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作案多起,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22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利用其腾讯 QQ交友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谎称自己所在的组织能够将他人培训成为打手、杀手,培训结束后可以通过执行各类任务赚取佣金。骗取他人信任后,刘建某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肖某、赵某、新疆王某某(自然信息不详)、一名吉林人(自然信息不详)人民币22220元。

2015年7月2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作案多起,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22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授之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个典故,可谓世人皆知,帮助别人解决问题,不如传授给人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通过上述案例,不仅仅让人们知道“授人以渔”的意义,更告诫传授者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使用有效可行的方法去帮助别人,以非法之目的,行法律禁止之行为,最终只能害人害己;同时也告诫学习者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运用合法的方式达到合法的目的,脚踏实地,肯学肯干,通过自身的努力,向着正确的方向,才能最终实现自身的价值。

来源: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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