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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2012年6月至2015年3月任長安區農業機械管理站管理股股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於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常志強、楊李影,陝西方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田某。2009年至今任長安區農業機械管理站管理股工作人員。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於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崗嶺,陝西志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公訴刑訴(2016)3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田某犯濫用職權罪,本院原作出(2016)陝0116刑初358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楊某、田某不服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陝01刑終188號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本院受理後,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瑜、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楊李影、常志強,被告人田某及其辯護人馬崗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4、5月,陝西省蒲城縣盛鴻農機有限公司業務員王某某(另案處理)先後向李某某(西安清水果蔬專業合作社法人)、崔某某(西安滻水源農業合作社法人)、駱某某(長安區紅廟葡萄專業合作社法人)推銷車載式風送噴霧機、微灌設備等,後三人協商,只要三人將取得農機補貼款全部給他,不支付或者支付少許費用,就可取得農機具。王某某在聯繫業務期間,爲了推銷本公司農機具和及早拿到補貼款,多次請長安區農業機械管理站的被告人楊某、田某喫飯,兩被告多次違反《陝西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紀律》中“不準借補貼工作喫拿卡要、收受禮品禮金,以權謀私”之規定,接受王某某的喫請、禮品。

  2013年5月左右,李某某、崔某某、駱某某分別到長安區農機管理站諮詢如何給合作社辦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指標。田某將需要準備的材料予以告知。2013年7月,三人先後將申請材料遞交。楊某身爲農機補貼工作的負責人、田某身爲農機補貼工作的具體經辦人,二人違反《陝西省2013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西安市2013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申請農機購置補貼時需持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銀行賬戶先到財政局辦理一卡通兌付系統新增賬戶信息錄入手續,然後持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銀行賬戶及法人二代身份證和複印件到區農機管理站申請領取《陝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告知書》”之規定。在合作社沒有辦理一卡通賬戶,不具備申請條件的情況下,違反規定給三人發放了指標確認告知書,使得本應屬於合作社的補貼款和補貼機具補貼到了個人名下,導致李某某騙取了490000元國家補貼、崔某某騙取了240000元、駱某某騙取了230000元的噴霧機國家補貼,共計給國家造成農機補貼損失960000元。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辯解稱:我不是該項工作負責人並且補貼告知書並不是由我審覈簽字,上面沒有我的簽名,我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楊某辯護人辯護意見爲:

  客觀方面:起訴書中指控楊某身爲農機補貼工作負責人,田某身爲農機補貼工作的具體經辦人,在不具備申請條件的情況下,違反規定給三人發放了指標確認告知書,致使給國家造成巨大農機補貼損失,但客觀事實是楊某本人既沒有參與指標確認告知書的發放,也沒有授意由田某發放,且沒有在三份指標告知書上簽字,沒有參與指標告知書的審覈與蓋章工作。

  主觀方面:指標確認告知書的發放、簽字、審覈都與楊某沒有關係,被告人不存在違反規定發放指標告知書的故意。

  證據方面:田某在2016年3月29日筆錄中談到在楊某審覈同意後出具的指標確認告知書,並加蓋了印章,田某在2016年5月17日筆錄裏說自己審覈並在三份指標確認告知書上蓋章。楊某的說法是自己沒有審覈過這三份指標確認告知書,若是他審覈,會在指標確認告知書的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處簽字後加蓋印章。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結合本案證據,除了同案被告人前後不一致供述稱楊某曾參與指標確認告知的發放,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楊某實施了濫用職權行爲。

  被告人田某辯解稱:辦理該項工作時已經請示過領導,且對於960000元犯罪數額定性有異議,我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田某辯護人辯護意見爲:田某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犯罪事實。

  第一、李某某、崔某某、駱某某三人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領取補貼款系企業法定代表人職權,田某按照組織管理權限向上級領導及站長進行了彙報,其行爲不屬於個人行爲;

  第二、本案涉及李某某、崔某某、駱某某均將獲取國家補貼用於購買農機具,並在農業合作社管理的農田中得到應用,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根據長農發[2013]66號文件第五條:代發金融機構收到補貼資金以及區財政局支付憑證後,補貼發放明細表及一卡通兌付系統傳遞的補貼數據,在24個小時內將資金打入農戶一折(卡)通存摺,證明文件要求資金必須打入農戶個人賬戶,且是唯一的,財政局無法完成兌付信息錄取,無法爲合作社辦理一卡通;

