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假设一下,即使L姓员工提交的录音内容不能证明有犯罪行为,但公诉机关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法院仍然可以判决有罪。从龙岗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来看,L姓员工并非涉嫌向H公司敲诈勒索,而是向其部门主管。

关于华为公司前员工事件的几点想法:世界远比我们想象复杂

在表述我的观点之前,要说明几点:首先我不是事件某一方的利益相关方,H公司和L姓员工和我都没有关联,不存为谁说话、为谁洗白的问题;其次,我一直都强调要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全面考查的思维方式,情绪有害,片面的真相也不是真相;第三,我对该事件的了解全部来自于网络,并不掌握所谓内幕,本文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思维训练。

最近网络上热议的H公司前员工事件,已经很多公众号和文章在写,具体的内容就不转述了。但是,目前能看到的信息都非常少,那些10万+的内容也是大同小异,写情绪的多,谈事实的少。

如果这个事件的前因后果能被报道出来,可能很多问题都会有答案。

下面是我的一些思考,有些内容已经脱离了本事件,但我还是强调,独立思考的思维能力和全面考查的思维方式,对我们认识世界,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世界远比我们想象中的复杂得多。

1、公安机关立案是有立案标准的,要有初步证据证明涉罪,才能立案。这个案件一开始的侦查方向是“职务侵占”,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条规定,大家可以细细品读。

2、大概在2018年年中(注意这个时间),我经手处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是H公司的供应商。案件背景是,H公司去年开展一次内部、外部的调查,内部查出不少涉嫌拿供应商回扣的员工,外部查出涉嫌向H公司员工“送钱”的供应商。这在刑法上分别有对应的规定,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上面我说的那位供应商是业务量比较大的供应商,被H公司员工供了出来。当时给我的感觉是,H公司内部的法务、监察部门工作挺扎实,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员工和供应商采取了强制措施。

从法律角度,H公司员工和供应商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关于找律师。

L姓员工的配偶先去找了法援律师,后又在蹲在看守所门口,后来才找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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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细节反映出,很多人对于法律、律师是陌生的,连如何找律师都不知道,深圳登记在册的律师超过1万人,怎么会找不到律师呢?

法治社会什么都要讲法律,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要知道律师在哪里。

4、关于30万从何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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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觉得这是L姓员工被构陷的表现,其实这个细节并不能说明什么。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30万从何账户转出是一个中性行为。

钱从部门秘书个人账户转出,能说明L姓员工敲诈勒索部门秘书吗?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吗?

能说明L姓员工敲诈勒索H公司吗,那转钱的账户又不是H公司,关联性就很弱,至少这是一个辩护点。

5、L姓员工到底敲诈勒索了谁。

从龙岗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来看,L姓员工并非涉嫌向H公司敲诈勒索,而是向其部门主管。这可以和第4点结合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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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该案件在侦查阶段经历两次变更罪名,从职业侵占、侵犯商业秘密,到敲诈勒索。前两个罪名的被害人是H公司,第三个罪名的被害人是个人,也就是部门主管。

我很好奇的是,H公司和L姓员工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6、关于30万“补偿金”的计算。

网络文章关于这笔钱的计算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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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计算是有问题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偿,不是全额征税的,要扣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

L姓员工在2018年1月与H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该适用深圳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每年度5月-6月间公布新数据,之后才适用新数据)。而深圳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3倍就是269271元。

331776.73元扣除269271元就是62505.73元,个税为3230.57元,而非3万元。

所以我说,这个补偿金额的计算是有问题的。至少,是不是真正的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计算的补偿金,要打一个问号。

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前,H公司有必要抠这点钱吗,HR会愚蠢到给自己的工作挖这么一个坑吗?

7、关于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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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录音笔的录音内容最终导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呢?

在法律逻辑上并非如此。否则,那就等于要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自证无罪,但我们的刑法体系并不是这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要用充分、确实的证据,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如果证据不足,则不能定罪量刑。至于,被告人有举证自己无罪的权利,当然,这个并不是强制要求,有证据可以提交,无证据则不提交。

假设一下,即使L姓员工提交的录音内容不能证明有犯罪行为,但公诉机关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法院仍然可以判决有罪。

相反,即使L姓员工没有录音,但公诉机关的证据达不到充分、确实的程度,就不能判决有罪。

换句话说,网络文章认为的录音内容为案件定性关键,其认识并不准确。

8、关于251天的羁押期限。

这个期限确实长了,再次反映出我国目前刑事案件的高羁押率问题。

从龙岗区检察院的决定书来看,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侦,一次延审,是造成L姓员工长时间羁押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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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工作角度来看,既然最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说明在羁押期限中有条件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在这个环节律师有很大的努力空间。

或许L姓员工的家人和律师已经采取了最大努力,但不得不说长时间羁押是本案的遗憾。

现在L姓员工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这个事件的很多细节,可能永远都不会被揭开,即使被披露,也改变不了已经发生的事。

无论如何,L姓员工都是输家。

(End)

参考资料

粥左罗:华为13年老员工,离职被羁押251天:我的社会地位无法和他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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