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11月1日騰訊音樂公司獲得了周杰倫相關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家授權後,與網易雲簽訂了《音樂授權合作協議》,授權期限爲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3月31日騰訊音樂公司要求網易雲停止傳播授權內容、下架相關歌曲等。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騰訊訊音樂公司與網易雲公司、樂讀公司的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權屬糾紛的一審生效判決,引起廣泛的熱議,其中最吸引眼球的就屬判決書中明確解釋了周杰倫歌曲從網易雲音樂下架的原因。

判決書公開,網易雲下架周杰倫歌曲的原因找到了

2017年11月1日騰訊音樂公司獲得了周杰倫相關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家授權後,與網易雲簽訂了《音樂授權合作協議》,授權期限爲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3月臨近授權截止期,網易雲向騰訊音樂發出續約郵件,但截至授權期限截止,雙方未達成續約協議。

在此期間網易雲音樂在官方微博上致信告知用戶稱,在購買版權未果後周杰倫等藝人相關歌曲將會下架,建議用戶立刻購買下載相關歌曲即可終生收聽使用。然後立即上線了包含200首周杰倫歌曲的自制專輯。

2018年3月31日騰訊音樂公司要求網易雲停止傳播授權內容、下架相關歌曲等。2018年4月1日騰訊音樂相關人員登錄網易雲音樂,公證購買並下載了網易雲音樂製作的《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等歌曲。當日下午6點網易雲音樂平臺上已全部下架相關歌曲。

隨後騰訊音樂公司以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爲由,將網易雲公司等起訴至法院並索賠499萬元。

網易雲認爲沒有立刻下架歌曲是因爲參照以往與騰訊音樂的商業慣例,並不會完全依照截止期即刻下架相關歌曲,即由於商談授權合作事宜需要較長的時間,若繼續合作會在新合同中覆蓋新舊合同之間的過渡期,若終止合作則在確定終止談判後限期下線處理,此段時間內的歌曲使用費比照之前的授權費用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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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根據兩家公司簽訂的《音樂授權合作協議》,合約到期時網易雲應當立即停止傳送授權曲目並刪除在其服務器上相關授權作品。雖然公司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存在合約到期後網易雲公司方繼續使用而未被追究責任的情形,但並不能據此認定後者的使用具有正當性。

因此網易雲音樂平臺繼續提供下載服務缺乏合法依據,其行爲構成侵權。最終法院支持了騰訊音樂公司的部分主張,判決網易雲等三家公司侵權成立,判賠額爲89萬元。

隨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自國家版權局下發了《關於責令網絡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後,各大音樂平臺的歌曲版權都在逐步得以規範,騰訊音樂與網易雲音樂也達成了各自旗下99%音樂作品的合作。

而網易雲音樂打造的個性化的音樂社區從衆多音樂平臺中嶄露頭角。但是版權作爲音樂平臺的核心資源也已經成爲掣肘網易雲音樂發展的重要因素,損失了大批存量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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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音樂付費是數字音樂發展的主要趨勢,2017年全球流媒體收入規模已經超過實體音樂成爲全球第一大音樂形式。我國流媒體音樂付費用戶數也呈現增長態勢,但增速較緩。

其中用戶版權付費意識不足是主要原因,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用戶已經習慣免費收聽或下載音樂,這種習慣短時間內難以改變。由於互聯網平臺在過去並未建立起對音樂版權的有效保護機制,因此用戶在網絡上收聽和下載音樂時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

自版權政策加強以後,我國數字音樂內容付費業務也開始迅速發展,但相較於美國主流媒體平臺的付費率來說,我國數字音樂內容付費仍處在起步階段,還是需要大力培養用戶對於音樂內容的付費意識。

侵權行爲層出不窮、數字音樂版權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等,都是目前擺在數字音樂行業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要想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社會各方形成合力,共同營造良好的版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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