  第三、長安區檢察院對李某某、崔某某因詐騙事實不存在、數額無法確定,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對駱某某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綜上,田某不構成犯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4、5月,陝西省蒲城縣盛鴻農機有限公司業務員王某某先後向李某某(西安清水果蔬專業合作社法人)、崔某某(西安滻水源農業合作社法人)、駱某某(長安區紅廟葡萄專業合作社法人)推銷車載式風送噴霧機、微灌設備等。長安區農機管理站管理股負責全區農機具管理工作和農機具購置補貼工作。楊某系管理股股長,田某系一般幹部農機補貼工作具體經辦人,二人一同負責農機具補貼工作。田某將需要準備的材料給予告知。2013年5月左右,李某某、崔某某、駱某某分別到長安區農機管理站諮詢如何給合作社辦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指標。後三人先後將申請材料予以遞交,楊某、田某與時任站長彙報該項工作,給三人發放了指標確認告知書。因合作社沒有一卡通賬戶,該補貼款和補貼機具補貼到了李某某名下共計49萬元、崔某某名下共計24萬元、駱某某名下共計23萬元。農機補貼到賬後,三人將農機補貼款交給王某某,共計9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2013年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流程主要分爲五步。第一步:農戶向我們站上提供購機申請,我們審覈後發放指標確認告知書。第二步:農戶自主找經銷企業自主議價、全價購機。第三步:農戶到街辦申請農機補貼。第四步:街辦農機管理員進行覈對、公示,無異議後生成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由街辦財政所進行抽查覈實。第五步:街辦農機管理員將補貼發放明細表上報到我們站上,我們站上按照10%的比例抽查覈實後報區財政局進行資金撥付。

  根據《西安市長安區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要求,農戶個人需要提交二代身份證和一卡通存摺原件和複印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需先持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銀行賬戶及法人二代身份證到財政局辦理一卡通兌付系統新增賬戶信息錄入手續,然後再持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銀行賬戶及法人二代身份證及複印件到我們站申請指標。

  我們的審覈批准是2013年開始實行農機購置補貼全價購機新機制,加之微灌設備進入陝西省補貼目錄不久,對微灌設備究竟該如何具體操作沒有明確規定,在35號文下發之後,我立即將這個文給股長楊某和時任站長薛某,薛某讓我和楊某想想新機制下該設備的補貼如何實施。經過一個月的思考,根據補貼標準的特性是按畝補貼,我們提出了申請微灌設備補貼需要提交的8份材料: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街辦出具的微灌設備安裝規模證明、微灌設備購銷協議、微灌設備安裝實施方案、租地合同或地畝冊、街辦或村組的申請證明材料。購機者如果是農業經濟組織,這8份材料都得有;購機者如果是農戶個人,就不需要前3份材料。

  2013年5月份之前,他們三人都諮詢過,我答覆他們等具體政策出來後再來。大約到了7月初,我們提議的需要提交的8項材料經過薛某站長同意了。在他們三人先後再來站上時,我就讓他們準備這8項材料。2013年7月22日,我通知李某某、崔某某、駱某某將那個材料帶到補貼窗口,我對他們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後,同時也讓楊某對材料進行了審覈,楊某同意後我出具了指標確認告知書,併到財務室蓋了補貼專用章,然後到財政局蓋章後,將指標確認告知書給了他們三人去購機。

  當時我將這種情況反映給了楊某和薛某站長,經同意後,我將合作社申請的補貼指標登記到崔某某公公李某甲的個人一卡通賬戶上。

  對於農機補貼,我第一次找田站長簽字是2013年7月25日,我拿着一份資金結算申請報告單找田站長簽字,田站長當時還不想籤,問爲啥沒有分管副站長趙某簽字,我給他說以前一直都是站長簽字,趙某沒簽過字。然後田站長就把趙某、楊某都叫到他辦公室。他先問趙某爲什麼不簽字,趙某說他一直都沒有簽過字,也沒有管過這事,一直都是前任站長薛某直接負責的。又問楊某和我拿過來的資金補貼申請有沒有問題,我倆說沒有問題。田站長就讓我倆按制度認真辦理,沒有問題他就簽字。

  實施方案規定,農業經濟組織在辦理申請前,要先到財政局辦理一卡通那個兌付系統新增賬戶信息錄入手續,2013年的時候這個錄入手續辦不下來,我當時問過財政局農財科羅秀花,他們說辦不下來,因爲一卡通兌付只能針對個人賬戶,不能針對公戶。因爲經濟組織一卡通兌付系統新增賬戶信息錄入手續辦不下來,所以就將補貼申請到了個人名下。

