得诉讼,证据是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涉网络名誉权案件中大量的证据都是在网络上产生和存储,很多被侵权人没有网络取证的经验。一般可以这样收集:

一是可以对涉案侵权页面内容进行截屏处理,并制作网络打印件提交给法庭;

二是可以通过申请法庭当庭利用信息网络终端进行现场勘验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三是可以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形式对涉嫌侵权的网络言论进行固定;

四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可信时间戳”认证,即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由当事人采用自助方式进行取证并固定相关证据,不失为一个好手段。

五、先以书面形式向网络平台投诉

发现涉嫌侵犯名誉权的网络言论后,网络言论受害者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是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

网络言论受害者向网络平台发起有效通知,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通知内容至少有三项内容: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六、延迟删除可追究网络平台责任

如果在接到当事人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合规通知后,网络平台没有及时删除涉案侵权的内容;或者当侵权行为比较严重、侵权内容比较明显,网络平台知道或者应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这时,网络言论受害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

在这过程中,网络言论受害者需要证实网络平台知道或应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七、有五种方式向侵权人主张责任承担

在涉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网络言论受害者可以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

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他表示,精神损害赔偿判赔额一般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赔偿判赔额中对企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对个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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