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韓國最高法院判決新日鐵住金(日本鋼鐵公司)向二戰期間被強徵的4名韓國勞工每人賠償1億韓元(約合61萬元人民幣)。 視覺中國

  法治週末特約撰稿畢家瑋

  11月6日,日本政府決定將韓國法院判決的“日本強徵韓國勞工一案”提交至聯合國國際法院審理。10月30日,韓國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就二戰期間日本強徵韓國勞工一案,判處日本企業新日鐵住金(原新日本製鐵)賠償4名原告每人一億韓元(約合人民幣61萬元)。

  該判決隨即引起了日本政府的抗議。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官房長官菅義偉、外相河野太郎接連發聲,稱韓國最高法院的這一決定嚴重違反了日韓兩國此前的協議安排,威脅了日韓兩國外交關係的法理基礎,是違反國際法的。

  日本在二戰期間發動的侵略戰爭給周邊各國都造成了沉重傷害,其間發生的強徵勞工、慰安婦等事件更是日本戰爭罪行的鐵證。如今日本居然提出賠償強徵勞工的判決違反了國際法,乍一看確有大言不慚的惡人先告狀之感。然而就國際法角度考慮這一爭端,背後也確實有值得琢磨的複雜背景。

  爭議起源於日韓賠償協定

  1910年,日本迫使韓國簽訂《日韓合併條約》,朝鮮半島變相成爲日本的殖民地。一直到1945年日本無條件投降,朝鮮半島人民持續了30餘年的反日鬥爭。而直至1965年日韓兩國簽訂《日韓基本條約》,兩國才最終實現邦交正常化。但是歷史遺留問題並未完全解決,日本在殖民期間強佔勞工問題、慰安婦問題一直橫亙在兩國之間。

  針對韓國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日本外相河野太郎稱,日韓兩國之間的歷史問題已經通過《日韓基本條約》以及條約下的有關協定如《關於解決財產及請求權問題及有關經濟合作的日本國與大韓民國之間的協定》得到了“全面且最終的解決”。河野太郎指出,在韓國財政支出只有3億美元的當時,日本根據條約交付了5億美元的低息貸款,由此終結了對過去(殖民統治期間)歷史的問題。

  根據日本的說法,這5億美元解決了慰安婦和強徵的勞工等過去的所有問題。既然韓國政府接受了5億美元,所有勞工的索賠理當由韓國政府支付。按照日本提出的法理,自《日韓基本條約》簽訂後,韓國對慰安婦和對強徵勞工的起訴都是出爾反爾的行爲,這是國際社會難以接受的。

  《日韓基本條約》的簽訂也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1965年,離韓國前總統朴正熙上臺不久,國家也處於內外交困的境地。爲了發展經濟,以及順應日韓均爲美國亞太同盟的大背景,朴正熙與日本妥協媾和,簽訂了《日韓基本條約》,獲得了日本提供的包括以3億美元的現金贈與、2億美元的長期貸款、以及3億美元以上一般民間貸款組成的鉅額資金。

  而根據《日韓基本條約》及其附屬協定的要求,日韓兩國自此永久解決二戰賠款方面的事務。從法理上來說,通過該條約,韓國確實永久放棄了殖民地事務的索賠權,甚至包括慰安婦及強徵勞工等問題上的民間賠償。

  但對於該條約,韓國政府的態度也是遮遮掩掩。在條約簽訂之後,朴正熙政府宣佈《日韓基本條約》以英文文本作準,而在對外公開的韓文文本中,卻刪去了所謂的“最終解決”條款。直到2005年韓國政府公佈該條約無刪減原始文本時,韓國民衆才恍然大悟,憤怒迅速在韓國國內點燃。

  而在本次韓國最高法院對強徵勞工案的判決之前,《日韓基本條約》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阻礙着韓國受害者對日民間索賠的進程。例如,此次判決中的兩名韓國勞工1997年曾在日本法院發起索賠訴訟,但日本法院駁回了訴訟,稱因爲《日韓基本條約》,他們已經失去了起訴賠償的權利。

  此後,包括這兩名勞工在內的4名勞工2005年在韓國法院發起訴訟,但一審二審都認爲日本法院的判決在韓國也有效力,直至2012年5月,韓最高法院才推翻原判。這其中依然是有《日韓基本條約》所帶來的陰影。

  國際法院恐難審理該案

  聯合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下設的、處理國家間法律爭端的權威機構。任何國家之間發生爭端都需要通過談判、協商的途徑解決,如果外交手段不起效用,爭端國可以選擇將彼此間的爭端申請國家間仲裁、或者申請國際法院作出判決。

