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山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第五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於參保人員死亡次月繼續領取養老金的,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養老金,對違規領取的養老金進行依法追繳。我縣戶籍未參保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自年滿16週歲(非在校生)即可按照每年300元---5000元不等標準參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齊全至60週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慶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在全縣範圍內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死亡冒領行爲清查的通知

養老金

我縣戶籍未參保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自年滿16週歲(非在校生)即可按照每年300元---5000元不等標準參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齊全至60週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員死亡的,

其繼承人應在其死亡30日內向經辦機構

提出參保關係註銷申請,

並依法繼承相應待遇。

對於死亡次月繼續領取養老金的,

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養老金,

對違規領取的養老金進行依法追繳。

依法追繳法律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爲;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

三、《山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第五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於參保人員死亡次月繼續領取養老金的,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養老金,對違規領取的養老金進行依法追繳。

依法享受社保光榮,欺詐騙取社保可恥

自4月份開始,

我局針對參保人員死亡後

繼續領取養老金行爲集中開展

並持續展開清查活動,

同時聲明,無論參保人員死亡後

繼承人是否支取了養老金,

都請儘快主動聯繫

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

人社所處理相關冒領事宜,

否則請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

諮詢電話:0534-3785656

慶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慶雲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處

2019年4月28日

供稿:婁鼎

供稿電話:0534-386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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