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过问”未必都违规,少数是说情、干预或插手办案

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最高检表示,“过问”是中性词,包括合法合规与非法违规两种可能,“过问”未必都违规,大多是出于对结果或处理过程的“不放心”,少数是说情、干预甚至插手办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在深化“三个规定”上,检察机关作了哪些探索?澎湃新闻注意到, 2019年8月23日,最高检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此外,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检还于2020年4月9日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指出,《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是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的具体举措。一是记录报告主体范围扩大。细化规定将记录报告主体从在编在岗的检察人员扩大至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实现了填报主体全覆盖。

二是记录报告对象范围增加。细化规定中的记录报告对象不仅包括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还包括熟人、亲属、同学、战友等,实现了记录报告对象全覆盖。

三是记录报告事项内容延伸。细化规定中需要填报的内容不仅包括检察办案,还包括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基本上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职权,实现了记录报告内容全覆盖。

四是记录报告行为情形扩展。细化规定中的“过问”是客观描述,既可能是合法正当的,也可能是不当甚至是违法的。如果检察人员对过问了解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我们也要求应当记录在案,是否属于不当或违规违纪行为,则由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作判断。

五是记录报告报送时间缩短。“三个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行为进行记录报告,实行季报告制度;细化规定则实行月报告制度。

六是打消记录报告的思想顾虑。细化规定参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程序规定,规范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报送程序,建立专人保管制度,设置严格的查阅审批程序,设置了直报制度,规定检察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记录情况径直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直至最高检检务督察局报告,对径直记录报告人的情况也要求严格保密,最大程度消除填报人员的思想顾虑。

“‘过问’未必都违规。”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补充表示,检察机关细化规定中的“过问”是中性词,包括合法合规与非法违规两种可能。这可以鼓励检察人员在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规时也敢于主动报告,在消除报告“空白地带”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患于未然”进行合规风险防控。

“人家来找我们,大多数是反映情况,是监督司法公正,是出于对结果或处理过程的一种‘不放心’,少数是说情、干预甚至插手办案。”王松苗表示,不管哪种情况,都要记录报告,这既是纪律要求,也是保护干警。如果不实填报,一旦发现就是违纪;如有徇私枉法,就要严肃问责。这样就比较符合实际,既体现严肃性,也做到人性化。

王松苗表示,最高检将持续深化这项工作,形成长效机制,让人民群众相信,过问还是不过问,案件都要一样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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