  需要指出的是,國際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是對相關國傢俱有約束力的,但是不具有國內法院判決同等的強制力。法院判決的執行,也需要爭端各國基於外交關係的善意遵守。

  根據國際法院對其憲章性文件《國際法院規約》的解釋,國際法院對某一爭議成立管轄權的前提條件是各爭端國自願接受法院的管轄。國際爭端的選擇方式是屬於各國的主權事項,法院本身只能接受被動選擇。

  一般情況下,爭端國雙方會一同將爭議提交至法院,例如,尼加拉瓜和哥倫比亞兩國多次利用國際法院的平臺,處理兩國之間的海洋劃界爭端;但如果爭端事項僅有一方提出,那麼法院要對該爭端成立管轄權的話,就要求爭端中的另一方選擇是否自願接受法庭審理該案,稱爲“應訴管轄”。也就是說,國際法院不能強制某一國到庭參與案件,案件能否確立管轄權進入到審理程序,需要雙方自願參與。

  在現階段國際法院能否成立對該案的管轄,如前文所述,這完全取決於爭端的另一方韓國的態度。而自從日本11月6日宣佈將該案提交至國際法院之後,韓國方面一直沒有對這一行動作出明確回應。早在2012年,日本就曾試圖將日韓之間的爭議島嶼獨島(日本稱“竹島”)提交到國際法院裁決,然而韓國立即照會日本,稱不會參與訴訟程序。比照此前的這一同類爭端,基本可以預測韓國方面有很大可能拒絕日本提出的訴訟請求,使國際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另一方面值得探討的是,針對日本要將案件提交至國際法院審理的請求,其所針對的並非籠統的日韓兩國關係、或者是兩國之間的各種歷史問題,日本的訴求在於,希望國際法院進行判定韓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否與兩國此前的條約安排的內容相斥,其主張的定性是一個法律爭端。這是一個看起來無傷無害的很小的爭端點。

  但筆者認爲所謂“法律爭端”其實也只是一個名義幌子,背後依然是更深層次的涉及兩國間歷史遺留問題解決的政治性考量。考慮到這一點,韓國也必然不會給日本這個表演的機會,而是通過不應訴直接將整個程序扼殺在搖籃狀態。

  可能引發後續同類訴訟

  日本向國際法院提請訴訟的決定的確讓人出乎意料。由於日本的戰爭罪行,在民間索賠這類與其罪行相關的問題上作出任何抗議和否定的姿態,在一般視角里都是道德上站不住腳的,而且還有可能再度引發周邊國家的警惕和反感。

  但日本確實有其具體的擔憂。那就是如果韓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一成立,等於韓國擺脫了《日韓基本條約》的束縛,使得已經爲數不多的殖民及戰爭受害者都有權在韓國法院提起訴訟並得到支持,其所形成的不僅僅是一張接一張的賠償判決,更有可能形成巨大的社會影響,對本已如履薄冰的日韓外交關係造成進一步的衝擊。而如果韓國法院對相關判決執行,則也有極大可能影響到在韓的日本企業,使日本企業在韓面臨各種賠償風險,更在宏觀上對日本在韓投資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日本避諱使用“戰爭賠款”這一名目,所以在《日韓基本條約》以及其下相關協定等文本中,也未明確提及“賠款”等類似內容,而只是在長期以來兩國政府的往來中,雙方默認1965年所提供的資金及貸款已經覆蓋了日本應對自己在朝鮮半島的罪行作出賠償。

  據此,韓國法院的解釋是,《日韓基本條約》只是韓日政府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係的解決,並不包括對殖民統治的賠償。韓國大法院院長金命洙說:“日本政府沒有承認其殖民統治的非法性,否認在這期間的強徵和動員的賠償責任,所以法院認爲,韓日兩國政府對於日本統治一事並沒達成完全一致。”換言之,既然基本條約沒有提及殖民統治期間對相關人羣的責任和賠償,法院就有權對索賠做判決,《日韓基本條約》也不能阻止個人獲得賠償的權利。

  韓國政府目前的表態也是與其最高法院判決保持了一致的立場。韓國外交部長康京和表示尊重韓國法院判決,將綜合考慮各種要素後製定應對方案。此外,韓國還主張,民主國家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分立,韓國政府作爲政府無法干涉大法院的判決。

  對此,日本領導人和政府的發言在刺激韓國國民情緒,這很令人擔憂。韓國國務總理李洛淵說:“我們作爲鄰國政府,對於日本的發言在此表示嚴重的憂慮。我們期待日本政府的說明和慎重的決定。”

  責任編輯:高恆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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