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 律师建议追责7人)

12月3日,“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再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宣布改判原审被告人李建功无罪,当庭释放。

庭审结束后,封面新闻记者对李建功代理律师王誓华进行了采访。据其介绍,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为,根据相关证据,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指使他人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李建功作出供述的可能性。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记者了解到,此前,王誓华律师已向第二师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建议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逼供”的3名警察以及1名检察官、3名法官进行追责。

“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

12月3日,无罪释放后的李建功(左)与律师王誓华。

12年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29团派出所报警,当地居民在一水泥厂厕所粪坑内发现一具尸体,死者头部有钝器击打伤痕。经辨认,死者系水泥厂一名75岁退休女工。6天后,居住在附近的39岁银纺公司员工李建功被刑事拘留,警方怀疑其案发当日与死者发生冲突后杀人。

2008年7月9日,兵团第二师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李建功服刑后,即向新疆高院提出申诉,称没有作案,且在审讯期间遭“逼供”。律师王誓华表示,会见李建功时曾看过其伤疤。王誓华认为,此案定罪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指控证据中没有客观证据能指向李建功作案,包括死者死亡时间、地点均有疑问。

2016年7月28日,新疆检察院对李建功案立案审查。2018年4月,封面新闻发表《11年前新疆凶杀案复查近两年无果 家属向两高提起申诉》,对此案进行报道。7月10日,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向新疆高院提出检察建议。同年12月,新疆高院做出刑事裁定,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该案发回第二师法院再审。

2019年11月24日,该案在第二师法院再审,法院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的询问笔录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该案判决书显示,除了李建功的19份有罪供述外,对李建功女儿所做的5份询问笔录也予以排除。理由是公诉机关调取了李建功女儿的5份询问笔录发现,该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违法取得”。

“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

“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调取了李建功同监号几名证人的证言,还调取了第二师库尔勒监狱出具的李建功体貌特征卡,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证人证言和书证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指使他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使李建功作出供述的可能性。”

判决书还显示,公诉机关出庭意见认为,该案据以认定李建功实施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李建功本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李建功对关键事实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反复不定。关键情节是“先证后供”,认定“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在较大疑问。案件没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第二师法院认为,该案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均不在案。对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第二师法院判决李建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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