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的刑事案件迴避、管轄規定全在這!

  

  一、迴避

  刑事 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刑訴法解釋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 訴訟法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刑事 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刑事 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其迴避問題由院長決定。

  刑訴法解釋 第二十四條

  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爲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爲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爲,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刑訴法解釋 第二十五條

  參與過本案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偵查、檢察人員,調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複覈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複覈程序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款規定的限制。

  刑訴法解釋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並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

  刑訴法解釋 第二十七條

  審判人員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院長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院長迴避的,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刑訴法解釋 第二十九條

  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

  刑事 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刑訴法解釋第三十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刑訴法解釋第三十四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刑訴法解釋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迴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並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管轄 1 立案管轄 刑事 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訴法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監察法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法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法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爲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2 級別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缺席判決)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爲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訴法解釋第十三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3 地域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訴法解釋 第二條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刑訴法解釋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訴法解釋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訴法解釋 第六條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刑訴法解釋 第七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訴法解釋 第八條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訴法解釋 第九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入境後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訴法解釋 第十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訴法解釋 第十一條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由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罪犯在脫逃期間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犯罪地抓獲罪犯並發現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4 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刑訴法解釋 第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複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刑訴法解釋 第十六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刑訴法解釋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訴法解釋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刑訴法解釋 第二十條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決定書、同意移送決定書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後,對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將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自訴案件,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刑訴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後,又向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訴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層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原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END-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爲有罪之人,爲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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