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信證券高級研究員張立超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紅籌企業境內上市門檻的調整,這不僅是對去年科創板關於允許紅籌企業迴歸的補充,更是創業板註冊制改革關於明確紅籌股上市標準的需要。證監會和交易所將根據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企業的法律合規性、財務真實性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把握行業定位,堅持標準不降低、程序不減少,壓實壓嚴中介機構責任,並充分考慮市場承受力,防範好各種風險。

(原標題:紅籌企業境內上市有新標準 專家稱不會出現集中申報)

繼創業板明確試點註冊制改革後,4月30日,證監會再發重磅文件——《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簡稱《公告》),爲有意願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簡稱“紅籌企業”)提供路徑,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實體經濟的作用。

“此次證監會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境內上市,是爲了進一步鼓勵科技創新型紅籌企業登陸A股,尤其是在新興產業中,如生物製藥、新能源新材料、物聯網、高端裝備製造、人工智能等細分領域。”粵開證券研究院副院長康崇利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舉能讓國內投資者分享這類企業的成長紅利,這也是中國資本市場日益成熟的標誌之一。

具體來看,此次《公告》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調整爲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或市值200億元以上,且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國信證券高級研究員張立超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紅籌企業境內上市門檻的調整,這不僅是對去年科創板關於允許紅籌企業迴歸的補充,更是創業板註冊制改革關於明確紅籌股上市標準的需要。

除市值要求調整外,《公告》顯示,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的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證監會受理相關申請後,將徵求紅籌企業境內實體實際從事業務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意見,依法依規處理。此外,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境內上市,應在申報前就存量股份減持等涉及用匯的事項形成方案,報證監會,由證監會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據一位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透露,企業申報後,還需要經過證監會和交易所嚴格的審覈程序。證監會和交易所將根據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企業的法律合規性、財務真實性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把握行業定位,堅持標準不降低、程序不減少,壓實壓嚴中介機構責任,並充分考慮市場承受力,防範好各種風險。發現財務造假等行爲,從嚴從重查處。

上述人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雖然本次調整是爲了支持科技企業重回境內上市,不過從具體標準來看,不僅針對性較強,標準要求亦較高,且同時需要滿足各項創新屬性和行業範圍限制。再者,若是在科創板等境內各板塊上市,還必須符合相關板塊的板塊定位和發行上市條件。

整體上看,市值上“二選一”的選擇題似乎確實降低了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的門檻,但張立超認爲,整個《公告》及隱含的標準內容,更加強調了對於紅籌企業科技創新的針對性,強調其是否擁有較高的科技屬性,並非簡單的放寬條件。由於紅籌企業境內上市仍需要捋清股權是否清晰穩定、是否存在訴訟等法律風險、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真實等,因此,預計不會出現大量企業申報的情形,且對二級市場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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