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酒後,阿秋明知阿慶嚴重醉酒狀態,但卻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將醉酒的阿慶安全護送到家,也沒有勸阻醉酒的阿慶不要駕車,結果導致阿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發生一年後,該案終於有了判決結果,白雲區法院一審認定涉案友人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原標題:男子喝喬遷酒後醉駕身亡 宴請人要擔責賠款近四萬 

去年五一期間,一男子喝完朋友的喬遷酒後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身亡。事故發生一年後,該案終於有了判決結果,白雲區法院一審認定涉案友人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受訪法官提醒,無論是飲酒、勸酒還是請客喝酒都要適可而止,切莫樂極生悲攤上了事兒。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

事故:男子醉酒後騎摩托出事

2018年5月3日上午12時左右,阿慶到朋友阿秋家喫完午飯後,兩人各自騎摩托車去白雲區神山閒逛。但一直到當日晚上,阿慶家人都沒有等到他回家。當日晚上7點多,阿慶的妻子接到交警通知,阿慶於當日下午2時許在白雲區某路段因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得知,阿慶事發時持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且未戴安全頭盔、醉酒後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爲此阿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起訴:友人未盡勸阻義務應承責

面對阿慶的不幸身亡,其妻子及兒子都難以接受。他們認爲,阿秋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爲此將阿秋告上法院索賠。阿慶妻兒訴稱,事發當日阿慶受阿秋邀請到其家中查看新房裝修情況,並在阿秋家中喝酒。酒後,阿秋明知阿慶嚴重醉酒狀態,但卻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將醉酒的阿慶安全護送到家,也沒有勸阻醉酒的阿慶不要駕車,結果導致阿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爲此,阿秋應承擔40%的過錯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18813.8元。

判決:友人要承擔5%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對醉酒人可能有人身損害危險之虞,相關人員應有適當的注意義務。本案中,阿慶已構成醉駕,而阿秋明知阿慶屬於酒後駕車,仍與其一同駕駛各自的摩托車外出,且未將醉酒的阿慶安全送回家中,阿秋的行爲對阿慶實施醉駕行爲無疑起到積極作用。據此,認定阿秋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責任比例的認定問題。法院指出,對於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阿慶自身存在嚴重過錯,而阿秋的行爲系阿慶實施酒後駕駛行爲的輕微因素。綜上,酌定由阿秋承擔5%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阿秋向阿慶家屬支付37219元。

法官說法:

同飲酒者應盡注意義務

法官指出,同席醉酒導致他人人身損害,屬因不作爲的方式實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爲。簡言之,同席飲酒的每個人均負有照顧本人及同席人,確保同席飲酒人不因飲酒致人身損害的義務。

  律師提醒:

四種情況下同飲者擔責

律師表示,如果出現以下情況,酒友應擔責。

1。強迫性勸酒。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爲,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對於損害後果發生就要承擔一定責任。

2。放縱飲酒。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發現飲酒後有不良後果,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導致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爲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除非能證明自己確不知情。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飲酒者出現不良反應後,酒友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不然,若出現意外,酒友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4。酒後駕車未勸阻。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一旦出事,酒友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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