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少年犯”的過渡性懲戒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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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磊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表示,最高檢內設機構改革方案已獲批准,最高檢將增設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內設機構。這意味着未成年檢察工作(以下簡稱未檢工作)在機構設置上取得新的變革性進展,實現了頂層設計上的突破,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也將邁上新臺階。

從2015年12月最高檢成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以來,未檢工作近年來得到了跨越式發展,各地檢察機關通過未檢校園普法,強化對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的司法保護,對虐童案等社會關注案件的介入辦理,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相關成效得到了廣大民衆的認可。

而另一方面,留守兒童被侵犯、虐童案、校園欺凌、未成年人犯罪等問題無不挑動着大衆的神經,民衆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也充滿着期待,多種合力之下,未檢工作走向前臺也可謂是應運而生。

在以往一段時期內,未成年人保護呈現“九龍治水”的責任散化狀況,即雖有諸多法律法規涉及對未成年人保護,諸多部門具有保護職責,但當遇見具體問題時,往往出現相互推諉、救濟乏力的狀況。

未檢工作的深入開展,一方面承擔起了司法方面的專職保護義務,另一方面通過法律監督的職能,有效督促相關機關依法履職,其三則是以國家監護人的角色對監護權進行兜底履責,相關舉措有效地解決了責任散化的問題。

但這並不意味着未檢工作的推進就可以一帆風順,比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懲戒方面,由於少年司法領域配套建設的缺位,導致在未成年人保護和未成年人刑事懲戒之間缺乏過渡懲戒機制,面對未成年人犯罪,要麼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一放了之”,要麼就直接處以刑事處罰,甚至在部分地方出現“養大再抓”“養肥再殺”的情況。

對應這種懲治失位,則是當前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嚴峻形勢。家庭教育的缺位、資訊的無差別餵養、不良的行爲愛好等,讓未成年人心智趨於早熟的同時,未成年人犯罪整體呈現出犯罪年齡低齡化、犯罪手段暴力化、再犯率較高的複雜態勢。

據2017年北京一中院所發佈《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顯示,未成年人犯罪類型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財產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類型,而犯故意殺人罪等暴力犯罪案件佔案件總數的40%以上。

近期湖南發生的少年弒母案,只能說是作爲極端案例而呈現出來的冰山一角。從刑事法律角度來說,弒母少年吳某因不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能對其進行刑事追責,但從案件性質、作案手法、輿論導向及防止引發犯罪模仿等方面來說,對其又必須予以懲戒並進行及時的心理干預、行爲矯正。如何填補這種“刑罰”與“釋放”之間的灰色空間,建立“保護處分”的懲戒、矯正機制,無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故此,增設未成年人檢察機構,既是對以往工作的肯定,更充滿對未檢工作將來的期許。具體來說,從目標上需要強化使命意識,進一步增強司法爲民的使命感,將更多的社會責任融入到未檢的每一項工作中,通過做好未檢工作,爲每個家庭、每一所幼兒園和中小學學校帶來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對未來的美好預期。

從具體路徑來講,一方面要鞏固當前未檢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從未成年人普法工作、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開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履責等方面,進一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擴大民衆認知度,提升民衆認同感,打響未檢工作的品牌。

另一方面則需要開拓創新,這既包括制度化創新,也包括對當前尚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懲戒的灰色地帶,探索建立“保護處分”的懲戒、矯正機制。這也包括知識創新,通過案例剖析、調研分析等方式,識別並打擊諸如網絡猥褻等新型涉未成年人犯罪,構建更加完備的未成年保護體系。

因此,未成年人檢察機構增設,使命光榮,責任重大,但無論從頂層設計支撐來說,還是從未檢工作的業務素養等方面而言,我們都應該相信檢察機關能夠交上一份令民衆滿意的新時代未檢答卷。

(作者系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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