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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樂清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已經開始,還沒有及時繳費的朋友可要抓緊時間了!

參保對象

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我市戶籍城鄉居民,均可以以戶爲單位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籌資標準及繳費期限

(一)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實行按年繳費,在2018年12月20日前辦理參保繳費的,從2019年 1 月 1 日起開始享受醫保待遇。

(二)2019年我市城鄉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爲每人910元/年,其中仙溪鎮、淡溪鎮硐垟片、淡溪鎮四都片、嶺底鄉、芙蓉鎮雁湖片、智仁鄉、龍西鄉、大荊鎮鎮安片、大荊鎮雙峯片、湖霧鎮、樂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個人實際繳費270元/年,市財政每人補助640元/年;其他鄉鎮(街道)居民個人實際繳費300元/年,市財政每人補助610元/年。

特困人員、低保人員、低保邊緣人員個人實際繳費部分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補助,殘疾人個人實際繳費部分由市殘聯予以補助,建國前農村老黨員個人實際繳費部分由市財政予以補助。

(三)新生兒父母一方已在我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新生兒出生當年度參保不需要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費,從第二年起按規定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費。出生3個月以內辦理參保手續的,從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超過3個月辦理參保手續的,從參保次月起享受當年度剩餘月份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新生兒父母雙方均未在我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新生兒出生3個月以內辦理參保手續並繳納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的,從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超過3個月辦理參保手續並繳納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的,從參保次月起享受當年度剩餘月份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四)市外遷入尚未參保的復員軍人、婚嫁人員、歸正人員、大學畢業生、以及到齡未能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職工醫保費的退休人員等,符合參保條件的可在3個月內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後,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剩餘月份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五)符合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上述相關人員(新生兒、特困人員、低保人員、低保邊緣人員、殘疾人、建國前農村老黨員除外),因各種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2019年度城鄉居民醫保費的,可按全年標準給予補繳,並從參保繳費次日起計算第 90 天后開始享受當年度剩餘時間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待遇標準

(一)住院報銷待遇

1.住院報銷起付標準和年度最高限額。樂清市外醫療機構設定統一起付標準爲1000元;樂清市內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設定統一起付標準爲7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設定統一起付標準爲400元,一級及其他醫療機構設定統一起付標準爲300元。年度最高限額爲20萬元。

2.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標準,採用“當年累計、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參保人員在一個醫保年度內因住院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在起付標準以上、20萬元以下部分,按比例予以補償(詳見下表)。在市外定點醫院就醫的,應當事先在醫保經辦機構或者市內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未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補償比例下降5個百分點。

市內

三級醫院

市內二級及相應醫院

市內一級及相應醫療機構

市外

定點醫院

起付標準-3萬元

63%

68%

90%

40%

3萬元-10萬元

68%

73%

90%

45%

10萬元-20萬元

73%

78%

90%

50%

(注:下限不含本數,上限含本數)

(二)特殊病種補償

1.特殊病種範圍。惡性腫瘤治療、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礙等)藥物維持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治療、肺結核病輔助治療(國家免費抗結核病藥物治療除外)、再生障礙性貧血治療、尿毒症、兒童孤獨症、血友病、失代償期肝硬化、艾滋病機會感染(國家免費抗病毒治療除外)等病種。

2.特殊病種住院補償。在樂清市外三級公立醫院產生的特殊病種住院醫療費用,其手工報銷比例在附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提高8個百分點(特殊病種與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複享受)。

3.特殊病種門診補償。特殊病種門診報銷須出具市醫保中心覈准特殊病種門診登記證明,所發生的門診費用必須與所覈准的特殊病種相一致。其所發生的符合醫保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不足5萬元部分按照附表規定補償;在市外二級及以上醫療定點機構就醫的,在附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提高8個百分點(特殊病種與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複享受)。

(三)重大疾病補償

兒童白血病和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醫療保障水平實施方案》(浙衛發〔2011〕119號)執行。宮頸癌、乳腺癌、終末期腎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腸癌、結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甲亢、脣齶裂、I型糖尿病、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二十種重大疾病患者在指定醫療機構住院費用的報銷比例按附表規定比例提高8個百分點(重大疾病與特殊病種交叉的不重複享受)。

(四)普通門診補償

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到基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普通門診實行即時刷卡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按照50%比例予以補償。在市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設起付標準爲100元,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爲25%。每人每次最高補償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償750元。參保人員的門診就診實行當場刷卡實時結算報銷,不實行事後手工結報。

(五)城鄉居民生育費用補償

已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產婦,因生育產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包乾,按照順產1000元、剖腹產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生育期間因非生育原因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報銷。

(六)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

進一步完善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提取40元/人•年標準的資金作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參加大病醫療保險人員因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城鄉居民醫保報銷後,參保人個人累計負擔並超過3.26萬元(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費用(包括符合醫保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或者憑外配處方到指定大病保險定點藥店購買浙江省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的特殊藥品、異地發生符合報銷規定的該類藥品費用),納入大病保險支付。參保人累計負擔費用在3.26萬元以上、16.3萬元以下(起付標準5倍)部分,大病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爲60%;16.3萬元以上、32.6萬元以下(起付標準10倍)部分,大病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爲70%;超過32.6萬元部分,不再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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