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何光偉較了一個真:他檢索發現,大多數“某某”仍然在位,於是向信陽市公安局遞上多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告知“買官者姓名、處理結果以及行賄人仍然在職的法律依據”。後者則在答辯狀中“叫屈”,認爲買官者姓名及處理結果是判決體現的信息,不是該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不屬於政府信息。

(原標題:能說多少請說多少)

前媒體人何光偉,不久前剛與老家河南信陽的公安局對簿公堂。

事情起因是信陽市公安局原局長李長根的受賄罪判決書。這份今年4月突然在網上流傳的判決書顯示,李長根收了630餘萬元,行賄人包括當地公安系統近30名正副局長、政委、隊長。送錢的目的,多是爲升官,而與網上公開的衆多判決書一樣,這些行賄人名字多寫爲“李某”“楊某”“張某”等。

何光偉較了一個真:他檢索發現,大多數“某某”仍然在位,於是向信陽市公安局遞上多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告知“買官者姓名、處理結果以及行賄人仍然在職的法律依據”。

申請遭拒了,隨即他起訴了信陽市公安局。後者則在答辯狀中“叫屈”,認爲買官者姓名及處理結果是判決體現的信息,不是該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不屬於政府信息。

信陽市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對媒體的回應稱,30餘名行賄人有的給了警告、降職等處分,有的從實職調到虛職,也有的獲寬大處理。

今年4月,就在李長根判決書流傳網絡前後,首次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發佈了。新法的突出亮點,在於其寫入了“以公開爲常態、不公開爲例外”,而對於何者屬於“不公開”這種例外,《條例》明確地將“依法確定爲國家祕密的政府信息”位列其中。

不過,當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無論是新舊《條例》,其實都開了一個口子,那就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說句實在話,何光偉的“考題”,回答門檻並不高。他問姓名,而判決書已公佈了行賄人的姓氏、時任職務,只要上網一搜,答案顯而易見。再搜全名,現職大多就出來了,而與判決公佈的“買”到的職務一對照,又幾乎能得出處理結果。何光偉也坦言,僅有4人的現職他在網上查不到。試問,根據公共資源就可以整合得八九不離十的信息,是不是存在《條例》說的能作“區分處理”的地方?

但,公民有能力找出大致答案,不能取代政府發佈信息。畢竟,不是所有人都具備嫺熟的檢索技巧,公民掌握信息的全面、權威程度也比不上政府。另一方面,此事事關公共權力的分配及政治生態,又已形成一定關注度,政府確有必要考慮是否在允許的範圍內回應輿論關切。

與“處理了就行了”相比,更容易拿高分的態度是“處理了也告訴你”。權力來自人民,用權應受監督,這是最基本的政治倫理。千萬不要覺得一些公民的追問多餘,一是社會必然會有熱衷於追問的公民,這是難以逃脫的規律;二是你不說,難免外界胡亂猜測,既對幹部個人成長不利,也增加社會治理成本;三是公開也是對行賄受賄現象的一次亮劍,對潛在違法犯罪行爲的警示。

當然了,公開姓名和處理結果,根本目的不是爲了噁心誰,也不是一種懲罰,而是保障一種面向公民的知情權,繼而是監督權,讓人基於充分的事實可以追問一些真問題。比如,獲得寬大處理的官員,情節確實比其他人輕嗎,有的官員以行賄謀取提拔,且數額超過立案標準,爲何沒被認爲涉嫌行賄罪等等。公民有了疑問,政府能說多少就說多少,在這樣的良性互動中,社會能更快形成共識,逐漸更健康、更成熟。

另從訴訟法的角度觀之,李長根案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本案行賄人的證言都當庭進行了舉證質證,旁聽羣衆完全可以知曉。基於此,這30餘人的身份本來就默認是可以公開的。

一個印證是,網上公開的該案判決書,其實已點出了一名行賄人的全名。他被淹沒在衆多“某某”中,極少有人注意到他。

這位唯一實名者,是承包信陽市公安局辦公大樓工程的商人。爲了順利要回工程款,他給李長根送了一對瑞士AP牌情侶表,價值27萬餘元人民幣。誠然,對一些人來說,他的身份、請託事項並不尖銳,這公開得或許不夠“解渴”,可我們不妨善意地認爲,這是一個足以令人欣慰的開始。

但我們同時要記住“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古訓,特別要注意避免個別網友對此形成“官員可以匿名,非官員只能實名”的誤會。這種誤會既不符合事實,又會加劇社會撕裂,是一種最差的結果。

杜碩 本文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杜碩_NB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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