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该案证据材料,王某某等4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打鱼,已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但案件情节轻微,已到案的其他3人均能如实供述,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案可作不起诉处理,但王某某因经济问题和时间问题仍未能到案接受讯问,这可如何是好。4月26日上午,罗甸县检察院对王某某进行视频提讯,通过视频的方式,完成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宣布不起诉决定等法定程序。

来源 |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一个新“难”题

2020年3月,罗甸县检察院受理一起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直诉刑事案件。王某某等4人,因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鱼,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受理案件后电话联系涉案人员,发现涉案王某某已返回务工地江苏省南通市某镇。当检察官通知王某某需到该院接受讯问时,王某某为难的说:“检察官,今年我本应过完年就返回务工的,因为遇到疫情一直未能返回。派出所民警也了解我的情况,经济很困难,还有一个小孩要养,所以允许了我外出务工,现在回到打工地没多久,工作也不好找,我现阶段从事送快递工作,老板说我回去再回来之后就不要我了,现在还没领工资,回去的路费也是问题,可以宽限几天回去吗?”

承办检察官听到此情况后,先按照法律规定将权利义务向王某某进行了告知。事后,检察官向派出所核实了王某某的情况,同意宽限其到案时间。

解决问题新途径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该案证据材料,王某某等4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打鱼,已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但案件情节轻微,已到案的其他3人均能如实供述,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案可作不起诉处理,但王某某因经济问题和时间问题仍未能到案接受讯问,这可如何是好?

“在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请值班律师全程在场,对王某某进行视频讯问,是否可行呢?疫情期间,路途有一定的感染风险,视频提讯可以更好避免这一问题”承办检察官与其助理讨论。

“能进行视频讯问对王某某这样的特殊情况最好不过了,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一定能达到最佳,但是讯问笔录如果没有他本人签字,不知效力如何?”

“不如上检答网上试试,听听专家的意见!”于是,承办检察官助理在检答网提出了咨询,描述了案件情况及检察官对该问题的个人意见。很快,省级专家给出了处理意见,详细列举了法律条款,认为在同步录音录像的条件下,视频提讯嫌疑人并经其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案件办结

“王某某,我们是罗甸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这是你的值班律师袁律师,你是否能看清并听清?”

“我能看清、听清。”

得到省级专家的意见后,检察官立即与王某某取得了联系,安排了视频提讯的相关事宜。

4月26日上午,罗甸县检察院对王某某进行视频提讯,通过视频的方式,完成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宣布不起诉决定等法定程序。

该院将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通过发邮件的方式电子送达给王某某,王某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深刻检讨了自己的行为,感谢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理并为其提供视频提讯的机会,让其可以安心务工。同时,该案其他涉案人员均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完成宣布及送达工作。

检答网,为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用新方式、新办法解决老问题、切身参与智慧检务建设等提供了充分的信心与保障,让该案的办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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