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被告人的防禦權過小,缺乏律師的在場權,使得無法限制警方、檢方搜查階段的權力,導致的結果必然是問題案件中普遍存在供述強制,有利事實難以呈現在警方、檢方製作的筆錄之中,另外還會存在匿藏證據的可能。長崎事件,則是在缺乏補強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僅以受害人供述的自然、合理便認定被告人有罪。

反思冤案:避免無辜者被冤枉:讀《法官因何錯判》

冤案何以產生,又該如何避免,是中外刑事司法的共性話題。秋山賢三先生早年在橫濱、東京、德島地方法院以及東京高等法院擔任法官,之後辭職成爲一名律師,爲許多冤案事件辯護,是日本知名冤案問題專家。

反思冤案:避免無辜者被冤枉:讀《法官因何錯判》

秋山賢三的《法官因何錯判》雖着眼於日本刑事司法,但書中探討的問題卻未嘗不適合當下的中國司法,同樣值得我們借鑑與反思。

反思冤案:避免無辜者被冤枉:讀《法官因何錯判》

一、冤案事件

《法官因何錯判》剖析的三起冤案事件,應當被我們視爲觀察冤案的樣本,進而取得有益的司法經驗。

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

秋山賢三擔任再審法官時,宣判被告人無罪的冤案。

1953年11月5日凌晨五點十分左右,在德島市經營收音機業務的S(50歲)被人用刀刺死。案發現場遺留有匕首、手電筒等物,而且房頂上的電話線與電線都被切斷。

起初,德島市警方以“外部犯人論”進行搜查,認定K某爲嫌疑犯。後德島地方檢察院將搜查方針轉爲“內部殺人論”,將與S同居的姘婦富士茂子鎖定爲犯人。

爲了收集符合“預判”的供述,德島地方檢察院逮捕拘留少年N和A(住在S家的店員),強制收集四份口供,“目擊S與富士茂子的搏鬥”、“在茂子的指示下,切斷屋頂上的電話線、電線”、“在茂子的指示下,將日式魚生刀從兩國橋上丟入河中”、“在茂子的指示下,從某處借來匕首”。

在此基礎上,茂子作出認罪自白。然而,德島地方法院並未考慮本案的疑點,而是按照檢察院起訴意見書的要旨,對富田茂子作出有罪判決。在此之後,茂子及兄弟姐妹不斷的一次次提起再審申請。

直到案件發生戲劇性變化之後,案件才引起足夠的重視,先是少年N和A坦言做過僞證;接着德島地方檢察院公開二十二冊“不提交記錄”,其中包括現場勘查報告的6張照片(證實茂子一家人的被單上有“膠鞋鞋印”)。

距離茂子去世已近一年,1980年12月13日,德島地方法院決定再審茂子殺人事件,直到1985年7月9日,在茂子缺席的法庭上,茂子無罪的判決才被作出。

袴田事件

秋山賢三以律師身份參與辯護的案件,本書成書之前袴田還在申請再審。

1966年6月30日凌晨一點多,某工廠專務理事一家(父母、子女)慘遭殺害,房子被燒燬。案發不久,住在該工廠的員工、前拳擊手袴田嚴被鎖定爲嫌疑犯。

秋山賢三將此案作爲樣本,主要是因爲本案廣泛存在媒體預判的植入。起初,媒體得到警方情報後便先行報道,誤導公衆;還有權威媒體刊登時任分局局長傾向性分明的評論文章,“從袴田房中搜出的“帶血的睡衣”就是科學搜查的勝利”,“頑固與反社會性是犯罪者的共通性格,而袴田是最爲極端者”,這爲之後的錯誤埋下伏筆。

長崎事件

1997年10月1日,長崎乘坐電車時,站在長崎前邊的女子指認長崎強制猥褻,一審、二審憑藉女子的供述作出有罪判決。在這起事件中,最大的特點是證據脆弱,只有被害人供述,缺乏物證以及其他證據。唯一的科學證據,纖維鑑定還因“被告手指上的纖維”與“受害者衣物上纖維”缺乏同一性未被法院採信。

這種缺乏足夠證據的案件,在秋山賢三看來,法院本應宣告無罪,但是一審、二審還是以受害者供述自然、合理,對長崎作出有罪判決。有罪判決對此的解釋是,其他證據可以補強受害人的證詞,比如受害人與被告人距離相近;被告人說了兩次對不起,還意欲以錢解決問題,能夠說明受害人供述的真實性。

二、冤案暴露的問題

辦理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秋山賢三痛切感受到法院審判的失職,“審理的法官只要慎重作出科學合理判斷,遵從罪疑惟輕原則,茂子不至於如此受苦”。

有罪判決認定茂子與S的搏鬥,問題重重。少年證人證實作案工具被丟入河中,可是無論如何也找不到這把刀;S身上有十一處負傷,茂子則僅在左腹部有擦傷,手心手背無任何防禦傷。S作爲退役軍人,體格強壯,與不足一米五的茂子決鬥,茂子居然毫髮無傷,簡直匪夷所思。

秋山賢三舉出的這起冤案事件給我們提出三個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第一,被告人的認罪供述,能否經得住檢驗。在警方、檢方的強勢控制之下,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沒有絕對的必然;

第二,檢方作爲公訴方,有着自身的侷限性,即追求有罪強過追求公正,檢方提供的證據是否足額,是否有瑕疵,需要法官的慧眼識珠;