  當時崔某某、李某某、駱某某三人提出的給合作社辦理補貼的申請是我和楊某、薛某共同商量後,決定讓他們提交合作社的申請資料,但補貼款可以打入個人賬戶。

  2、被告人楊某的供述:我們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大致分爲五步。第一步:農戶向區農機管理站提出購機申請,經農機站審覈後發放指標確認告知書。第二步:農戶自主找經銷企業自主議價、全價購機。第三步:農戶到街辦來找農機管理員申請農機補貼。第四步:街辦農機管理員對申請到的農機具進行覈對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生成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由街辦財政所進行抽查覈實。第五步:街辦農機管理員將補貼發放明細表上報區農機管理站,區農機管理站按照10%進行抽查覈實後報區財政局覈實後進行資金撥付。

  指標確認告知書的簽字蓋章流程是由於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主要由我和田某負責,指標確認告知書籤字蓋章的事,他有時間他做,我有時間我做。指標確認告知書打印出來以後由我或者田某在指標確認告知書上簽字後拿給站長查看,站長查看並同意後,會告知財務人員蓋章,我或者田某就拿着指標確認告知書去財務室蓋農機購置補貼的章子。蓋完章子後拿到財政局簽字蓋章,經財政局簽字蓋章後下發給農戶。

  農機補貼工作中對於購機指標確認告知書的發放2013年由於微灌設備是新型農機設備,田某電話諮詢市裏後沒有具體規定,就由田某提出並經過站領導同意後實施的對於微灌設備的購機補貼要提交八項資料:個人申請、村組證明、街辦證明、微灌設備安裝合同、購銷協議、地畝冊或者地畝承包協議、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崔某某、李某某、駱某某申請農機購置指標的情況是在2013年5月份左右,李某某來管理站諮詢微灌設備是怎麼辦理申請指標,由於當時微灌設備是新型設備,申請手續的規定還不明確。田某通過諮詢過上級並結合工作實際情況,提出購買微灌設備的農戶要提交八項資料進行購機指標申請,經站長薛某、我和田某的商量,覺得這種想法可操作性強,就決定微灌設備購機申請要提交八項申請材料。微灌設備購機申請規定明確後,李某某在7月初攜帶規定的八項資料來管理站申請25臺噴霧機和600畝微灌設備的購機指標,由於微灌設備是新型設備並且涉及的農機補貼數額較大,要給領導彙報這情況,就讓李某某將材料留下之後回去等通知。過了一段時間,田某將李某某的材料拿給站長薛某,薛某打電話叫我去他辦公室,我到薛某辦公室以後,薛某給我看了李某某的申請材料,我提出申請人是李某某和補貼對象王某甲不相符,不符合規定,薛某說是因爲李某某沒有“一卡通”賬戶,田某說他通過電話諮詢財政局得知“一卡通”賬戶只針對個人,不針對組織。薛某就讓我把李某某的指標申請手續給辦了。田某就在2013年7月22日給李某某打印了指標確認告知書,到財務蓋完章後,又拿去財政局簽字蓋章後下發給李某某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薛某的證言:楊某和田某給我彙報過劉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申請購機指標情況,由於時間較長了,具體什麼時間給我說過不記得了,我知道這三戶來申請,具體購買了哪些農機具,時間太長記不清,七月中旬我調走了,農戶是否實際購買了農機具我就不知道了。2013年7月中旬我調離了崗位,這三戶才辦理指標申請,農機補貼資料還不齊全,所以我沒在農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報告上簽字,根據規定,調令宣佈後領導不能再簽字。

  2、證人田某甲的證言:我2013年7月14日至今擔任站長,負責全盤工作,我上任後農機補貼工作由管理股楊某和田某具體負責。農機補貼由趙某分管,但簽字是我負責籤的,他沒有簽過字。李某甲、王某甲、駱某某三人申請農機補貼指標過程我不清楚,這三份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報告是田某找我簽字的,當時補貼資金結算報告來找我簽字時,已經都進行了抽查驗貨,我會問有沒有問題,田某說都好着,讓我放心沒有問題。簡單詢問是因爲,之前2013年7月25日一次,有次田某拿着資金申請報告單找我簽字,我看到田某和楊某都在上面簽了字,田某讓我在縣農機局負責人簽字,我當時不想籤,因爲我們是農機管理站,我認爲應該是農機局簽字,田某給我解釋說叫法不一樣,渭南農機局就是和我們農機站一樣,叫法不一樣,應該是我簽字,我問咋沒有分管副站長趙某簽字,田某說以前一直都是站長簽字。後來我把趙某、楊某都叫到我辦公室,趙某說他一直都沒有簽過字,也沒有管過這事,一直是前任站長薛某負責。我問楊某拿過來的資金補貼申請有沒有問題,楊某說在我來之前,這些申請都弄好了。我問田某和楊某這些申請有沒有問題,他倆說沒有問題,我說你倆認爲沒有問題我就簽字了,你倆按制度弄好,他倆說知道了,所以後來田某找我簽字時,就沒有詳細詢問。

