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在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銷售許可證》和藥品批准文號的情況下,私自生產、銷售假藥,情節嚴重,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2019學法丨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如何規定的?

【案情】

2012年,陳某某在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銷售許可證》和藥品批准文號的情況下,私自從他人處購買中藥材,並按照不同比例灌裝加工成膠囊劑,宣稱可以用於治療癌症對外進行銷售。

【律師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在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銷售許可證》和藥品批准文號的情況下,私自生產、銷售假藥,情節嚴重,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關於假藥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所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並非單純是因爲使用的藥材造假,即使使用真實的藥材也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文丨王旭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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