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作案多起,騙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2220元,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追究其法律責任。科爾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在通遼市科爾沁區利用其騰訊 QQ交友平臺,發佈虛假招聘信息,謊稱自己所在的組織能夠將他人培訓成爲打手、殺手,培訓結束後可以通過執行各類任務賺取佣金。騙取他人信任後,劉建某以收取報名費、培訓費等各種理由,多次騙取肖某、趙某、新疆王某某(自然信息不詳)、一名吉林人(自然信息不詳)人民幣22220元。

2015年7月29日,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科爾沁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作案多起,騙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2220元,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追究其法律責任。被告人劉某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授之以魚不如授人以漁”這個典故,可謂世人皆知,幫助別人解決問題,不如傳授給人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通過上述案例,不僅僅讓人們知道“授人以漁”的意義,更告誡傳授者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使用有效可行的方法去幫助別人,以非法之目的,行法律禁止之行爲,最終只能害人害己;同時也告誡學習者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遵紀守法,運用合法的方式達到合法的目的,腳踏實地,肯學肯幹,通過自身的努力,向着正確的方向,才能最終實現自身的價值。

來源:科爾沁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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