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北方新报》微信公众号以《内蒙古一小学生被牙签弩射伤左眼!家长状告商铺》为题,对包头市一小学生因“牙签弩”致使眼睛受伤后起诉售卖商家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11月14日上午,该案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7年6月9日17时许,小坤和同学在学校附近的学童食品便利店花3元钱购买了一枚牙签弩,离开便利店玩耍时不慎触动了发射装置,小坤不幸被射中左眼。虽然医院为孩子眼睛进行了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但是还是造成了十级伤残的遗憾。

小坤父亲想看看到底是什么玩具伤了自己的孩子,于是,他去学童食品便利店购买,商家说卖完了。随后,他又去旁边的爱好食品便利店购买,对方说3元的卖完了,只剩下10元金属材质的,小坤父亲购买了10元的牙签弩。

牙签弩网络配图

看到如此危险的玩具还在大肆销售,小坤父亲报了案,虽然有两名小学生证明和小坤一起在学童便利店购买的“牙签弩”,但是当民警询问学童食品便利店负责人,该店李女士否认自己售卖过“牙签弩”。 无奈,小坤的父亲只能将学校旁边的学童食品便利店和爱好食品便利店两家店同时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8233.88元。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求具有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名和厂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学童便利店将牙签弩销售给未成年人,对因使用该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由学童便利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学后玩耍牙签弩,监护人系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监护人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情況,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爱好食品便利店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稀士高新区学童食品便利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11578.88元的80%计89263.1元,核减保险公司支付的5000元,尚应支付84263.1元。双方律师当庭表示,需跟当事人沟通决定是否上诉。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赵宝龙表示,他希望通过“牙签弩”案件,推动立法机关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对售卖危险玩具的商家惩罚,才能真正意义的保护未成年人。家长与老师不能24小时监督孩子,而孩子只是对玩具有好奇心理,并不知道危害的严重性,只有从根源扼制住,才不能让孩子用身体伤痛为好奇埋单。此案是通过民事维权方式,对扼制危险玩具泛滥进行的尝试,希望通过此案能唤起商家的良知,不要为了金钱无所不为。

内容来源:北方新报(记者 解裕涛)

责任编辑:邓丽琴

审稿主任:剧根宏

值班总编:杨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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