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金城江“4·15”毒駕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肇事司機蒙某有期徒刑三年。

“4·15毒駕案”宣判|吸毒亢奮,車輛失控致7人受傷5車受損

案件速覽

2018年4月15日19時36分

河池市金城江區南新西路南園賓館門前

發生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

一輛白色小轎車高速撞上前方同向行駛的3輛電動車、4名行人及停在南側路邊的出租車,致使被撞出租車衝上人行道。

現場一片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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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使被撞出租車衝上人行道,

造成一人重傷、五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五車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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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車輛受到劇烈撞擊後停在路邊,

肇事司機神情恍惚地坐在駕駛席上,

既未下車施救傷員,也未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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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有市民不斷呼喊,並用礦泉水澆撒其面部,司機也沒有反應。

警方趕到現場後控制了肇事司機蒙某,

並將其押至醫院進行血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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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驗,蒙某血液中檢出3,4-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和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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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認定,蒙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上路行駛,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晚,司機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庭審回顧

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檢察院於6月13日向金城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7名受害人對蒙某及肇事車輛車主楊某某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45.98萬元。

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於9月20日

依法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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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區法院代院長黃家國擔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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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區檢察院檢察長馬曉晨出庭支持公訴

檢方指控:

2018年4月15日19時許,蒙某吸食氯胺酮(俗稱“K粉”)、亞甲二氧莖甲基苯丙胺(俗稱“搖頭丸”)後駕駛小轎車,沿河池市南新西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19時36分,當蒙某駕駛的車輛行至南新西路南園賓館門前路段時,碰撞同向在前行駛的3輛電動車、4名行人及停在南側路邊的小轎車,致使被撞小轎車衝上路肩停在路肩上,造成一人重傷、五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及五車不同程度損壞的嚴重後果。

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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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當庭供述,事發時他因吸毒精神亢奮,車速較快,車輛失控導致發生事故,事發後意識模糊。

庭上,被告人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供認不諱 ,當場向受害人誠懇道歉,車主楊某某也表示將盡自己所能分期賠付受害人損失。

宣判現場

12月17日上午,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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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經審理認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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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 刑事 部分:被告人蒙某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後超速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使一人重傷、五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多車不同程度損毀,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蒙雨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二、關於 民事 部分:被告人蒙某的犯罪行爲給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蒙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車主楊某某與其子楊某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綜上,根據被告人蒙某犯罪的事實、

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

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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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蒙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某某、楊某共同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7.65萬元。

法官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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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vs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根本區別是被告人對危害結果持 放任心態 還是過失心態。

在本案中,雖然蒙某吸毒後在鬧市區超速駕駛造成多人受傷、多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但被告人蒙某持有C1類駕駛證,未有過吸毒後駕駛肇事的經歷,對吸毒後駕駛車輛的不良反應認識尚淺,所駕車輛車況正常,但其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放任。

根據本案具體案情,蒙某從南環路途經人民廠路口、水洞轉盤、實驗小學大門前紅綠燈等路段均無闖紅燈、超速、逆行、刮碰其他車輛等其他交通違法行爲,僅在農行門前到南園賓館門前路段有超速行爲,且在客觀上僅實施了一次連續不間斷的撞擊行爲,沒有發生二次碰撞,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蒙某具有不管不顧,隨意衝撞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心態,故被告人蒙某 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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