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9时许,广水市李店镇村民李某甲(男,66岁)与其邻居李某乙(男,63岁)因琐事发生争吵至扭打,李某甲用左手抓李某乙衣领时被李某乙咬伤左小臂,李某乙被李某甲掀倒在地,致李某乙右手小臂摔伤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李某甲赔偿李某乙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李某乙的谅解。

2018年9月27日,广水市公安局以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于11月5日依法对李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甲因琐事与李某乙发生纠纷至扭打,将李某乙摔倒在地致轻伤,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该案件中,李某甲与李某乙系邻里关系,伤害起因因邻里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三级肢体残疾病人,且移送审查起诉前已中风瘫痪在床,生活困难,案发后能尽力赔偿被害人全部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害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及第二十三条“...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及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对李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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