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檢察機關認爲,孔某具有前科劣跡的從重處罰情節以及自首、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在拘役4個月至有期徒刑6個月幅度內判處被告人孔某刑罰,並處罰金。此案辦案法官說,盜竊金額達到2000元(湖北地區標準),就構成犯罪,雖然本案盜竊對象張女士系被告人孔某親屬,但因爲犯罪金額達到了犯罪標準,也要受到追究。

原標題:偷親屬多少錢會被追究刑責?男子“轉”走小姨2067元自首後被拘

武漢晚報訊(記者萬勤 通訊員李小波 楊蘭)偷拿親屬的錢也是盜竊犯罪。青山一26歲男子,因用親小姨的手機支付寶轉走2067元現金,被青山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拘役。5月5日,青山區法院公佈這起案情,法官以案說法,解釋盜竊親屬2000元錢就可以被判刑。

孔某家住青山,今年26歲,張女士(化名)是他親小姨,因此,他經常去張女士家玩。由於是親戚,張女士也就沒在意孔某行爲,手機隨意放在家中,自己去忙家務。

她並不知道,孔某已經獲悉了她的支付寶賬號及密碼。2018年10月27日、11月19日、11月20日,孔某在小姨張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登錄她的支付寶,從與支付寶綁定的工商銀行卡內,採取轉賬及消費的方式盜走人民幣2067元。

張女士發現錢財被盜後立即報警,2019年1月20日,孔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張女士表示諒解孔某行爲。而在2017年,孔某曾因先後兩次盜竊他人支付寶內錢財的行爲被判拘役4個月。

檢察機關認爲,孔某具有前科劣跡的從重處罰情節以及自首、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在拘役4個月至有期徒刑6個月幅度內判處被告人孔某刑罰,並處罰金。

青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被告人孔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過刑罰,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孔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還具有可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孔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此案辦案法官說,盜竊金額達到2000元(湖北地區標準),就構成犯罪,雖然本案盜竊對象張女士系被告人孔某親屬,但因爲犯罪金額達到了犯罪標準,也要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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