  3、證人趙某的證言:我2005年至今擔任農機管理站副站長,分管管理組、推廣組、信息組。2013年7月中旬之前,薛某是書記兼站長負責財務室和全盤工作,2013年7月中旬之後,田某甲是書記兼站長,分管辦公室、財務室及全盤工作。我負責管理組、推廣組、信息組。管理組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落實等工作,是我分管的,但我不是農機補貼負責人,我沒有簽字審批權,是由站長親自審批。2013年7月中旬之前是薛某抓,2013年7月之後是田某甲負責抓。2013年管理組組長是楊某,具體經辦人是田某。

  4、證人李某某的證言:王某某把25臺車載式噴霧機和600畝微灌設備是分幾次拉去的,當時放在我的冷庫院內,等貨拉完後,王莽街辦的農機幹部趙曉陽去驗貨的,當時跟趙曉陽一塊去的還有其他人,我記不清是誰一起去的了。趙曉陽對設備根據供貨單上的型號、編碼、數量進行了逐一覈對,後來他在附近的果園轉了一下。

  5、證人崔某某的證言:2013年6月,王某某找到我,推銷他們公司的車載式風送噴霧機和微灌設備,王某某說噴霧機的價格是一臺285**元,微灌的價格是一畝地1200元,我嫌價格高,他說其實我可以不用掏錢,將政府補貼的錢給他就行。

  6、證人駱某某的證言:2013年2月份,蒲城縣盛鴻農業機械有限公司的業務員王某某打電話聯繫我,問我是否需要車載式風送噴霧機和微灌設備,並告知在他們公司購買農機具可以享受國家補貼。幾天後,王某某就來到合作社辦公室找我推銷他們公司的車載式風送噴霧機和微灌設備,並給我展示了他們公司的樣品機照片,還告訴我噴霧機每臺國家補貼1萬元,微灌設備每畝補貼400元。我看機器的樣品照片還不錯,我們合作社平時也能用得着,在他這買還能享受國家補貼,就想購買他們公司的農機設備。我問他每臺設備的價錢是多少。王某某說除了國家補貼的錢要交給他,讓我每臺噴霧機再給他付2000元,微灌設備每畝付60元,我覺得價格有點貴,就和他討價還價。經過幾次討價還價,我們在7月份商定:我購買噴霧機23臺,我以每臺5**元的價格共計付給他11500元現金,國家每臺補貼1萬元共計23萬元的款項等國家補貼下來交給他。商定后王某某就將設備拉到合作社,我給他付了11500元現金。幾天後我又以每畝40元的價格購買了微灌設備500畝,共付給王某某2萬元現金,國家每畝微灌設備補貼400元,共計20萬元等補貼下來後交給王某某。他怕國家補貼下來後我不給他付款,就讓我先給他交了1萬元。王某某收了我41500元后,給我開具了購機發票。我就去灤鎮街辦農機管理站辦理了補貼手續。街辦農機員到我們合作社覈查了農機具後給我辦理了相關手續。我拿到相關手續後到街辦財政所簽字,財政所經辦人去核查後給我簽字蓋章,我將財政所簽字蓋章後的材料交回街辦農機管理員處。等國家補貼到賬後,我就將42萬元(扣除我提前付的1萬元)轉給了王某某。

  7、證人王某某的證言:2013年7月份,我先通過電話聯繫到李某某,之後去李某某的合作社向他推銷車載式風送噴霧機,單價28500元,每臺按10000元國家補貼標準。微灌設備每畝單價1200元,每畝按400元國家補貼標準。李某某覺得價格高,問我能不能便宜些,能不能欠賬,我說能便宜,具體便宜多少、能不能欠賬是公司領導說了算。最後李某某決定購置車載式風送噴霧機25臺,單價28500元,發票總價712500元,每臺按10000元國家補貼標準。購置600畝的微灌設備,每畝單價1200元,發票總價720000元,每畝按400元國家補貼標準,兩種農機共獲國家農機財政補貼49萬元人民幣。

