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永州18岁女生被轮奸 检方抗诉“从犯”成“主犯”增 刑4年

永州18岁女学生遭多人强行轮奸,4名嫌疑人被判刑。其中一人一审被判为从犯,获刑刑3年。宣判后祁阳县检察院及时审查,提出抗诉获法院支持,该嫌疑人二审被判为主犯,改判获刑7年。

原标题:祁阳检察抗诉成功一强奸案,有期徒刑3年变7年

△图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网

潇湘晨报11月9日讯 18 岁的技校女生被人在旅馆轮奸,参与殴打、轮奸的蒋某华却被定为从犯。近日 , 经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获永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蒋某华强奸案 , 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原审法院错误认定量刑情节,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量刑错误,并将被告人蒋某华刑期由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2004 年 10 月 30 日下午,永州市某技校学生何某某(女、18 岁)、文某某(女、16 岁)应被告人蒋某华的邀请来祁阳县浯溪镇。被告人蒋某华与同案人罗某某、谢某某、桂某某(均已判刑)四人到车站接到被害人何某某、文某某后,即带该 2 人去网吧上网。随后,蒋某华与同案人罗某某、谢某某、桂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段某某(均已另案处理)共 7 人带被害人何某某、文某某到祁阳县浯溪镇滨湖路某酒店吃饭喝酒。饭后,王某某将上述 9 人送到浯溪镇某卡拉 OK 厅唱歌。当晚 10 时许,被告人蒋某华、张某乙商量留何某某、文某某 2 人去开房住宿,并与同案人罗某某、谢某某、桂某某、张某甲、段某某预谋对被害人何某某、文某某实施奸淫。随即,被告人蒋某华与同案人罗某某、谢某某、桂某某、张某甲、段某某、张某乙带何某某、文某某来到祁阳县浯溪镇人民路某旅馆,由同案人张某乙付房款开了 303、501 房间。同案人张某乙、罗某某与文某某在 303 房间,被告人蒋某华与同案人桂某某、谢某某、张某甲、段某某带何某某至 501 房间,并立即对被害人何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等暴力方法,强行轮奸何某某。2017 年 9 月 8 日,被告人蒋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 年 2 月 6 日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祁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案件承办检察官及时审查,认为认定被告人蒋某华为从犯 , 与事实不符。综观全案,被告人蒋某华提出犯意并实施了轮奸,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明显高于其他同案人。被告人蒋某华与其他同案人实施强奸的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大,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际华适用缓刑,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经及时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得到市院的支持。后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以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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