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有网友咨询:其丈夫因借他人钱未还,被他人诉至法院,判决后他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与丈夫在婚后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其丈夫名下,现法院已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决定于近日拍卖该房产。问: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该网友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以房地产的二分之一为限予以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地产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异议人在提出这一理由时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共同购置房地产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这一主张。

  二、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并非涉案债务的债务人。

  根据网友提供的情况,该网友对所借款项不知情,所涉款项也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所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申请人在起诉时也并未起诉该网友,根据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第二条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网友并非涉案债务的债务人。

  三、法院并未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亦无法律依据。

  从该网友提供的情况看,法院并未追加该网友为被执行人。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法院追加夫妻未具名举债一方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非常慎重,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

  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而就可以追加或变更执行主体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总共规定了13种情形,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这13种法定情形之一,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法定授权依据,违背了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四、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之后,才能执行被执行的财产份额。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按照该规定,应该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之后,才能执行被执行的财产份额。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如何执行?在执行实践中确实是一个难点问题。为解决这一难点问题,江苏省高院在2018年专门制定了《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江苏省高院在《解答中》指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但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因此,即便法院对涉案房产整体处置,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以二分之一额为限。

  作者:胡传文,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5223258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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