  8、證人趙曉陽的證言:我從1999年至今一直在農機經濟發展辦公室工作。在農戶申請農機補貼程序中我的職責主要是羣衆申請完指標、將農機具買完後,負責驗貨、公示,給羣衆出補貼明細表。我給王某甲辦理農機補貼申請時在2013年8月底的一天,王某甲拿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指標確認告知書、農機購置補貼銷售確認表、購機發票、他自己的身份證和糧食直補卡,來到街辦找我辦理補貼申請。我打開陝西省農業機械補貼網,在網上查詢到了王某甲的購機信息。然後,我就在網上打印了陝西省農機購置補貼驗貨表、陝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公示表。在王某甲帶來的購機發票上蓋上了“已受理”條章,將發票原件退給了王某甲,並讓王某甲先回去等待驗收。我們一起到了王某甲家,叫上了王某甲和她丈夫李某某,李某某帶我們一起來到了他創立的合作社的庫房,在庫房內,我對照着補貼驗貨表清點了購買的風送式噴霧機和微灌設備總數,詳細查看了一部分機具的型號名稱、出廠編號等,屈博也幫忙看了一些。看完之後,沒有發現問題,我就讓王某甲簽了字,並把陝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公示表張貼在清南村村中間、羣衆比較集中的一個商店旁邊的牆上,我和屈博就回街辦了。

  回到街辦後,我在補貼驗貨表上“覈對內容”相應欄內簽署了覈查意見,7天公示期結束後,沒有收到任何異議,我就從網上下載打印了補貼發放明細表,找街辦副主任田琳偉簽了字,蓋上了街辦的公章。然後我拿着補貼發放明細表到街辦財政所找到了所長鄭剛利和經辦人孫嚮明簽了字,蓋上了財政所的章子。蓋完章後,我把補貼發放明細表就交給了李某某和王某甲,讓她去區農機管理站送表辦理有關補貼手續。我經手的程序就辦完了。

  王某甲補貼申請時,初步覈查了銷售確認表上的姓名與來申請補貼的人是否是同一人;銷售確認表上的發票號和發票原件是否一致,覈查符合要求。

  9、證人鄭剛利證言: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程序是2013年以前農機補貼都是直接給農機銷售商,農民給銷售商補差價,農民和街辦都不經手農機補貼款。2013年以後,政策發生了變化,由農民在農機銷售企業全價購機,然後到街辦辦理農機補貼申請,街辦農機管理員覈實驗貨並將農機補貼手續報財政所簽字蓋章,最後由街辦農機管理人員提交給農機管理站進行補貼發放。

  (三)書證

  1、西安市長安區農業機械管理站組織機構代碼證、長安區農業局出具的證明。

  2、楊某、田某戶籍證明,西安市長安區農業機械管理站出具的管理科職責及楊某、田某工作職責證明。

  3、長安區農業機械管理站提供的李某某、崔某某、駱某某三人2013年申請農業購置補貼的申請材料。

  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崔某某涉嫌詐騙案案卷材料。

  5、《西安市2013年農業購置補貼工作注意事項》、《西安市長安區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本院認爲

  本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行爲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本案中,崔某某三人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街辦出具的證明等材料認爲其符合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申請條件,但在缺少生產經營組織一卡通賬戶的情況下對於能否以個人一卡通辦理的情況亦向上級彙報形成決議後執行,不屬於濫用職權的行爲亦不具備故意或放任造成國家損失的主觀心理,並且補貼款發放至個人賬戶或農業生產經濟組織賬戶,與造成國家損失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缺少必然因果聯繫,且被告人及證人陳述實際上2013年合作社無法辦理一卡通賬戶,財政局回函稱根據文件規定應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一卡通賬戶申請,但對於實際上2013年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能否辦理一卡通的事實以及同期是否有合作社辦理一卡通的事實未作回覆,同時根據文件規定指標確認告知書,應由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

  二被告人工作中確有與規定不一致操作且接受喫請的行爲違反了工作紀律,但其行爲與主觀意識不符合刑法上濫用職權罪的客觀與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同時,起訴書指控二被告濫用職權導致李某某三人騙取國家補貼,造成國家利益損失,但對於李某某、崔某某、駱某某等三人分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起訴和未予立案處理;李某某三人實際獲得補貼980000元,現起訴書指控金額爲960000元,該金額與實際獲得補貼數額相差20000元,並且農機具並非虛假交易,已經購買並交付,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崔某某三人獲得農機具補貼數量及補貼金額違反相關文件規定,對於是否造成國家損失及損失數額的認定證據不足。

  綜上,被告人田某、楊某行爲不構成濫用職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無罪。

  二、被告人田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刑事備忘錄

  浩偉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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