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陽版採訪許可證”:無視常識不懂法律之舉

在兒童被埋、打記者之後,河南原陽又製造了一個負面新聞。5月2日,微信公衆號“原陽融媒新聞版”發佈了《原陽縣新聞媒體採訪接待管理辦法》。細看這一管理辦法,其中有不少挑戰常識和法律之處。

比如,這份“管理辦法”要求,要在當地建立新聞記者來訪登記制度、擬定統一報道口徑、確認採訪目的和內容、發放採訪許可證、採訪內容不得超越許可範圍、接待記者建議至少兩人,便於緊急情況抽身向領導彙報……

這些自設的新聞採訪管理規定在發佈後,再次引發輿論熱議。目前當地已將推文刪除,也沒有對此作進一步回應。

這個《辦法》最大的槽點就是所謂的“採訪許可證”——什麼時候,記者去地方採訪,還要得到地方有關部門的批准了?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規定,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採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

記者證,不僅本身就是法定的“採訪許可證”,而且是唯一合法證件,原陽縣自己整出的“採訪許可證”,沒有任何法律效用。

此外,《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爲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這也就是說,只要採訪本身不違法,任何組織和個人就沒有干預的權力。不僅如此,地方政府還應該“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2002年1月,江西省萬載縣也曾發生記者採訪被攔堵,手機、記者證被搶的事情。事後,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袁曙宏教授明確普法,“對於各種事故及新聞事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在不泄露國家機密、個人隱私,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前提下,記者有權公開、公正地採訪報道,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

原陽這份紅頭文件還涉嫌濫用行政許可。因爲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辦法行政許可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而原陽這份文件的落款是“中共原陽縣委宣傳部”,它並不是一個行政機構。所以,如果原陽縣是衝着“行政許可”的思路搞出這麼個文件,從一開始就錯了。

如果採訪還需要地方政府的許可,如果採訪內容還需要地方政府圈定,那麼這樣的採訪即使能形成報道,恐怕也不能真實地反映現實。

說到底,這所謂的“採訪許可證”,這所謂的“管理辦法”,不僅於法無據,也只會讓我們離新聞和事實越來越遠。

□與歸(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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