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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综执[2018]罚字2167号

当事人:李*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81***********9,现住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联系方式:1775******7。

2018年7月17日我局根据耒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后于2018年8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加工。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1日租赁位于耒阳市龙塘镇通水村**片区*组的养猪场用于牲猪养殖。期间当事人将养猪期间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进行收集加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截止案发日当事人共销售2000斤潲水油,销售价1.00元/斤,违法所得计2000元整。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案件(线索)移送表一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2018年4月28日耒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笔录》、现场执法拍摄的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加工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对当事人李植荣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我局均予以采信,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我局于2018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耒综执[2018]听告216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三日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不适用于新修订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耒阳市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复函》(湘政法办[2016]22号)第二条规定,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耒阳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加工潲水油;

2.   处罚款五千元整;

3.   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共七千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耒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耒阳市支行;账号:19050380290202133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耒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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