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時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爲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書面承諾。取消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幼兒園)時提交的信用證明(徵信記錄),改爲申請人書面承諾。

近日,鄞州區教育局教育局印發《關於民辦學校(幼兒園) 、培訓機構審批中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

取消了5項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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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消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幼兒園)時提交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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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幼兒園)時提交的校舍建築質量合格證明,改爲政府部門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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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時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爲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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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取消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幼兒園)時提交的信用證明(徵信記錄),改爲申請人書面承諾。

0

5

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培訓機構時提交的辦學場地建築面積在200㎡—300㎡的消防安全證明,改爲申請人書面承諾以及教育部門場地勘驗證明。

鄞州區教育局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並將承諾內容抄送相關職能部門,各相關職能部門將對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覈查,對承諾不實、違反承諾行爲進行查處,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將申請人違反信用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並報送相關公告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將嚴重違反信用承諾、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申請人列入“黑名單”,加大懲處力度。

來源 | 鄞州行政服務中心

編輯 | 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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