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作为交通信号灯中的一种类型,具有特殊的含义,值得探讨。
为此,木林试着编写了三篇小文章,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类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上的通常性界定,和朋友一起进行理解探讨。
该文是第三篇,主要探讨的两个问题是:木林对我国第一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的思考,以及对黄灯真实含义的探讨。
五是,我国的第一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
2011年7月,浙江海盐的舒先生,驾车路过某路口时闯了黄灯,被监控头拍到,随后就收到了当地交警部门以“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为理由(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用简易程序开了150元的罚单。
舒先生对此处罚不服,认为其闯黄灯不属于违法行为,遂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先是进行了行政复议。复议未成功之后,便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中败诉,上诉中依然败诉。
至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闯黄灯属违法行为”的判例。
该案也曾引发过闯黄灯是否违法的大讨论,否认观点认为,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细、不明,且警示和禁止明显不同,其含义应当是驾驶人驾驶人遇黄灯应高度注意通行安全。
对于该案,虽然过去的这么多年,木林的想法是,既然某种行为的界定,如果在法律条文和日常生活实践中出现了歧义的话,且在没有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或者没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是否可以这样来处理:
一方面,某一行为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并不等于就要直接给予最严重的惩罚。况且,有违法行为,并不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对处罚限额最高不超过二百元罚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后果,从最低的警告开始进行评价,依次再向最低数额的罚款到最高数额过渡?能用警告达到目的,就不要采用从轻或减轻罚款数额的方式来进行变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个别违法行为界定中容易出现歧义的行为,更应该慎用处罚措施。当然了,如果该案当时用警告的话,可能效果更好。
另一方面,是否可以借助各种宣传活动,借助各种媒介,将这种行为拿出来,以普法的形式进行全民讨论,让大家认识到闯黄灯的危险,从而达到教育所有人的目的?
第三方面,是否可能在后续的工作多做工作,如果能够从国家层面来修法明确最好,不能的话,是否也可以考虑从地方层面进行修法规?当然,即便修法不成,我们也不用懊恼,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将不能闯黄灯,明确地纳入驾驶人学习和考试之中,纳入对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教材之中,提前从行为人规范驾驶人?
六是,黄灯的真实含义,到底是什么?
被誉为车内汽修行业一大金刚,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修车大王陶巍认为,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置黄色信号灯,并持续闪烁数秒,最大的作用是“限制”通行,把两条交叉道路的公共区域清空。车辆到了路口,没越线前就看到黄灯,理应主动减速停车。若在黄灯亮后继续越过停止线,这就等同于闯黄灯①。
黄灯不能闯的原因在于:
首先,如果黄灯亮起时,有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都可以通行的话,那么,这个灯的功能可能就被虚化了,它和绿灯又会有什么区别?
其次,黄灯亮的整个过程中,如果车辆依然通行,而其它方向的指示灯变绿,这样,就是会出现短暂的通行权混乱,容易在路口发生堵塞,引发交通事故。
第三,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但从用词用语中,依然能够推导出这样的说法。这种推导不属于类推,而是对法条内容的进一步理解和解释。当然了,条文如果能改成“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继续通行”,可能更好、更明确。
第四,我们不能苛求法律法规条文中的设定一定得是特别明确的,在对法条理解上,不能只看字面表义,当其有歧义时,就需要探求这种条文设置的立法本意,结合生活的日常惯例,从对所有人都有益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一味地钻牛角尖,抠字眼,只强调个人权利。
第五,现实中,还有一种问题,那就是,我们很多人在看法条时,往往只注重具体规定的那一个法条,而忽视了对整部法律中有关联关系的相关条文的理解运用。如联合国协定中“车辆已十分接近停车线而不能安全停车时,可以进入交叉路口”这个规定,除非驾驶人是紧急避险,否则,机动车驾驶人就应该按照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44条、45条、46条、47条的有关规定,后车要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特定地点不得超车等。
第六,车在路上,其实是与周围车、周围人、周围的整个社会联系在一起的,汽车社会,需要从容的驾驶者,需要所有驾驶人都有“让他三尺又何妨”的从容不迫的心态。
抢道,会把路越抢越窄;让道,会使道路越让越宽畅;黄灯,还是不闯为好。
所以说,衷心地希望我们每一位驾驶人,在驾车上路行驶时,都能够做一个冷静和镇静的人,尽可能地对路人和周边的车善待礼让,真正做到“车上路,人息怒;车点火,人熄火”。
观点①来源于沈惠民著《人与车的沟通陶巍的用车之道》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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