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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看官大家好,法條君的日常福(sao)利(rao)又來啦~過完了令人又愛又恨的雙十一,購物車沒清空也該學習啦!

  本期看點是擾亂市場秩序罪這一節的所有罪名立案追訴標準。不過法條君驚訝的發現,我們的老對手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以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也規定於本節罪名中,記憶力好的看官一定記得本君已經奉獻過後兩者的定罪量刑標準,詳戳: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量刑標準|法納刑辯

  非法經營如何定罪量刑?|法納刑辯

  法規來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2017年);

  -END-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爲有罪之人,爲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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