第三,職業法官是否同“市民生活”存在距離,能否根據經驗法則、邏輯經驗,深刻洞察案件事實,值得懷疑。

袴田事件雖然尚在申請再審,但是通過秋山賢三的案件分析,此案同樣疑點重重。

作案衣着“睡衣”的認罪供述以及睡衣附着“血跡、油漬”被作爲重要物證,而後卻又在工廠釀造桶中發現“五件衣物”,“帶血的睡衣”被從證據中撤掉。

對此,判決最終解釋爲,結束殺戮前穿的是“五件衣物”,之後換成“睡衣”縱火。問題是,這種說法無法說明換裝的必然性,另外“五件衣物”着裝實驗表明,袴田無法穿着“五件衣物”中的長褲,長褲尺寸很小。唯一將五件衣物與袴田聯繫起來的,居然是在袴田老家發現的一塊“布頭”,與長褲布料相同。

“五件衣物”長褲與襯褲附着的血跡,只檢測出丈夫一人的血漬,沒有其他三人的血漬。作案動機一再更改,起初是與專務妻子存在不正當關係,之後變成母子三人要一筆錢去外面租公寓,判決認定的則是袴田爲了強佔專務的錢款。

另外,被告人的四十五份供述,判決否定四十四份供述的證據能力,只採納一份檢察官的調查書。判決詳細說明警方違法調查過程,肯定被告供述受到強制性、威脅性的影響。但是,對於一天內同時做出的三份供述,警方的兩份均被排除,檢方的調查書未必沒有問題。

在秋山賢三看來,檢方調查同樣存在疑點,被告人的這份供述只是對先前供述的總結,並且地點相同,時間相近,被告人自白的任意性同樣存在欠缺。諸如此類,犯罪與否的事實存在重大疑點的情況下,疑罪從無的標準能得到多大程度的貫徹,是冤案不斷提出的問題。

長崎事件,則是在缺乏補強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僅以受害人供述的自然、合理便認定被告人有罪。只有一方證言的情況下,法官如何認定事實,是事實認定的常有問題。刑事訴訟中的事實觀,實則是用已然的證據回溯證明過往的歷史事實,只是這種回溯過往的證明標準必須要做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結論具有唯一性。既然如此,那麼對於證言的補強,如何完善,是處理此類案件的前提。

三、反思冤案:避免無辜者被冤枉

“一個案子,對法律家而言,不過是‘無數案件中的一起’,對被告人而言,卻是人生的重大轉折點”。無辜者不被冤枉,避免冤案的再次發生,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

透過上述案件,秋山賢三指出日本刑事司法廣泛存在“潛在冤案”的因由在於:

➤ 第一,證據問題。證據收集階段,程序上缺乏對公權的限制,普遍存在供述的強制、證言的引導、證據的匿藏,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難以出現在供述筆錄之中。

➤ 第二,法官問題。法官的視野有限,面對起訴階段的全案證據,盲目信任檢方,對被告人存在先入爲主的預判有罪,無法站在被告人的立場,去嘗試理解被告人。

➤ 第三,證明標準問題。司法實踐難以貫徹“超越合理懷疑程度”,無法踐行“罪疑惟輕”原則。

➤ 第四,司法構造問題。99%的有罪率,辯護方處於劣勢,檢方過於強勢,法官與檢察官具有同質性,存在聯手對抗辯護方的可能。

面對上述問題,秋山賢三給出的建議是,最爲迫切的是要增強被告人的辯護防禦能力,強化辯護律師在搜查階段的辯護權;增加檢方公開全部證據的法定義務;另外還有針對職業法官內心狀態的“十誡”。

比如:意識到審判席的高度,認識到會有看不見的事實;踐行罪疑惟輕原則;經受社會磨鍊,去了解社會、瞭解人;不輕易相信供述證據,洞察錯謬的可能性;重視被告人的辯解;保持百姓視角,遵循民衆常識。

事實上,秋山賢三指出的冤案成因以及冤案對策,同樣切合當下的中國司法,我們又該如何反思。

➤➤ 第一,被告人的防禦權過小,缺乏律師的在場權,使得無法限制警方、檢方搜查階段的權力,導致的結果必然是問題案件中普遍存在供述強制,有利事實難以呈現在警方、檢方製作的筆錄之中,另外還會存在匿藏證據的可能;

➤➤ 第二,法官與檢察官的天然關係,必然更加信任檢方,而對辯護人存有意見,對辯護意見缺乏足夠的重視。經常出入法庭的想必都會看到,檢察官與法官走的是一個通道,律師走的卻是另外一個通道,這裏是不是有些門道;

➤➤ 第三,案卷移送主義,必然使得檢察官、法官對於被告人存在先入爲主的有罪預判,進而輕視被告人的辯解意見;

➤➤ 第四,過高的有罪率,使得法官過於相信辦理的案件不存在問題,畢竟有問題的案件不是百裏挑一,也不是千里挑一,這個案件怎麼就會存在問題;

➤➤ 第五,刑事司法能否恪守“排除合理懷疑”嚴格證明標準,真正做到“疑罪從無”,敢於宣判被告人無罪。

目前來看,司法改革仍舊任重而道遠。既然如此,那麼在刑事司法尚未邁入完美的境界之前,司法工作者的內心審慎心態還是最要關注的。正如秋山賢三指出的“職業法官十戒”一樣,司法工作者需以嚴格標準要求自己的“法意識”。

反思冤案:避免無辜者被冤枉:讀《法官因何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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