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們注意啦!

  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

  屬於欺凌!

  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

  屬於嚴重欺凌行爲!

  12日,廣東省教育廳官網公佈13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對學生欺凌的預防、種類、治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實施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學校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

  學生欺凌事件的種類和適用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1. 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

  2. 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

  3. 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

  4. 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

  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1. 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賜、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等物理攻擊的;

  2. 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

  3. 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4. 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

  5. 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6. 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

  嚴重欺凌事件

  1. 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的;

  2. 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的;

  3. 行爲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

  4. 行爲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依法屬於不予處罰的;

  5. 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的;

  6. 多次強脫被欺凌者衣物的;

  7. 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8. 其他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不同性質的校園欺凌有不同的處理

  對於情節較爲輕微的,學校可實施批評、賠禮道歉、寫檢討書等懲戒;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未滿八週歲的學生不給予紀律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和教育。

  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爲主。學校處置學生欺凌事件應由學校欺凌綜治委認定欺凌行爲並提出處理意見,學校根據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的意見作出《學生欺凌事件處理決定書》。

  發生學生欺凌事件後,學校應安排心理諮詢教師對欺凌者和被欺凌者進行心理輔導。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專門學校。

  學校應成立學生欺凌綜治委

  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

  地級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本行政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專家庫,協助學校和縣(市、區)學生欺凌綜治委開展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對轄區內學校的學生欺凌進行專項調查與評估活動,並支付費用。學校可委託第三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本校的學生欺凌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和評估;可以委託社工、社會心理諮詢師等專業機構爲欺凌事件發生後的中小學生及其家庭提供個案跟蹤服務,並支付費用。

  《實施辦法》鼓勵學校運用互聯網技術建立校園安全防控平臺體系。同時,教育、公安部門應加快推進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介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臺,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

  學校應在10日內完成調查

  學校一般應在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啓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學生欺凌行爲涉嫌違法犯罪的,責令學校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出現失職瀆職將被問責

  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後的處置存在失職瀆職行爲,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將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來源|轉自:南方都市報、金羊網、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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