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偷孫某在在進入一戶人家盜竊時,打開房門的一剎那間,一股濃煙撲面而來,孫某意識到該戶人家失火了,於是衝進廚房取水往明火上澆水,又打開所有窗戶,濃煙散盡時,發現牀上一男一女已沒有了意識。此時周圍鄰居聞聲紛紛趕來加入救火,並及時撥打119、110和平和平20孫某趁機遛走。後經及時搶救夫婦倆已無大礙,在起火原因調查時,通過周圍的監護髮現了孫某的行爲。

本案中,孫某本來是入戶盜竊,發現該戶人家起火後,及時採取了一些措施,避免該戶主人死亡及更嚴重的火災,整個過程來看,孫某有兩個行爲,一是打開房門,開窗通風;二是積極救火。對這兩個行爲都要進行評價,才能完整評價孫某的行爲。有人會說,入室盜竊和救人是兩回事,該處罰的處罰,該獎勵的獎勵,表面看起來,這種說法蠻有說服力的,很能打動一部分人。問題是,這種說法只是從形式上來評價孫某的行爲,沒有看到孫某行爲的實質,即具有刑法評價意義的內容。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討論本案的理論依據

筆者基於兩階層犯罪構成理論討論本案,其基本內容爲:違法性的判斷,由構成要件符合性和違法阻卻事由共完成;有責性判斷,由責任要件要素和責任阻卻事由共同完全。具體來說,當一個危害行爲滿足刑法分則條文所描述的全部客觀要素時,該行爲就具有了構成要件的符合性,具有形式上的違法性,我們可以說,這個行爲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再看行爲人實施行爲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其他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如果有則否認行爲的違法性,沒有則確定該行爲具有客觀違法性,即具有法益侵犯性,是刑法所禁止的違法行爲。

第二步就是有責性的判斷,即能否將法益侵犯的結果歸屬於行爲人,進而對行爲人進行非難,也是從責任要素和責任阻卻事由兩方面判斷的,思路同違法性判斷。由於本案不涉嫌責任判斷的問題,因此,筆者在此不贅。

在違法性階段,當我們判斷一個危險行爲具有要件符合性後,再進行違法阻卻事由的判斷,如果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則直接否認行爲的客觀違法性,即該行爲沒有法益侵害性,不是刑法禁止的行爲,當然也就不存在犯罪的問題,因此,根本不需要再進行責任判斷。

本案中,孫某實施入戶盜竊行爲時,已打開該戶人家房門,盜竊行爲已着手,無論後面的行爲如何,至少可以評價來盜竊罪未遂,即孫某的行爲具有盜竊罪(未遂)的符合性,當然也可能爲盜竊罪既遂。根據上述分析,當一個行爲滿足構成要件符合性時,從形式上可以認定該行爲具有違法性,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還需要進行違法阻卻事由的判斷,本案中,孫某的行爲客觀上救了戶主夫婦,但孫某實施的卻是入戶盜竊行爲,如此評價該行爲?孫某的行爲是否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存在理論上的爭議,有觀點認爲孫某的行爲爲緊急避險,阻卻行爲的違法性;另有觀點認爲,孫某的行爲不構成緊急避險,孫某的行爲具有客觀違法性,接下來再進行責任判斷,最終孫某可能成立盜竊罪。筆者持第一種觀點,認爲孫某的行爲成立緊急避險,爲偶然避險,違卻行爲的違法。孫某的行爲爲緊急避險

《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緊急避險的刑法規定來看,孫某實施入戶盜竊時,通過撬門方式,破壞了戶主家的門,同時也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違法性,但卻偶然保護了戶主夫婦的生命及重大財產安全。如果主張緊急避險只要滿足客觀要件即可,不需要主觀要件,即採避險意識不要說,本案中,孫某客觀上保護人重大法益,成立緊急避險,阻卻行爲的違法性;如果認爲緊急避險除了要具備客觀要件外,還需要具有主觀要件,即採避險意識必要說,由於孫某實施的爲入戶盜竊行爲,其行爲本身就是惡的,不滿足緊急避險的主觀要件,因此,孫某的行爲不成立緊急避險,不阻卻違法,孫某的行爲具有客觀違法性。

採避險意識不要說時,孫某的行爲成立緊急避險,理論上稱之爲偶然避險,那麼,本案中,孫某的行爲因具有違法阻卻事由,而否定其行爲的違法性,即孫某的行爲不具有法益侵犯性,因此,孫某不可能成立犯罪,當然也不存在判刑的問題。筆持採此觀點。

結語:通過上述分析,在採避險意識不要說時,孫某的行爲不具有違法性,因此,其行爲不構成盜竊罪。對於孫某入戶後的行爲應作積極評價還是消極評價,也存在爭議,在堅持避險意識不要說前提下,應對孫某入戶後的行爲作積極評價,筆者認爲孫某的行爲爲見義勇爲行爲,可能在大部分人心裏難以接受此觀點,筆者在此保留,歡迎發表你的看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