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1维权微课堂】栏目以为游客进行浅显易懂的旅游普法为目的。邀请法律顾问从专业角度分析旅游投诉案例的法律依据,并通过简明扼要的问答形式,为有旅游投诉需求的游客提供指引参考。

本期特邀律师:梁玲

广东伟然(广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处理过大量旅游纠纷案件,在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处理如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方面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刘女士在景区游玩时,在景区的购物店购买了10元/份的当地特色小吃,但工作人员扫描支付宝付款码时扫描了15元。离开景点后刘女士发现该问题,投诉景区购物场所问题。

围观群众:标价十块却扫码十五块,购物店这是穷疯了吧!

梁玲:经营者应根据明码标出的价格向消费者收取相应的商品或服务费用,本案中如因购物店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多收款项,应向刘女士赔偿损失退回多收的五元钱;如购物店故意将商品标注低价格,误导刘女士购买,在刘女士付款时按照高价收费,被有关部门认定构成价格欺诈的,则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刘女士支付的赔偿为消费价格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七) 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