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网友咨询:

是不是只有上市公司股权才能质押?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瞿丹鸣律师解答:

以质押,按《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是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的。

质押人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国有),那么这部分股份的股东因为是国有的,以国有资产进行质押,应该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

债务人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否接受质押,视对方融资额的多少,按照自身规定,启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议程序。另外,由于《贷款通则》依然有效,可以以银行委托贷款、债券发行、信托投资等形式进行。

瞿丹鸣律师补充:

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他们质押股票的目的,与该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无关,主要用于自身的经营。风险评估的重点与一般的抵质押贷款无异。

大股东以所持公司股票作质押,情况比较复杂,因其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如果大股东质押股票为上市公司本身融资,由于公司股票的价值取决于其经营状况,若经营不好,不仅第一还款来源有风险,作为质押物的股票价值也会受影响,即质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与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是同步的。此时的贷款,应作为信用贷款来评估,必须区别于一般的质押贷款。如果大股东贷款用途是上市公司以外的经营,理论上,这是一笔标准的质押贷款。但考虑到大股东同时是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经营者,仍要区别于一般的质押贷款的风险评估要求。许多情况下,实际融资人和上市公司就是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在质押方式上,还有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之分。由于两种方式质押物的处置程序不同,作为质押物的风险也是完全不同的,也不能同等对待。暂停上市股票、没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被退市提示股等股票,是不能作为场内质押标的物的,场外质押目前没有这样的禁止规定。场内质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场外质押没有明确要求。场内质押,质押股票可在市场上直接抛售,而场外质押则需通过司法途径处置,并需要出质人的配合。现实中,就有客户买股票质押融资,再买股票不断循环的情况。对于这样的融资用途和操作方式,银行至少在内部制度上要有所规范。

今年以来,股权质押成为悬在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头上的利剑。为应对爆仓危机,中国证券报报道,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开始积极寻找标的,冀望通过并购重组以停牌、刺激股价的方式破局。对于不少股权质押面临爆仓的大股东来说,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纯粹为炒作股价的并购重组将面临较高的失败风险。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宣布重组失败,而后股价大幅下挫导致大股东或实控人质押股份触及平仓线,就是最好的佐证。

瞿丹鸣律师总结:

由此可见,为了更好地开展股权质押业务,应根据不同质押物、质押方式和业务结构,制定相应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规定不同的风险评估标准。这样的制度,是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还是由监管机构作为政策来制定,这是当前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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