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牛奶包裝盒上標識“85℃”是否侵權?界面新聞記者獲悉,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就光明乳業與美食達人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美食達人公司於2003年創立85℃品牌,先後取得了四個“85℃”的註冊商標且均在有效期內,經過多年宣傳和使用,該公司在第43類咖啡館、蛋糕店等註冊商標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爲馳名商標。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老西門店銷售的、由光明乳業生產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產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也突出使用了85℃。

隨後,美食達人公司將光明乳業和易買得超市告上了法庭。

美食達人公司認爲,光明乳業的使用方式極易在相關消費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標權爲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乳業和易買得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光明乳業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超市賠償其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光明乳業認爲,其在優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產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工藝參數爲85℃、15秒,故在牛奶產品的包裝盒上標註85℃是一種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藝特點,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光明乳業擁有上百年曆史的國內乳製品行業的老品牌,在國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並無搭便車的需要,被訴侵權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標。因此,其並未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易買得超市則辯稱,其與光明乳業曾簽訂《商品供銷合同》並審覈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證件,在接到訴狀後,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裝的牛奶產品。即使光明乳業構成侵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其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光明牛奶包裝盒標註“85℃”被訴侵權 二審法院:屬正當使用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美食達人公司的註冊商標在先並具有較高知名度,光明乳業在相關產品上標註“85℃”不屬於正當使用,屬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標識的侵權行爲,侵犯了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易買得超市從光明乳業進貨後實施對外銷售,兩者的行爲均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光明乳業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易買得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光明乳業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超市賠償美食達人公司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光明牛奶包裝盒標註“85℃”被訴侵權 二審法院:屬正當使用

一審判決後,光明乳業不服,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爲,美食達人公司將構成溫度標準表達方式的“85℃”的各元素適用不同字體進行不同排列後,客觀上增強了該標識的顯著性而獲得註冊,但也限制了其受保護的範圍。

根據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85℃,並分別配以“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說”“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等文字,上海知產法院認爲,光明乳業的行爲僅是爲了向相關公衆說明其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徵,仍屬於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並非對美食達人公司註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上海知產法院指出,美食達人公司從未生產過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過涉案商標,故在牛奶商品上相關公衆對於美食達人公司並無多少認知。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製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標爲馳名商標,因此,即使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註冊商標熟知的相關公衆,對於光明牛奶外包裝予以一般注意,也自然會認爲光明牛奶包裝上標註的85℃是光明乳業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溫度,而不會產生該牛奶來源於美食達人公司或與美食達人公司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上海知產法院認爲,光明乳業在牛奶盒標註85℃的行爲,屬於對溫度標識的正當、合理使用,未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上海知產法院法官何淵在判後表示,本案究其本質是“關於涉案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與溫度標識合理使用範圍的爭議,其主要焦點在於合理界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達到商標專用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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